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披露和有条件披露(企业信息的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关系研究)
企业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近年来,企业财务会计中的舞弊事件频频曝光,使辉煌的企业陷入了危机,商誉化为乌有[2]。对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的虚假报告和虚报问题背后一定有其原因。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一直受到公众的质疑。如何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如何在更大程度上披露企业相关信息,重塑企业的市场声誉和企业形象,已经成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的重点。
1我国企业信息披露问题
1.1强制披露中的问题分析
安然事件后,企业信息强制披露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促使企业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企业被迫披露的信息内容和范围越来越大,企业信息的公开程度大大提高[4]。但是,强制披露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信息披露的成本很高。由于对,缺乏一套完整、系统、清晰的企业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企业承担的信息披露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较高。学者们的研究表明,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逐年增加,信息披露成本极高。近年来,信息披露成本在21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多达33家。
第二,信息披露的监管成本偏高。中国对,法规,的企业信息披露监管法律详细而复杂,仅上市公司就有38项信息披露标准。当企业信息披露出现违规操作时,监管部门需要调动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调查取证,这使得企业难以追究责任,耗费大量资金。因此,信息披露的高监管成本直接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第三,强制披露的内容过多和不足。根据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的企业信息披露应包括公司股份和股东信息。然而,市场调查发现,强制披露的内容过多和不足。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将股东数量和内部股东持股视为商业秘密,以避免对对及其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1.2自愿披露问题分析
首先,自愿披露的成本效益较低。信息自愿披露带来的好处主要包括增强企业的市场诚信、优化融资环境、改善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然而,自愿披露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在对境外发布的信息可能会暴露企业的劣势,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引起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和诉讼,并产生一定的商业纠纷。
其次,很难量化成本效益判断。由于企业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难以量化,企业管理者需要根据以往的经验做出主观判断,甚至有选择地对待要披露的信息,以避免商业纠纷和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2 .解决两种信息披露方式存在的问题
2.1信息内容的合理分布
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的合理分配是两种信息披露制度均衡适用的重要途径。虽然对企业信息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选择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但两者之间企业信息披露的合理分配仍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根据信息特征判断是选择信息内容披露方式的最理想方式。根据信息的可观察性和可验证性的不同,选择信息披露的方式;是否采取强制披露取决于信息能否得到有效监控和执行;第三,选择披露方式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是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收益。如果信息披露的收益成本明显低于成本,那么它主要涉及企业内部的机密信息,而企业本身决定是否披露该信息[5]。
2.2两种信息披露制度应有各自的侧重点
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制度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基于企业的市场运作需要,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受到法律法规,强制力的制约,因此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
2.3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均衡发展
综合考虑投资者和企业的利益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实现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制度共存互补的同时,有必要区分两者的主次地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阶段,企业信息披露应主要采取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作为次要手段。但是,两种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应该是平衡的、不偏不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仍应受到重视,以提高企业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两种披露方式的均衡发展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维护。
3结论
我国企业信息披露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的改善,因此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我国企业信息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政府和企业自身的重视,积极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途径。通过企业信息内容的合理分配和两种信息披露制度的均衡发展,我国的企业信息披露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和优化。但是,由于本文涉及的知识范围有限,考虑问题的局限性,这个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我国企业信息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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