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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服务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论导游服务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0-10-18 17:50:42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103

在中,旅游活动中,作为旅游服务的轴心和旅游的灵魂,整体质量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旅游产品的质量、整个旅游企业的社会声誉以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形象。导游服务作为中,整个旅游活动的纽带,面临着复杂多变的环境,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影响。现阶段,导游作为中国旅游业的中力量,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与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极不协调。

在中,旅游活动中,作为旅游服务的轴心和旅游的灵魂,整体质量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旅游产品的质量、整个旅游企业的社会声誉以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形象。导游服务作为中,整个旅游活动的纽带,面临着复杂多变的环境,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对中,导游服务中常见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应对问题的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为导游服务提供参考。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中明确指出,要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们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中还强调要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把实施《意见》作为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的任务。现阶段,导游作为中国旅游业的中力量,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与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极不协调。它们不仅能满足现代游客对对,旅游需求的更高要求,而且影响整个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1.中导游服务常见问题

(一)导游缺乏知识和素质,业务水平低

总的来说,导游的教育水平低,等级结构不合理。众所周知,中国导游的等级结构明显不合理。低级(合格和初级)导游占绝大多数,占85%,而中,高级和特级导游不到15%。一线导游的实际教育水平大多在中学院、中高中或大专水平。由于受教育程度的限制,许多导游提供的讲解服务不能满足游客的期望。另外,导游的语言结构不合理,精通外语的导游目前人才匮乏,尤其是小语种。这与对,游客的需求不相适应,供需矛盾突出。

(二)导游职业道德意识薄弱

与旅游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导游松散的职业地位决定了他们缺乏归属感,导游必须应对来自旅行社的社会偏见和压力。这种双重困境使得导游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并不乐观。许多导游急功近利,心态浮躁。导游的职业倦怠意识日益突出。

(3)导游服务规范化运作不达标,服务质量差

中导游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包括“无导游陪同旅游”、不按流程表开展活动以及未经许可擅自增加或减少约定的行程。许多导游没有严格规范他们的作业,而是压缩他们的正常行程,私下添加各种项目。另一方面,对大多数导游和游客的合理要求也不能得到积极有效的满足。

(四)导游组织纪律松散,缺乏行业管理

在2013年10月1日《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正式实施之前,法规体系只有部分条款,造成了对导游的法律约束真空,但是由于行业内的薪酬分配制度,大部分导游都是采取打电话的形式,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很难约束导游的行为。虽然旅游局采用了给导游打分的方法,但仍然无法管理大多数人,只能在事件发生后采取惩罚措施。

二、中导游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导游人员素质低,服务质量不高

1.导游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近年来,由于对导游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导游资格准入条件又很低,只有中、中和其他一些高级教授

一些企业在招聘导游时,只要求数量而不注重质量,不注重导游的个人素质,忽视了导游的能力和诚信。与此同时,导游资格考试的参考标准也在下降,学术水平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导游的整体素质。因此,导游的素质低,结构不合理。

3.兼职导游比例过大,导致导游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差

目前,导游职业正在向自由职业者过渡,这使得中国的导游人口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职导游,另一部分是社会导游,即兼职导游。由于许多旅游企业想把支付给导游的基本工资的一小部分存起来,所以许多旅游企业更愿意招聘兼职导游。与对,相比,兼职导游的责任和企业声誉的维护相对薄弱,这将导致服务质量的不断下降。

(二)旅行社向导游提供的薪酬、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不合理

1.旅行社给导游提供低工资

目前,我国导游的工资主要分为几部分:少量的基本工资(只有旅行社的专职导游,社会导游甚至没有基本工资),回扣,小费旅行社一般不负责社会导游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一般来说,小费只存在于中,的一些入境旅行团中,而中国只有少数地方,如广东和海南,引进了小费体系。这在其他地方并不常见,比如小费, 中。由于基本工资很少或没有,回扣已经成为导游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因此,导游的服务质量正在下降。

2.旅行社的激励机制不完善

大多数旅行社不太注意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中国的许多旅行社只追求利润,忽视了导游的动机。没有相关的奖励制度,导游晋升的机会非常渺茫,大大降低了导游的积极性,这也是影响导游服务质量下降的原因之一。

3.旅行社的奖惩制度不明确

大多数旅行社没有明确的奖惩制度来规范导游的行为。旅游企业应赏罚结合,以调动导游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旅行社导游的服务质量,为旅行社自身赢得社会赞誉。

(3)相关部门监督不够

1.对行政机关对中,导游服务中的一些漏洞提供相应的监管和处罚规定是不够的,只是从一些主要方面进行了监管限制,如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景点等,但没有一个行政机关没有说过要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2.对,《导游监督条例》中大部分是对,对导游的奖励规定很少,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导游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导游服务的质量。

3.对对导游服务的行政监管大多只规定了一些简单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制定了一段时间,并没有因为旅游市场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和完善。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真正执行这些条例的监督。目前,由于行政机关监管不力,“黑导游”的各种不良行为时有发生,这也是影响导游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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