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跨文化音乐对话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两种对思想的交接意味着新思想的诞生,两种平等文化的相遇意味着新文化的产生。”大多数文化是“混血儿”,是在与外来文化的碰撞和交流中发展起来的多层复合体,其中有些文化具有不同的谱系。类爵士音乐以美, 英,的传统音乐为基础,是一种典型的“混血”音乐,融合了布鲁斯,拉格泰姆和其他音乐类型,保留了非洲音乐的复合节奏和即兴创作的典型特征。
“在当前的全球化背景下,文化差异是一个普遍的现实,正是这些差异赋予了人类文化多样性。正是由于差异的存在,各种文化体系才有可能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并在相互借鉴中进一步反思自己。”[2]对方言是文化成长和繁荣的最佳途径。“两种对思想的交接意味着新思想的诞生,两种平等文化的相遇意味着新文化的产生。”[3]对方言意味着承认和尊重民族文化的差异和平等,也意味着民族文化在交流和碰撞中的文化创新。无数事实也证明,文化就像一个有机体,是一个不断被赋予新的含义和解释的“要做的事情”,而不是一个静止的“文物”。大多数文化是“混血儿”,是在与外来文化的碰撞和交流中发展起来的多层复合体,其中有些文化具有不同的谱系。这种现象在音乐中更常见。由于对方言和不同音乐文化之间的交流,不仅一个新的声音,而且一个全新的音乐表达往往诞生。类爵士音乐以美, 英,的传统音乐为基础,是一种典型的“混血”音乐,融合了布鲁斯,拉格泰姆和其他音乐类型,保留了非洲音乐的复合节奏和即兴创作的典型特征。例子太多了。在跨文化音乐中吸收不同的音乐元素,形成新的风格和类型,对方言已经成为音乐文化创新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每一种音乐文化都有其统一性和开放性,不同音乐文化之间的接触是一个相互学习的过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音乐文化是有界限的。在不断的对方言和对抗中,充分的接触和融合不仅能给对音乐文化注入新的活力,而且能自我生成和更新,相互丰富和丰富。“只在这座山上”是“不知道庐山".的真面目,沉浸其中,看不清自己,也不能给自己增添新的东西”的原因。巴赫金认为“外向性”是跨文化对方言最强大的驱动力。“一种文化只有从他人文化的角度才能充分展现自己。在对,你可以在其他国家的文化中找到我们自己问题的答案。”[4]这是不同文化视角下的文化启蒙现象。音乐未来的创新和发展很可能是建立在不同音乐文化之间相互认可、相互认证和互补的过程之上的。就对,的音乐教育而言,音乐文化的差异和多样性必然会在传播过程中带来相互碰撞、影响、冲突和融合。因此,对方言精神的运用实际上是为了促进一种开放的音乐文化观和多元的音乐文化价值观,引导人类超越狭隘的文化中心主义的羁绊,创造一幅丰富多彩的多元文化音乐世界图景。
2对方言跨文化音乐的可行性
跨文化的对方言是不同音乐文化相互理解的必要前提。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实际上是对不同音乐文化的对方言的一种音乐教育。因此,走向对方言是当今多元文化时代音乐教育应该追求的目标。然而,由于人们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长期受到特定的音乐文化价值观、思维方式、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影响,在接触陌生的音乐文化的过程中,他们往往以自己原有的音乐文化心态作为衡量和对待陌生的音乐文化的参照标准,从而导致理解的偏颇。因此,在音乐教育领域,跨文化音乐对方言的发展应该走出以自我音乐文化为主体和中心的传统观念,以“他者”的音乐文化为对象和边缘,从而从他者的角度看待问题,尊重、认可和接受对的独特性和完整性。那么,这种跨文化音乐对方言应该如何进行呢?在说具有异质音乐文化的对方言时,可以采用文化人类学中的“文化悬浮”方法。“暂停”以前的音乐观念,从当地人的角度探索其音乐文化的思想内涵。举例来说,如果我们从文化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角度来全面理解音乐,而这种文化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是源于当地人审视美,宗教信仰、语言和地理环境的习惯,正视和尊重音乐文化的差异,认同不同音乐文化的价值,就很容易避免现有音乐观念所造成的理解偏差。
“双向解读”[5]也是学习对方言音乐文化传播的一种方式。在20世纪殖民战争导致的全球化和西化的历史进程中,西方音乐文化被塑造成一种科学进步的标准来解读非西方音乐文化,这就剥夺了从非西方音乐文化的视角来说话的权利。在后殖民时代,不同的音乐文化有不同类型的“差异”,而不是科学与落后之间的“差距”。这种文化价值,与对理论在音乐人类学中的应用相比,为从非西方音乐文化的角度阐释西方音乐提供了可能。对方言的这种“双向阐释”类似于音乐人类学中的“音乐文化并置”的研究方法,主张从边缘音乐文化价值观的角度对西方音乐文化的缺失进行质疑和批判,或者运用对西方音乐文化中的“生活变量”方法来研究“西方故土的音乐人类学”等。
多元音乐文化中的对方言也可以借助于共同点来进行。正如乐黛云先生所说:“要交流和理解,就必须有一种双方都能接受并相互理解的话语。”第三世界文化必须消解对的边缘和中心,而掌握这一套词汇对于贯彻对方言与发达世界的文化是必要的。”[5]在不同音乐文化的对方言中,如果西方音乐文化的法规和创作模式仍然被用作解释和衡量其他文化的音乐的标准,那么那些最能代表其各自文化特征的音乐特征就可能被排除在外,因为它们不符合这套标准的规定,甚至被扭曲和误解。这样的例子经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传教士弗洛伊斯在《日欧文化比较中》中谈到了这一点:“音乐在本质和创作上是不和谐的,它是刺耳的,听几分钟是非常痛苦的。”我们在欧洲,的音乐甚至管风琴音乐,都让他们相当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