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实施,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为实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态价值,环境公益诉讼应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加强环境保护组织的诉讼能力建设,完善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是环境公共利益,其特点是受益人的广泛性、内容的时代性、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环境公共利益权属于环境利益。随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实施,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已经建立。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存在,现实与立法初衷和社会期望形成了反差。为实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态价值,环境公益诉讼应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加强环境保护组织的诉讼能力建设,完善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日益严重,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普遍建立。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进一步推进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影响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如何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一个需要我们思考的现实问题。一、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内涵理解公共利益字面意思是公共利益,与对《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中的私人利益相兼容,将其解释为“公共的、与公共相关的或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环境公共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是公共利益在环境领域的具体体现。环境公共利益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首先,环境公共利益的受益者是广泛的。从理论上讲,任何社会主体都是环境公共利益的受益者,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主体不能被排除在环境公共利益的受益者之外。一方面,由于人类社会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后果不仅影响到行为者居住的地方,而且影响到整个国家甚至整个地球;清洁的空气和水等良好的生态资源也为全人类所共享。同时,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在于,享受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还包括子孙后代。其次,环境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时代特征。环境公共利益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对主客体需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环境公共利益来源于社会事实,受制于特定时空的社会生活条件。不同的环境因素会影响不同时期环境公共利益的内容。清洁的空气、清洁的水和生物多样性是现实社会中迫切需要保护的环境公共利益。[1]第三,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者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企业、组织和个人。长期以来,对的环境与生态保护一直采用行政管理模式。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通过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实现环境领域的管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然而,行政机关为追求“政治成就”和地方保护而做出的行政行为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对环境的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实主要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违反环境法律和法规
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实质上是环境资源生态功能的弱化或丧失,严重的空气污染、水污染、森林破坏和土地荒漠化都是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结果。因此,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对,生态功能的保护,其主要手段是消除侵权、消除影响、补偿损失和恢复生态功能。从本质上讲,环境公共利益权属于环境利益,其载体是公众的环境权。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首次正式提出环境权的概念,并逐渐被世界各国接受和立法确认。环境权是指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享有一个清洁和健康的环境。这一权利体现在公众可以利用环境的审美功能,如享受大自然的自然美,也可以利用环境和生态资源来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如呼吸洁净的空气和饮用洁净的水等。也就是说,环境资源属于公众。[2]可见,对公众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同于传统的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传统诉讼类型。因此,法律要求原告应当与环境侵权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否则就不具备原告资格。虽然环境侵权诉讼在客观上可能有利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即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环境公共利益,但从本质上讲,它仍然是一种私人利益诉讼。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需要建立新的诉讼制度。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使用者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原告和案件本身都不需要法定利益,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不同于环境侵权诉讼的新型诉讼。它是为保护作为公众共同客体的环境而提起的诉讼,其保护对象是环境公共利益。第二,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现实思考。20世纪60-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公害事件频发的时期,各国为了生存和健康,在对掀起了大规模的反环境污染的群众运动,追求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体现在立法上要求扩大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为了适应这个时代的需要,美国在1970年修改了《清洁空气法》,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增加了民事诉讼条款。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对的污染源不符合排放标准,联邦环境保护局不履行其职责,[3]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继美国,印度,英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世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