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他们还认为,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基本环节在于权力的划分,这是符合原则的
1.引言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收入因素、人口因素和家庭因素会影响对居民的主观幸福感,但考虑到政府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将政府部门的体制改革或政策的实施纳入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是合理的。分税制改革作为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开创了中国“经济分权”的先河,它通过财政手段重建国家秩序,为政府在对市场主体中实施宏观“间接调控”形成了机制条件,并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按税种或比例分配财政资源形成了更加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对对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通过分析分税制改革前后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变化,以及分税制背景下影响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宏观和微观因素,有利于对进一步深化改革,重新定位政府职能。二.文献综述目前,只有少数文章关注居民的主观幸福感。鲁元平和杨灿明(2013)利用有序概率模型和OLS研究了对,财政分权与居民幸福之间的关系,发现中国,对财政分权对居民幸福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收入水平和地区发展水平等因素。[1]鲁元平和张克中(2010)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中国存在一种“幸福悖论”现象,即经济增长不一定带来居民幸福感的提高,而扶贫支出可以减少由比较效应造成的幸福损失,从而可以显著提高居民幸福感。[2]鲁元平和王韬(2011)认为,收入不平等不仅会对对,中国居民的主观幸福感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还会通过社会犯罪率对对居民的幸福感产生间接的负面影响。[3]然而,关于分税制的文章大多侧重于分析其贡献和不足。刘尚希(2012)认为,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上面订餐,下面买单”,即上级各部门都单方面出台了政策,强调自身重要性的文件,缺乏顶层设计和协调机制,导致下级政府部门的财力无法支撑大量政策和计划,最终导致政策失败;二是地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解决办法是在辖区内实行财政责任制;第三是转移支付。目前,转移支付涉及到各个部门的权力,这使得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上升而不是下降,这是未来改革的难点。[4]鲁兰桂等人(2013)通过测算发现,2010年,我国61%以上的转移支付有固定的用途,他们认为这种转移支付结构不仅侵犯了地方预算自主权,而且使中央和省级政府主动配置财政资金,从而导致了“跑钱进".”等问题。他们认为转移支付应限于特定的专业领域, 只是作为对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调节手段,而不是地方政府“维持运转”的财政来源。 [5]贾康和梁季(2013)认为,近年来基层财政困难、土地财政和“治理钱进"”等问题的根源在于分税制改革没有进行到底,制度安排的全覆盖应该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尾”的原则实施。此外,他们还认为,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基本环节在于权力的划分,这是符合原则的
[7]刘玲玲和冯懿男(2010)认为,对分税制改革对中国政府间关系的规范化产生了积极影响:一是中央政府掌握了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动权,保证了宏观调控能力的提高;二是为“经济博弈”局面创造条件;第三,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资源保障地区均衡发展。[8]李勇刚等人(2013)利用两步系统GMM估计法分析了分税制背景下对土地财政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影响,发现财政分权对对公共物品供给质量的提高有积极影响[9]刘小勇(2012)利用空间计量模型分析了分税制背景下转移支付制度与政府努力的关系, 并发现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对地方政府的努力产生了负激励,政府间存在相互模仿的行为,消极策略会在相邻的地方政府间蔓延,不利于良性竞争。 [10]鉴于缺乏对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对居民主观幸福感影响的政策评价研究,本文将利用中国10个省(直辖市)1990年和2007年的世界价值观调查数据,考察分税制改革前后中国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变化。摘要:利用2007年24个省(直辖市)的数据,分析了分税制背景下对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以期得到有利于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议。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本文源于论文。本文可能的贡献如下:第一,运用DID方法构建了分税制改革对对居民主观幸福感影响的政策评价体系;二是将政府的财政努力引入模型,从财政收支两个方面衡量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因素。本文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三部分是理论背景和假设;第四部分是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财务努力程度的计算;第五部分是对计量经济模型的实证分析;第六部分是稳健性检验;第七部分是结论和政策的建议。三.理论假设一般来说,财政分权与居民主观幸福感之间有三种关系。首先,财政分权可以提高对对地方政府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敏感性,当地方政府利用其信息,更加关注和响应对,居民的需求时,会通过对地方资源的再配置增加公共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 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引入更符合当地居民主观偏好的地方政策,将不可避免地提高当地居民对对当地政策和当地政府的满意度,从而提高当地居民的整体福利和主观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