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解读)
答: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在对,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征求意见稿》整合了上述发布的指南、指南解释和解决方案等。
如果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在对的持股比例因企业所持股份的部分处置或稀释而发生变化,应享受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相应的股权增减。但是,如果在对的股权投资仍采用权益法计量,相关的股权变动金额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企业因关联企业或合营企业资产重组等原因,更换了原由对持有的股权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确认交换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进行后续计量。
说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核算程序为:在投资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增减,情况另行处理:对属于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亏损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化。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因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和亏损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征求意见稿》对在部分处置或稀释其所持股份后仍采用权益法的特殊事项,仍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相同的规定,相关权益变动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保持了政策会计的一致性
二、企业利用建设转移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如何应对?答:以建设转让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办理:(1)本规定涉及的建设转让业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发包方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者是按照有关程序取得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者”)。合同投资方应成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
3.本合同约定了在对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建设周期、转让的对形象、合同总价和分期还款。同时,合同到期后,合同投资者负责将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人或其指定单位,移交时明确界定基础设施在对的表现和状况。
(2)B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在施工期间,项目公司对提供的施工服务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进行确认。基础设施完成后,项目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确认与后续运营和服务相关的收入。
如果项目公司能够在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向发包方收取一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应在确认该金融资产为收入的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施工期间如遇贷款利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借款费用》的规定办理。
2.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提供实际的建筑服务并外包基础设施
(4)在英国电信业务中,设保人可以向项目公司提供基础设施以外的资产。如果资产构成设保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则不应将其视为政府补贴。
当项目公司从设保人处获得资产时,应确认其公允价值,在移交基础设施之前,应确认为负债。
说明:BOT(建设-运营-移交)或BT项目运营模式是目前常见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建设、跨海(江)大桥建设、水电站建设等能够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第五个解释中,对对BOT等融资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不足解答》,对对, BT业务建设过程中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也做了简单说明。
《征求意见稿》整合了上述发布的指南、指南解释和解决方案等。而对BT这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对此做了详细的说明,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赵永秦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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