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完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问题探讨)
如果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这始终是许多中国法律学者的目标。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犯罪。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仍有许多空白。
1.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最基本的人权保护原则。如果无罪推定原则能够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这始终是许多中国法律学者的目标。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犯罪。按照作者的观点,法规在这篇文章中只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提出了“不可判定有罪”的原则,而不是具有中国特征的所谓无罪推定原则。总的来说,它还是不完整的:第一,虽然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几乎都在条文中有所规定,但“无罪推定”并没有直接用文字标出;第二,无罪推定的内容不完整。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仍有许多空白。因此,应进行以下两项修改和改进:
一方面,我国首先在香港和澳门特区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从国外来看,虽然各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描述各不相同,但大部分都被描述为在法院依法审判之前应被推定无罪或不被承认为罪犯的人。因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应当修改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推定任何人无罪。这种清晰、准确的陈述使司法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能够自发地形成“除非公诉人能够证明被告有罪,否则被告无罪”的概念,有利于充分保护人权。另一方面,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为了加强相关原则的法律效力,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写入宪法是各国的惯例。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杜培武案,赵作海等错冤案和假案频频发生,这迫切要求宪法对对无罪推定和其中所包含的刑事被告人权利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宪法中对条款对刑事诉讼原则的限制和缺失又大大缩小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空间。因此,只有将新的无罪推定原则提升到国家基本法宪法的层面,并将其确立为宪法原则,才能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真正的无罪推定原则。
2.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逐步确立被告人的沉默权沉默权起源于17世纪英国的里鲁邦案。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大多数西方国家人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它已被视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程序规则,并在法规许多国家得到确立。其主要含义包括:第一,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告知被告人沉默权;第二,被告没有义务向原告或法院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三,原告不得强迫被告自己认罪;第四,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有利于维护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保障法律程序的公平。1966年6月13日,美最高法院对米兰,对,一案作出判决,要求举行新的听证会并提交证据,理由是律师无权协助调查和审讯,而且在供词时律师不在场。这项判决确认了被告的许多权利。其中,最著名的是达讲的,也是最重要的刑事诉讼精神,——,沉默权和律师在场制度。在世界各国中,德国,英国等欧和美国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规定了被告人的沉默权,旨在承认和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防止被告人在诉讼中受到司法人员的不人道待遇或任意操纵,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
虽然沉默权的确立可能会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逃避制裁,但随着诉讼文明和侦查能力的提高,这种现象会逐渐减少,更多的无辜公民会逃避刑事侦查,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改革论坛各栏目的标题为于:新形势下完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探讨3。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包括: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法定程序和权限,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的主体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一般指所有物证和书证。丢弃非法证据的规则包括通过非法搜查、询问和取证获得的非自愿供述和证据材料,这些都是对必须丢弃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非法证据放弃原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则。目前,英国和美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比较完备。其中,美的“毒树之果”法尤为著名。从理论上讲,“毒树”是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毒树之果”是指从口供的证据线索中获得的物证和书证。“毒树之果”说表明,如果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提供有罪证据,法院不应受理。同时,也指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即禁止刑讯逼供,防止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无一例外地予以驳回、非法物证应当在有限范围内予以采纳的原则,并对对,采纳和驳回两种证据的条件和种类作出了实质性规定,从而增加了适用程序的保障。但是,笔者认为:第一,新刑事诉讼法第43条应补充规定,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以及由此获得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对,的非法言词证据应规定例外,对的非法物证应准确界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防止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证据排除规则无法在实践中适用;三是明确规定非法物证排除适用于哪些诉讼活动,如是否包括勘验和检查,并确立合理的排除范围;第四,完善侦查人员的惩戒机制,对在对进行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给予相应的惩戒机制,实现对对对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权力的绝对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