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le的言语行为理论分类(浅议言语行为理论的诞生和发展——从奥斯汀到塞尔)
本文回顾了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涵盖了奥斯汀施的状语从句和陈述句理论,塞尔对对奥斯汀的言外行为理论的批判和发展,塞尔,对和奥斯汀的言语行为分类的修订和发展,以及。奥斯汀研究属于分析哲学中的日常语言哲学学派,认为人们日常使用的自然语言是完美的。奥斯汀,的学生塞尔对,的部门受到了质疑。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阐述了“言”与“行”的关系。本文回顾了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涵盖了奥斯汀施的状语从句和陈述句理论,塞尔对对奥斯汀的言外行为理论的批判和发展,塞尔,对和奥斯汀的言语行为分类的修订和发展,以及。
1.施作为句子和陈述句
奥斯汀研究属于分析哲学中的日常语言哲学学派,认为人们日常使用的自然语言是完美的。通过对对日常语言的仔细分析,许多模糊的语言现象都可以得到解释。与传统哲学中痴迷于真假价值问题的义,不同,奥斯汀认为很多句子都抛弃了真假价值问题,他对现实中的义也很感兴趣。奥斯汀通过把对和施当作句子来研究,拉开了反传统哲学的帷幕。
对奥斯汀,对和施句子的研究始于“承诺”。他注意到,当人们说“我承诺”时,他们实际上完成了另一个动作——“承诺”,尽管他们发出声音,使听者像其他言语行为一样理解意思。他把‘我保证’和类似的词归入了“编程语言”的M类。例如,当一个未婚的男人和一个未婚的女人对神甫,对说“我愿意”而不违反任何禁忌时,对的男人和女人就成了夫妇;当你有东西时,说“我给”,然后你把它给别人;当你掌权时,你说“我命令”,你就发布命令。
1955年,当奥斯汀应邀在哈佛,发表演讲时,他用“施as a句子”的概念取代了“公式化语言”,并提出了他的对立体“陈述句”。他把施概括为第:句。他们不“描述”或“报道”或断言任何事情,也没有真理或谬误;说这样一句话,那就是,施是一种行为,或者施是一种行为的一部分。他举了三个施的例子作为句子:我把这艘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女王号。我把我的手表赠予并遗赠给我的兄弟。我打赌你希望明天下雨。那些起到“描述”、“报告”或断言作用的句子是陈述句。根据“有无施作为动词”,奥斯汀进一步将显性的施划分为一个句子,将隐性的施划分为一个包含“承诺”等意象的句子:以“施as动词”作为动词的施句子,如“warn”或“deny”被称为显性施句子,否则它们就是隐性施句子。
奥斯汀还分析了施完成施,角色的一些必要条件,包括:适当的程序、人员、场合和相关人员的心态。(1)这必须是一个命名仪式“程序”,由英国女王(人事)向公众(场合)宣布。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他发现很难区分施句和陈述句,而且每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施行为。所以他放弃了对和施的句子和陈述句的区别,而提出了一个更广泛的理论——“行为理论”。
二、施的行为理论
奥斯汀认为,当一个人说话时,他实际上同时完成了三种行为:说话行为、施行为和生效行为。言语行为是指移动发音器官,发出声音,并根据规则将这些声音组织成合格的单词或句子。这里所说的是对人为义准备的,也是对听众可以理解的。例如,A对B说:打蛇。b理解这句话,知道A指的是哪条蛇。施行为是指说话者这样说的目的。例如,“射蛇。”是对奥斯汀发布的命令或建议,称这种行为为“语言力”,这是施事实行为理论的核心。有效行为是指说话的后果。例如,在A说“射蛇”之后b杀了那条蛇。
“语言力”的目的是区分施行为和言语行为。奥斯汀将言语行为细分为“发声行为”、“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要说一句话,你必须先发出声音(也就是说,声音线是);然而,没有必要发出任何声音。它必须是属于某种语言的声音(即发音行为),并且该声音必须具有义(即表意行为)。这样,言语行为就完成了,它的意思是义,意思是义。然而,他的区分仍然令人困惑,因为有时义等于语言力,例如,“我道歉”。大多数时候,尽管意大利义限制了它的语言能力,但它不会耗尽它的语言能力。
奥斯汀,的学生塞尔对,的部门受到了质疑。他认为“表意行为”实际上与施行为重叠。所有可以用作表意动作的动词都可以用作施动词(3)。因此,塞尔将言语行为分为“言语行为”和“命题行为”,而施的行为和效果行为保持不变。其中,发声行为将奥斯汀发声和发音行为相结合;命题包括指称和陈述,这并不等同于语言的力量,如: (4)山姆习惯性地抽烟。萨姆习惯抽烟吗?萨姆,抽烟成性!萨姆习惯抽烟吗?这四个句子的命题与:Sam(参考)和smoke(陈述)相同;但语言的力量是“陈述”、“问题”、“请求”和“愿望”。
塞尔(S1)混淆了施作为动词和施行为;不是所有的动词都是施动词;三部分划分方法有重叠;每个类别的内容都令人困惑;许多动词不满足分类的确定义;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
三,言语行为的分类
对对言语行为重新分类时,塞尔确立了分类标准。他认为任何言语行为都有命题内容和语言力,要对其进行分类,就必须区分两者的区别。他提出了十二个方面作为决定和划分言语行为的基本要素: 施行为目的的不同;文字与世界之间的恰当方向是不同的;表达心理状态的差异;追求施行为目的的紧迫性;说话者和听话者的地位和语言力之间关系的差异;施的行为不同于说话者和听者的利益;真正的施话语与话语关系的差异;语言显示项决定命题内容的程度不同;施行为必须通过话语完成和不需要通过话语完成的区别;真正的施是需要语言以外的社会法规的施行为和不需要语言以外的社会法规的行为之间的区别。用施做一件施的事情和不用施做一个句子的区别;施与施行为方式的差异
其中,只有三条是主要原则和参考文献,即: 施行为的目的;言语与世界之间的恰当方向;所表达的心理状态。这三篇文章,连同命题行为中的命题内容,构成了划分塞尔,对,的施行为的标准,即完成施行为所必需的四个适当条件,即:个基本条件(语言的目的)、真诚条件(表达的心理状态)、先决条件(话语与世界的适当方向)和命题条件。在此基础上,塞尔将施行为分为五类
第四,间接宫语行为
在生活中,为了表达得更有技巧和礼貌,人们有时会用多个句子来表达一种言语行为。例如,这里变冷了。(-多说,先表达感情,然后暗示听者关上了门或窗)。经过研究,塞尔于1975年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语言力不等于字面意义,一个主要的施法案(即语言力)是通过另一个次要的施法案(即字面意义)间接实现的。这种言语行为可以称为间接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是一部在哲学土壤中绽放的语言奇葩。20世纪50年代,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他提出的言语与行为的关系为语言学中的“语境”乃至“语境”的发展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塞尔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观点,澄清了命题内容与施行为的关系,确立了明确的言语行为分类和描述标准;它还扩展了更现实的间接言语行为。如今,言语行为理论已经渗透到许多语言学领域,包括语用学、第二语言习得和教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