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浅谈义务教育的课程评价方法)
我国的课程评价一直遵循统一的量化指标为核心,导致课程部门的集体无意识,这被认为是正确的课程评价方法。主要原因是我们没有注意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与统一量化指标要求之间的差异,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和个体内部的差异。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是面向社会的共同需求而非社会的具体需求,这表明义务教育不是为了筛选和选择,没有理由采用“统一量化指标”的评价模式。
义务教育量化指标课程评价的个体差异目前,我国教育在课程评价方法的选择上存在一定的盲点,仍然沿用以统一量化指标为核心的传统方法,导致对教育的僵化局面,学生的个体差异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课程评价是对课程做出各种决策以保证课程有效性,从而充分发挥学生能力的特殊活动。然而,课程评价的实现是以课程目标为前提的,只有当课程目标明确时,才能产生相应的课程评价方法。因此,课程评价的目标和方法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一、矛盾统一的量化指标
统一量化指标是根据特定标准进行评价的统一原则,具体应用于课程评价过程,即根据学生的成绩进行筛选和选择,忽略其个体差异。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是改变过分依赖筛选和选择的教学评价过程,充分采用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促进学生发展和教师教学。课程改革以来,虽然课程评价出现了各种新的提法,如定性评价、评论性评价、学生评价、关注评价中的个体差异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采用“统一量化指标”评价。为了实现特定的需求,需要统一量化的评价指标。课程评价方法是否采用统一的量化指标,主要取决于课程是否满足社会的特定需求。如果义务教育是为了培养社会专业人才,那么应该采用统一的量化指标。义务教育与社会特定需求之间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非特异性。也就是说,义务教育指向社会的非特定需求,这就决定了义务教育课程评价偏离了统一的量化指标。然而,当前的课程评价仍将与它相结合,将与及格与否相结合,这导致了我国课程评价领域的集体无意识。事实上,当他们使用这种评估方法时,他们没有注意到通过或不通过以及筛选和选择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是相辅相成的。他们没有注意到这种评估方法应该满足对,社会的具体需求,而不是义务教育所要求的社会的共同需求。课程评价采用统一量化指标的原因是教育理论研究界没有注意到“义务教育课程评价合格标准”实际上是一个虚假命题。
第二,对对个体内部差异的评价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决定了课程评价的目标是面向社会和个人的共同需求而不是社会的具体需求,也决定了课程评价应该适应社会的共同需求。这种课程价值取向的非特定需要,使得统一的量化指标失去了原有的基础。那么,如何选择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评价方法呢?从课程目标来看,它是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对每个学生的知识、技能、学习方法和情感学习态度。这就决定了个体差异的评价方法构成了强制性评价方法之间的关系
1.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是面向社会的共同需求,是一种承认个体差异而不是歧视的教育。根据法规义务教育法,所有学龄儿童和青少年都有权接受教育,他们都有权不经考试就入学,这意味着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龄人员可以不经筛选就入学接受教育。由此可见,这是对对,义务教育个体差异的认可,个体差异应贯穿于义务教育的全过程。因此,课程评价应与“个体差异评价”形成对关系。个体差异的评价是基于学生以前的发展水平,并参照标准对学生的个体差异进行判断。2.“个体差异评价”能很好地实现课堂教学中“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这就要求在教学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都应采用这一原则,因为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权免于入学考试,这导致学生之间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如果我们只在教学的一个方面坚持这一原则,而在课程评价中忽视它,就会导致教学要素之间不良的逻辑关系,影响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是面向社会的共同需求而非社会的具体需求,这表明义务教育不是为了筛选和选择,没有理由采用“统一量化指标”的评价模式。义务教育是一种承认个体差异的教育,因此要求在课程评价中采用“个体差异评价”的模式。在“统一量化指标”的评价模式下,与其说是教师围绕课程内容开始教学,不如说是教师根据特定的目标要求进行教学,把学生培养成自己的形象,导致学生的个体差异被吞噬。采用“个体差异评价”的教学模式,就是承认学生之间的差异,关注学生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是否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适当的发展。因此,“个体内部差异评价”就是把学生的发展过程作为课程教育价值实现的过程,充分发挥学生的个体差异,努力培养满足不同社会需求的建设者。一旦明确义务教育的课程目标是满足社会和个人的共同需求,而不是特定的需求,并积极采用“个体内部差异评价”作为课程评价的模式,就意味着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尤其是在课程评价的操作上,为教师提供了一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可以充分发挥的外部环境。 因此,课程“认识——实践”的过程需要以认识不同学生的个体差异及其接受知识和认知的能力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