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布鲁赫公式三句话(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
[摘要]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对法哲学;对主义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康德二元论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价值论。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内容体现在他的法律观、法律观、法律目的和民主法治理论中。和谐社会背景下拉德布鲁赫对法哲学有利于塑造中国法律人格:它有利于我们正确思考和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在解构传统法律宏大话语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新的法律范式是有益的。
[关键词]相对价值规律性格
拉德布鲁赫是20世纪上半叶德国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继承了康德哲学,是新康德法学的重要代表之一。拉德布鲁赫因其对法哲学而被称为“20世纪最后一位古典法律哲学家”。他一生历经磨难,始终生活在矛盾和选择中,这使他信奉二元论,学会在二律背反中做出选择,培养了尊重和抗争的对性格,对对法哲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拉德布鲁赫徘徊在学术生活和现实生活之间。他两度担任德国司法部长,积极推动德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在刑法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拉德布鲁赫目睹了纳粹暴政对对德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屠杀和迫害。战争的苦难促使他对战前对的法律哲学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意识到对在纳粹暴政下的无助,这是他以前的法律实证主义,他转向对对超越法律正义的关注,并深刻反思了法律的非法性问题。拉德布鲁赫法律观点认为,对,对于摆脱二战后对,一德国法庭在审判纳粹战犯时所遭遇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他的对-like法哲学博大精深,语言优美,这使他在西方法学史上具有历史地位。世纪之交以前,对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研究主要局限于东亚的德国、日本和韩国。目前,拉德布鲁赫的对研究才刚刚起步。本文希望通过对对和拉德布鲁赫对法哲学的研究,阐述对法哲学的现代意义,特别是挖掘对和中国法理学发展和繁荣的价值。
1.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是对法哲学
(一)拉德布鲁赫对法哲学的理论基础
对主义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康德二元论方法论和新康德主义价值论。
1.双重方法
根据康德,的观点,有两种理性:投机理性和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是通过非认知或非科学的方式,即信仰来把握本体世界的问题。按照康德的思路,拉德布鲁赫指出:“原则,各种价值判断和各种判断不能以归纳方法的实然判断为基础,而应以演绎方法的其他同样性质的原则为基础。”价值思维和实然思维是独立的,在各自的范围内共存的,这就是二元论方法论的实质。”实然与应然,现实与价值的分离决定了对现实只能通过认知理性来把握,而对价值或应然只能通过信仰来把握,这主要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因此,“主义属于理论理性,而不是实践理性。”它放弃了证明最终位置的科学依据,但没有放弃它的位置本身。”正是由于对主义,对的最终立场是放弃他对科学证明的信仰,从而实现了他的宽容和尊重的性格;然而,对主义本身并没有放弃它的地位,这使得对主义具有了一般哲学和理论的批判能力,并能成为理解和解释世界的工具。因此,对主义属于认知理性。对主义有能力达到对对事务的理解和评价,这是以特定的价值立场为前提和出发点的,而这种特定的价值立场是无法证明的。因此,对主义能够在实践理性所决定的终极价值立场下,达到对对客观事物的理解和评价,具有理论品格。
2.新康德价值理论
受新康德价值哲学特别是拉斯克法哲学的影响,拉德布鲁赫分析了价值与现实的关系,即人们作为主体观察对现实时所持有的基本价值立场。拉德布鲁赫,认为,人类作为主体观察现实一般有四种价值立场:忽视价值立场、判断价值立场、介入价值立场和超越价值立场。
忽视价值是自然科学的立场,观察者对观察对作出客观和中立的描述;判断价值是价值哲学的立场。观察者从一定的价值取向出发,用一定的价值标准来评价或描述对和对;涉及价值是文化科学的立场,介于忽视价值和判断价值之间;超越价值的立场是一种宗教态度,其焦点在于宽恕一切,肯定一切,这与MoMo漠视价值的麻木不仁的立场不同。
受新康德价值观的启发,拉德布鲁赫在二元论的基础上引入了现实与价值的价值关联概念,从而使二元论方法论发展成为对主义的三元方法论,实现了从二元论方法论到三元论方法论的飞跃。拉德布鲁赫认为,二元论方法论要求实然和应然,现实与价值的独立和分离,并主张应然或价值不能从实然或现实中推导出来。应然或价值只能从更高层次的应然或价值中通过演绎法推导出来。然而,拉德布鲁赫并不否认实然和应然,之间以及现实和价值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整个世界并不是分成两部分,要么是现实和实然,要么是价值和应然。事实上,希望世界上没有取之不尽的余数是一种理性主义的幻想。在现实和价值之间,还有第三种东西,在它们之间,既有现实又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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