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基于监管流程视角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研究)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准入监管。注册资本要求是准入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意见》,注册资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1000万元。近年来,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下限有逐步提高的趋势,从而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世界银行认为,限制利率最终将损害小额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准入监管。
1.注册首都。注册资本要求是准入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意见》,注册资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1000万元。近年来,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下限有逐步提高的趋势,从而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2.股东资格。《指导意见》规定的股东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随着小额信贷公司的蓬勃发展,一些地区的监管部门开始逐步放宽对小额信贷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
3.持股比例。《指导意见》要求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发起人持股比例有限。以浙江为例,单个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应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应超过10%,这将导致小额信贷公司股权过度分散,在一定程度上挫伤股东的积极性。(二)业务监督。
1.融资渠道。《指导意见》规定,小额信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股东支付的资本、捐赠的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的综合资金。此外,小额信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整合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这些规定不仅抑制了风险,还限制了小额信贷公司对债务杠杆的使用,增加了小额信贷公司的运营成本。2.贷款利率。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以上。这些利率上限管理着政策,这限制了小额信贷公司利用其灵活的经营。显然,较高的运营成本和较低的投资回报严重影响了股东的投资热情。
(3)转型监管。《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型为村镇银行,但银监会2009年6月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更严格。例如,《暂行规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如要重组并设立村镇银行,必须确定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总股本的20%。这一规定将使小额信贷公司的原始股东不得不出售部分股份,这是大多数股东所不能接受的,也不可避免地会阻碍小额信贷公司的转型。
其次,借鉴小额信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小额信贷自20世纪70年代初诞生以来,40年来发展迅速,在拉美,东南亚等国家或地区(如孟加拉国,农村银行等)涌现出一系列成功的小额信贷组织和模式。)。借鉴对,小额信贷监管的国际成功经验,对对完善政策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将是有益的
(一)最低资本监管。巴西,洪都拉斯和墨西哥的最低资本要求都低于10万美元,与其他国家相比太低,小额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也更大。扬松等人(2004年)指出,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的大多数国家,小额金融和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该在100万至300万美元之间,但事实上,除巴拿马和委内瑞拉之外的其他国家的最低资本要求一般都太低。
(二)贷款利率监管。在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浪潮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大部分国家都取消了利率上限,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些地区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此外,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金融机构借款超过21%是非法的。然而,低于5 000美元的贷款只有在小额金融管理机构注册并支付一定的注册费后才能被视为合法,这为经营小额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和利润空间。从南非,的实践可以看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小额贷款利率限制是可行的。
3.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的建议(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中国的金融机构分为两类: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以存贷款为主要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在中国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济公司等。经营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归类为金融机构,但它们不能吸收存款,也不能办理转账结算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商业银行。要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灵活定位,充分发挥自身经营优势,积极推进小额信贷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实现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多元化,既能充分发挥小额信贷公司灵活经营的优势,又能提高转型后小额信贷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和抗风险能力。(2)界定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机构
由于《指导意见》没有明确提出监管主体,多头监管的局面让小额贷款公司不知所措。中国在对的银行监管主体是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银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银监会是对最适合小额信贷公司监管的机构。(3)放松小额信贷公司监管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
1.放宽注册资本下限要求。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的逐步拓展,监管部门积累了相关监管经验,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条件和监管能力,结合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适度放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放宽对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的限制。目前,广东,江苏,四川等地区已逐步放开了对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的限制,我国其他地区也应逐步放开相关管制。加快进入吸引民间资本和海外资本的小额贷款行业,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个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定性。
3.拓宽融资渠道。由于小额信贷公司受限于自身“只放贷不储蓄”的经营特点,拓宽小额信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各监管部门的共识,如积极推进小额信贷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小额信贷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是,在小额贷款公司原有业务模式的框架下,监管部门有必要为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合理调整贷款利率上限。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小额信贷的保证年利率为15-20%。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将在孟加拉,设立专项小额贷款,格莱珉银行的贷款利率也将达到20-35%。世界银行认为,限制利率最终将损害小额信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政策过于严格的利率上限管理不能充分发挥中国小额信贷公司灵活经营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