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经过各种标准化的努力,对市场化模式的借鉴一再被打折扣,我们不禁要问这样一个问题,即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不应该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向市场化模式过渡的过程,更应该是一个基于自身制度背景的自我转型过程。因此,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表明,市场功能不是静止的,市场功能会随着不同的市场化改革而变化。中国股票市场是按照规划规则建立和运行的,因此其功能的具体实现取决于这一宪法选择。
实行市场化改革的国家总是致力于发挥市场功能,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转型。然而,市场功能不会因为市场化改革而简单地建立和发挥,而是会随着改革的具体实施而体现和发挥作用,市场功能的具体体现和发挥会受到改革实施的制约。默顿在《金融中介功能观》中认为,功能是稳定的,制度结构会随着时间和不同国家而变化。事实上,这一观点典型地反映了西方学者将自己的制度安排视为一般制度安排的倾向。在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经过各种标准化的努力,对市场化模式的借鉴一再被打折扣,我们不禁要问这样一个问题,即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不应该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向市场化模式过渡的过程,更应该是一个基于自身制度背景的自我转型过程。因此,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实际上表明,市场功能不是静止的,市场功能会随着不同的市场化改革而变化。西方国家市场体系的建立和演变是在市场化过程中进行的,市场本身推动着市场体系的调整和演变,也就是说,市场体系所依据的宪法规则就是市场本身。在非市场国家的市场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个市场化改革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规则的问题,这是市场化进程中的宪政选择。由于对市场化改革所采用的规则存在宪法选择,因此有可能选择不同于标准市场化国家的宪法规则进行市场化改革。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过程中,改革过程所依据的规则,宪法层面的选择,规定了改革所促进的市场的具体功能。在非市场国家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如果改革所依据的规则不同于标准化的市场体系,那么所实施的市场体系的功能会发生什么变化?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市场最基本的特征是价格将发挥展示机制和分配机制的作用,使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将在一个不确定的平台上进行,而参与者将独立承担成本和收益。这些也构成了市场的基本功能。但是,市场的这些基本特征和功能在对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也不是说一旦市场体系得到了推进,市场的这些基本功能就会完全发挥出来。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市场不仅是一种标准模式,而且是可以修正的。市场不是一个自然的概念,而是一个不是人类设计的概念,而是人类行为的产物。当然,市场可以被人们的行为所改变,没有不被人们意志所转移的自然市场。庞统地不能使用市场的概念。有必要认识到市场是由我们的行为形成的,所以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实施的市场化改革总是会给市场带来独特的色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市场本身是由选择市场的行为者之间的权力对比率决定的,市场功能的具体发挥是由行为者的权力模式决定的。此外,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市场所依据的宪法规则实际上规定了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最终可能发挥的具体功能。本文以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例,考察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宪政选择如何影响市场功能的具体实现和运行。中国股票市场是按照规划规则建立和运行的,因此其功能的具体实现取决于这一宪法选择。
摘要:从市场风险控制、市场产品、市场和制度等方面论述了中国,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具体实现,并阐述了当宪法选择不同于标准市场体系时,市场功能可能存在的差异。这里的质疑无疑表明,如果证券市场是按照不同的宪法规则建立的,那么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将会有不同的情况。然而,这个假设毫无意义。本次讨论的目的只是为了对对和中国股市有一个更深入、更准确的考察,并对对和中国股市的演变有一个更具前瞻性的认识。此外,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非市场经济国家应该根据本国的特点,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市场化体系。只有这样,市场体系才能不断扩大和丰富。市场体系只有通过整合才能扩大。以中国股票市场为案例基础的原因在于中国股票市场的建立,它真实地反映了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和演变无疑是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此之前,市场化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原有的资源配置。如果金融不进行实质性的市场化改革,那么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仍将处于集中控制之下。也就是说,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前,中国市场化改革为市场的制度安排提供的空间是有限的,市场功能的具体实现是受规范的。这种管制是通过对政府的财政管制来实现的。在最初的市场化改革中,市场功能的局限性主要是通过国家对在金融领域的管制来实现的。因此,证券市场建立之前的市场不足以作为研究对宪法选择对市场功能影响的案例基础。证券市场的建立意味着政府必须有能力控制市场实际发挥的具体职能,以确保市场实际发挥的职能与宪法选择相适应。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前,政府可以通过控制金融来控制市场功能的具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