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估计,超过220万人参加了群体性事件。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与行政规划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行政规划权被广泛运用,行政规划已经成为政府实现其行政职能的重要途径。行政规划涉及广泛的利益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这标志着进入的法治制度在中国的行政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行政规划;一些问题的分类编号:D63文件标识码:A条编号:1001-0475(2016)03-0044-04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有以下四点: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在工作中还存在不足和不足,或者不适应对;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一些企业的负责人缺乏社会责任感,自私无情,制造了许多社会矛盾,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些人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缺乏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这有意无意地促成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少数人别有用心,故意制造麻烦。[1]这种总结忽略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因素,不利于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和控制。本文从论文,行政管理规划入手,梳理了相关群体性事件,探讨了群体性事件中的行政规划。一、梳理与行政规划相关的群体性事件(一)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和频率根据《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无法判断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规模是100人以上856起,100人以下1,390起,100人以上871起。其中有590个案例,参与者从100人到1,000人不等;共有271个案例,参与者从1,001人到10,000人不等;有10个案例的参与者超过10 001人。2012年,发生了209起涉及100人的群体性事件,其中一起发生在近两天内。据估计,超过220万人参加了群体性事件。[2]此类频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阻碍了中国法治建设,甚至破坏了党的执政环境,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党的执政基础,挑战了党的执政能力,增加了党的执政风险。[3](二)行政规划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通过对2007年至今44起知名群体性事件的梳理,笔者发现,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或企业改制等31起群体性事件实际上与行政规划有关。2008年发生在上海的“磁悬浮事件”是由于对上海,对;磁悬浮线路向西延伸的不满。2009年发生在广州的“番禺事件”是由于对在番禺,对;建设垃圾焚烧厂的规划项目的不满。2010年发生在江苏邳州的事件是由于对,一位村民对征地拆迁计划的不满。它们都具有以下五个特征:参与者的多样性、向对,呼吁的统一性、理性与非理性行为模式的交织性、信息传播的重要作用和呼吁模式的可逆性。各种各样的人,包括普通的工人阶级、高端知识分子甚至未成年人,都要求通过理性(如静坐、散步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不合理的(殴打、砸和烧等。),在各种信息的引导下,反过来,到政府部门,并集中到部门负责人身上。二、群体性事件中行政规划的法律分析。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与行政规划密切相关。这些行政规划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法律问题:第一,行政规划的主体不明。在现代社会,行政规划权被广泛运用,行政规划已经成为政府实现其行政职能的重要途径。行政规划涉及广泛的利益和范围。此外,行政规划自然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有必要在法律上对行政规划权的行使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却非常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这标志着进入的法治制度在中国的行政
这种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明确行政规划权的行使主体,也不符合现代社会行政规划主体和权限规划趋于细化的趋势。其次,主体不清的直接后果是责任不清。在行政规划引发矛盾并引发群体性事件后,问责程序开始了。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很难确定责任主体。我们看到的不是行政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因规划失误而被追究责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不利的社会影响。相反,当询问一个部门时,A部门的声明得到了B部门的认可,B部门则认为是C部门委托的。不可否认,行政规划决策失误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不应免除责任。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对,类似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的责任划分没有相关的解释,这使得法律责任在实践中难以落实。第三,行政规划程序不充分。根据《城乡行政规划法》,行政规划一般包括制定、实施和修订三个方面。在制定行政规划的过程中,《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总体规划的审批制度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备案制度,缺乏行政规划的公开制度和监督制度的规定。在对,只有第21条原则上规定了参与制度。信息公开是有效参与的前提,而公开制度的缺失使得参与流于形式,使得公共利益原则难以在行政规划中得到贯彻。《水法》、《土地法》和《防沙治沙法》的个别条款也有一定的规定,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务院编写的《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有更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统一,效果也不一样,不能有效提高行政规划的效率,也不能促进对政府对对人民利益的保护。最后,行政规划缺乏救济。与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