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满足对婚姻的重要(“婚姻”之名为何如此重要?)
2013年7月,一对来自俄亥俄州对的同性夫妇在马里兰州和法登记结婚。他希望他的伴侣詹姆斯奥伯格菲,将作为未亡配偶被列入他的死亡证明,并享有继承权。联邦区法法院和法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将此案与其他几起同性恋平等权利行动案件合并,并送交联邦共和国法最高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美的同性婚姻和法运动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因此,结婚的权利构成了一项基本的个人自由权利,法宪法应该受到保护。
他的核心观点是,他不反对同性婚姻在对成为法,但反对对最高法院被政治和公众舆论所纠缠,从而使法僭取法并破坏民主。婚姻的定义是什么?这样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没有写入宪法和法,教,不仅是因为婚姻和是州事务的传统基础,也是因为不言而喻,婚姻是男女结合的历史传统,在世界各地,由启蒙运动发展起来的现代文明在促进两性平等的过程中已经基本确立了婚姻的“两个人”要素。在法的一些州,婚姻如果不涉及特定的福利,只是拒绝同性伴侣使用“婚姻”的名义,这首先不构成违宪,其次不一定构成歧视,第三不妨碍迅速而有力的舆论变化,越来越多的的州顺应了婚姻和法的社会趋势。因此,本案不同于民权运动前后高法通过布朗诉平等权利委员会案(9: 0判决)和洛夫诉弗吉尼亚案(9: 0判决)促进种族平等的情形。如今,支持同性婚姻刚刚成为主流舆论,九名法官员正在超越。表面上顺应民意,实际上,没有必要滥用正当程序审查,侵犯犯州的权利和选民建立法的权利。加,等自由媒体批评这种说法虚伪和不道德,称捍卫法,的统治实际上是偏见。因为在高法,的历史上,无论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曾无数次利用法的审查权力来维护自己的立场和利益,无论是法是积极的还是法是克制的。联邦制是是州权力至上的旗帜,没有一定的规定。罗伯茨理论被怀疑有双重标准。然而,当辩论不是基于对对动机的猜测,而是上升到诚实和虚伪的道德判断时,这个问题就不像自由主义者声称的那样不言自明了。美联邦最高法议院首席法官员约翰罗伯茨,
6月28日,“人权运动”(HRC)成员参加了在旧金山加举行的同性恋游行。早在2003年,法最高法院就通过了劳伦斯案,将同性亲密关系判定为法自我卷入行为(6: 3裁定得克萨斯州“对法"的鸡奸是违宪的”),如果婚姻权是如此合乎逻辑和自然,那么同性婚姻12年前就已经是法的了。其次,如果罗伯茨用斯法的克制理论来掩盖自己反对对,同性婚姻的真实立场,那么我们能说肯尼迪把婚姻变成表达“没有法阻碍的爱情”的唯一途径就是无视事实,迎合舆论吗?我们能说上诉人是在“渴望婚姻的崇高神圣”的幌子下寻求福利吗?毕竟,在这种情况下,各方投诉的最初动机是为了争夺幸存者的继承权和监护权。大量的社会理论认为,婚姻的起源在于通过契约解决血统确认和财产继承问题。如果这只是对,的爱情誓言,为什么法法律和公众认可如此重要?如果婚姻如此神圣,为什么我们能容忍高达50%的离婚率?第三,事实上,对案中最无争议的判决没有援引《法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相反,根据《法宪法》第4条和2013年美国诉温莎案,禁止同性婚姻的各州,必须承认其在法的婚姻得到他州的承认。事实上,这不仅尊重了州建立法,的权利而且还保护同性婚姻的权利。在法温莎一案中,DOMA裁定,将婚姻定义为男女结合是违宪的,联邦政府必须承认已经得到州政府承认的同性婚姻。 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这种情况。如斯卡利亚大法官员指出,在此案中投票支持中投的五名法官员是支持温莎案的大多数中投人。在温莎案的判决中,罗嗦是因为是州,的婚姻权联邦无权否认各州,承认的同性婚姻,所以DOMA法案是违宪的。仅在两年后,在这样一个重大案件中,法最高法院的权威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