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治理体系(新型全球金融治理模式下的IMF改革)
为了有效管理对,日益严重的全球金融问题,首先有必要明确全球金融治理模式。全球金融治理模式的选择有两个核心问题:第一,哪种类型的主体更重要?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新的全球金融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国际组织为中心的多层次合作的金融治理模式。同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组织的治理实践应该摒弃霸权主义,坚持多边主义的治理原则。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已采取了第一种方式。
在新的全球金融治理模式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唯一的核心正式机构,制定并实施全球金融治理的主要决策,其某些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国际金融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唯一能够为国际收支赤字融资的机构,也是唯一在世界各地拥有资金的国际金融机构,尽管这些成员国的权利并不平等。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治理结构并没有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调整,其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这使得它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控制国际金融事务的工具。为了有效管理对,的全球金融体系,有必要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的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国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基金组织仍然是当前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正式国际金融机构,仅次于全球央行。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体系一体化,需要一个统一的全球中央银行来应对对日益复杂的全球金融问题。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是当前全球金融体系中最迫切的需要。各种全球金融问题的迅速演变带来了持续不断的国际和全球金融危机,需要一个最后贷款人来应对对危机。在所有国际金融组织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最接近的最后贷款人。在赤字国家的国际收支问题引发的支付危机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直是最后的贷款人。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不是很有效。杜鲁门(2010)认为有必要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国际最后贷款人的作用[3]。他认为,未来将会出现反复的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扮演国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也有很多人不赞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充当最后贷款人,他们担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更多贷款会带来道德风险。过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附带许多附加条件,正是为了平衡人们担心的道德风险。正是由于这些道德风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金融危机的演变过程中几次失去了危机管理的机会。最后,随着局势的恶化,它不得不紧急救援。因此,从目前的观点来看,考虑道德风险不足以阻止基金组织加强其在危机预防和管理中的地位。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在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同时,合理降低道德风险。
因此,本文认为,在以国际组织为核心的多层次合作治理模式下,应加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核心正式机构的地位,发挥“国际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和义务,这就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转变为适合全球金融治理的核心机构。例如,应进一步提高合法性,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能够代表全球金融共同利益行事;具有独立性,能独立判断和及时行动等。其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有足够的资源来拯救陷入危机的国家,它应该扩大其份额,并动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其他融资机制,如特别提款权分配和与中央银行的临时互换安排。第三,在行使“国际信用证贷款人”的职能时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策机制中,份额是成员国决策权的基本决定因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采取的方式是,每个国家的投票权与基金份额挂钩。每个国家的经济总量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而其他因素,如经济增长率,被认为不多。这种做法对对的许多新兴经济体不公平。2010年之前,金砖四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投票权和份额分别仅占9.62%和9.76%,话语权严重不足。此外,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多数表决制度中,关于某些具体问题的决定需要85%的特别多数票。美国以85%的多数票拥有一票否决权。此外,董事会的权重过于偏向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它没有给予新兴国家和发展中中国国家足够的权重。
一般来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策机制是相对有效的。加权投票制和多数投票制都有助于尽快做出决策,其效率优于一致通过原则。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则更有利于维护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拥有少数投票权的发展中中国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缺乏基本的公平性,许多发展中中国国家缺乏代表性。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发展中的中国国家也在增长,产生了新的大国。当前的全球金融稳定不再仅仅依赖于美国及其盟友,还依赖于中国和其他新兴大国。当这些重要的新兴大国的代表性仍然不足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各种决定显然不符合现实,很难合作。与此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失去这些新兴国家的信任,这些国家甚至不会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使用它们的权力,而是转向其他治理方式。例如,在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一些东亚国家在积累外汇储备方面的“自我保护”表现在政策
长期以来,许多学者支持改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策机制,以提高发展中中国国家的地位和作用。改革有两种方式:第一,改变变现,的体制,即将发达国家的份额转移到发展中的中国国家,以杜鲁门(2009)和库珀(2009)为代表[4-5];第二,重新发明轮子,建立新的制度框架,以德斯坦,沃尔夫和詹姆斯为代表。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已采取了第一种方式。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在首尔举行的20国集团(G20)峰会同意将6%的股份从欧洲转移到新兴市场国家,并且已经同意将欧洲在执行董事会占据的两个席位转移到新兴市场国家。然而,所实现的改革仍然受到广泛批评。每个人都认为改革仍然“太小,太慢”。不仅是股权分置改革,还有新兴和发展中中国国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管理等方面的代表性改革。而改革的结果是不够的[6]。(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