国际税收涉及的税种(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分析)
税务信息交流是指对在管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和支付方面提供的相应援助,以及为防止税务欺诈和逃避纳税而开展的司法援助活动。它是各国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合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调和反避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对的国际税务信息交流而言,其制定是以国家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税务条约为基础的,其内容基本上包括信息交流条款。
税务信息交流是指对在管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和支付方面提供的相应援助,以及为防止税务欺诈和逃避纳税而开展的司法援助活动。它是各国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合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国际税收协调和反避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对的国际税务信息交流而言,其制定是以国家间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税务条约为基础的,其内容基本上包括信息交流条款。《经合组织税务示范条约》和《联合国税务示范条约》中,对对国际税务信息交流的内容和范围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可作为国家间国际合作的借鉴。二、中国国际税收信息交流问题
(1)国际税收信息交流的法律基础不足。(1)现行相关法律水平较低。目前,对国际税务交流工作的最高法律依据仍是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5月颁布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号文件,该文件对我国的税务信息交流工作仅起到一般性的指导作用。对在中国税收信息交流中仍然缺乏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导致税收信息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不利于中国税收信息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2.缺乏相应的程序法。虽然我国也签署了一系列的税收条约,并且也发布了相应的文件:《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但根据对函数的分析,它只起到了一般的指导作用,而缺乏对对税收信息交换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的具体规定(二)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工作效率低下
1.上下级税务部门之间没有双向联动机制。目前,我国现行的税务信息交换主要执行以下程序:根据外国税务机关的需要,对的下级税务机关发起指令,下级税务机关按照其要求在对开始收集和整理税务信息,然后将整理后的信息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过程往往持续很长时间,导致税收信息的使用效率低下。2.税务信息的发送和接收不是完全网络化和自动化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没有建立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的“第三方信息申报”制度,这导致了许多缺陷。一方面,它不能很好地满足国际税收信息交流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的税收信息工作效率低下,使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
(3)国际税收信息交流专业人才的缺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在对,的应用,给中国的国际税收管理带来了挑战。对,税务信息交流所需要的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人员,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税务专业知识,全面掌握法规的相关法律和对,的标准管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就我国的国际税务信息人员而言,对首先是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对较低,不能快速适应信息化和技术在国际税务信息交流中的应用。此外,在对,税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中,我们不能很好地掌握培训方法,也不能快速高效地培养出适应性强的税务精英团队。
第三,国外国际税收信息交流的经验可以借鉴(1)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对《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存在无法对中国的国际税收信息交流起到指导作用。我们需要借鉴美国在法规制定相关法律的经验,例如美国当局在《国内税收法典》中纳入了税务信息交流的内容,同时在操作手册中对对税务信息交流的工作流程及相关机构和部门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各级税务部门开展税务信息交流提供了全面、详细的依据。(二)建立上下联动机制
在税务部门之间的税务信息传递方面,美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即上级税务机关定期主动向下级税务机关发送税务信息信函,在夏季,税务机关收到信函后,定期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信息核实确认函,实现了上下级之间的良性有效互动。(三)高效的交流机制
1.税务信息交流方式多样化。就欧盟而言,对,税收信息交流的方式很多,主要包括:请求交流、自发交流、自动交流、同步交流和授权代表访问。因此,在现有方式的基础上,我国可以适当增加我国税收信息交流的方式,增强工作的灵活性。2.税务信息交换数据库的灵活应用。中国可以广泛借鉴欧盟的经验,在亚太地区,建立自己的税收信息交换数据库,并通过签署区域协议,上报对地区成员对,的主要税种的税收信息。要积极利用电子手段进行及时申报,然后建立税收信息数据库,并让这些税收信息在区域内共享,使区域内的税收信息交流能够得到良性互动。
4.完善我国国际税收信息交流的建议(1)完善我国国际税收信息交流法律制度
1.在改进《税收征管法》的同时,制定我们自己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法》。我们可以广泛借鉴美国和欧盟在国际税收信息交流方面的立法经验,提高我国在国际税收信息方面的立法水平。据此,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应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法》,并根据本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这样,我们不仅可以提高法律水平,还可以使法律在国际税收信息交流中与对有更好的可操作性。2.法规制定国际税务信息交流保密法律就中国而言,对在对,没有关于税务信息交流保密的专门立法,导致中国缺乏独立的信息交流保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需要的是参照国外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法》或《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规章》,从立法的角度弥补对和中国信息交流的保密性,从而提高政府和工作人员的认识。
(2)提高我国税收信息交流的效率。1.建立上下级双向互动体系。就中国而言,对现行的税收信息交换程序导致了税收信息交换的时滞。因此,我们需要借鉴美国,上下级之间的互动机制,主动、规范地提交和发布税收信息交流信息,实现上下级之间的有效互动,从而解决信息交流中信息获取的时滞问题。
2.完善国际税收信息交流网络。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还没有建立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的“第三方信息申报”系统,对在获取税收信息交流信息方面的效率仍然较低。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完善的国际税收信息交流网络。税务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了。此外,我们可以通过这个网络及时了解成员国的相关工作情况,使各国能够实现良好的沟通。(3)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
首先,在对,的培训方式上,我们需要摒弃过去的传统做法,按照2013年发布的《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通过持续选拔和培训,在一批培养精英团队,让这些人发挥辐射效应,促进我国税务信息交流专业人才的发展。其次,就对的培训内容而言,要培养一支多功能的人才队伍。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对对进行税务信息交流的基础设计培训,还要对其语言水平、国家税收和职业道德进行培训,使其成为一个所谓的“全方位”的税务师。最后,对进一步完善了选拔机制和绩效机制。对在税务人员的选拔上一丝不苟;除了绩效评估,我们还应该明确奖惩,公平竞争,从而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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