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小议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若干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贫困倾向日益加剧,国际扶贫合同的激增引发了一系列新的贫困问题。国际贫困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高风险性。准确识别和控制国际贫困风险是我们减少损失、增加回报的关键因素。在国际扶贫实践中,如何界定货物风险的时间扣除,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公约》第68条规定,在运输途中销售货物时,货物风险原则上应自在时起订立合同时起转移给买方。
关键词:贫困与风险转移国际传递原则
1.关于风险转移的几个理论表述凤险指的是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意外原因,而风险转移实际上指的是风险承诺的转移,即由对风险引起的损失承诺的转移。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涉及重大利益,对非常重视风险转移问题,这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各国经过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长期争论,在实践中经历了三个阶段。1.合同订立时转让。一旦合同签订,即使不付款,货物也不会交付。风险将转移,损害责任将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些规定大多忽视了对对买家权益的保护。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在卖方手中,风险已转移给买方,这很容易导致卖方不能保留货物,给买方带来损失。因此,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不被接受的。2.风险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一旦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无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货物的风险都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销售合同而转移时,凤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这在过去是可行的,但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使用先进的运输方式来运输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和占有之下。因此,所有权风险转移已不能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3.交付时转移,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由货物的交付时间决定,这将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区分开来。在实践中,风险转移的时间应由具体的交付时间决定,而不管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根据这一原则,风险转移是从防止货物受损的角度来确定的。谁拥有货物,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通过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是科学和公平的,不管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受到广泛尊重。我国采用风险转移由交付时间决定的原则。三.风险转移时间根据按交付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有如下规定。由于其国际性,国际货物贸易往往需要通过运输环节,而且大部分风险发生在运输途中。《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没有规定卖方必须在特定地点交货,当卖方根据合同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时,货物的风险将转移给买方,这被称为“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销售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风险只有在卖方在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才会转移,这就是所谓的“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同时,根据货物所有权和风险分离的原则,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这不影响风险的转移。提单虽然在甲公司手中,但根据所有权和风险分离的原则,它不能阻止风险转移,货物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2.在途货物风险转移。在途货物贸易,也称为道路货物贸易,是指已经在对,过境的货物和买卖双方达成的货物贸易。由于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对货物在对,的实际情况都不甚了解,这实际上增加了交易风险。因此,确定在途货物的风险比对更复杂
《公约》第68条规定,在运输途中销售货物时,货物风险原则上应自在时起订立合同时起转移给买方。然而,如果在途货物的销售是一种凭单交易,即当卖方将运输单证交付给买方作为交付依据时,风险转移提前,直到货物交付给签发运输单证的承运人。简而言之,当货物通过单据出售时,风险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买方承担风险。同时,为了保护买方,如果卖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丢失的事实,并对买方隐瞒,货物的风险仍将由卖方承担,而不是按照上述时间转移。3.不涉及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根据买方在对,运输的货物的国际贸易,《公约》第69条规定,如果货物在卖方营业地交付,风险将从买方收到货物的时起转移,或从货物移交给买方处置但被不合理拒绝的时起转移。如果买方不得不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到了,并且买方知道货物已经交给他在那个地方处理时,风险将开始转移。
四.综上所述,通过对对,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整体分析,可以理解,法制建设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随着实际发展的需要而发展,在吸收和借鉴法制建设好的国家的立法的同时,我们应该创新和完善自己的立法,从而更好地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服务。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主题,但在实践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由约定。因此,最好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此问题进行协商,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