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编辑工作好吗(科技期刊日常编辑工作中的著作权误区探析)
文化产业也称为版权产业或版权相关产业。所谓版权是指版权,这表明文化产业的生产与版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是共生互补的。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现代文化产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树,缺乏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澄清和纠正科技期刊编辑版权的误区,依法处理编辑实践,不仅能有效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能促进科技期刊的健康发展。
1“文责”的自负使其难以逃避著作权侵权的连带责任。所谓文责自负,是指作者对对其作品的政治性、内容真实性和保密性以及是否涉及侵犯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负责,并单独承担因其作品出版而产生的社会后果,期刊社不承担侵权和赔偿的连带责任。科技期刊通常采用“发表声明如文责负责投稿,如有侵权,一切责任由作者承担”的方式,以避免因发表作者论文而引起的连带侵权责任的可能后果。这有两个原因:一是为了减轻编辑的工作压力,将审稿义务强加给作者;其次,如果因编辑审查不严而引起侵权纠纷,所有责任都可以转嫁给作者。但是,该免责声明或条款不能达到实际的免责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无论出版人是否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出版物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出版人就应根据错,侵权程度和损害后果的事实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但责任程度不同。即出版者未能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已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仅承担停止侵权和返还侵权利润的民事责任。例如,2006年,沈阳市,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张某起诉一家报纸侵权。尽管该报审查了版权的正式来源并履行了其合理注意的义务,但它仍被判承担返还侵权利润的民事责任[1]。
错责任原则在对,民事侵权的认定中已被普遍采用,即只要证明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并且没有固定的免责理由,那么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2]。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并没有实行无责任原则,即错的存在并不是用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只要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在对,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错,他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3]。这种司法诉讼制度对编辑和出版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技期刊必须切实承担起全面审稿的责任。对手稿的授权、合法来源、签名(包括整理)、内容等都经过严格审查和核对。以百倍的认真和谨慎,不遗余力,并尽一切努力避免侵权事实的发生。编辑不应以牺牲文责为代价而放弃其应有的责任。例如,在发表介绍外国工程技术的翻译文章时,有必要审查翻译作品是否获得了原作品的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并支付了报酬,并且在翻译作品上应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发表了论文的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就有必要考察论文是否获得了所有研究者的同意,并根据实际贡献合理地对作者名单进行排序。论文的一些科研成果属于原创的作品,但它们包含的图片、公式、表格和其他内容的版权属于他人。编辑应该仔细检查他们授权的合法性。在编辑出版工作中,审稿一般采用三级同行评议责任制,但编辑大多侧重于对论文,对,的政治、学术水平和风格的审查,而忽略了对对论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审查。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期刊出版社和作者之间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对对,的签约方具有约束力,而不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作者和期刊出版社将面临共同侵权的指控,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合同中订立免责条款并非毫无价值,因为期刊社可以根据免责条款向第三方追偿赔偿金额,以弥补连带侵权责任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