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几点思考)
(一)治理治理的含义和特征,英文为治理一些学者如毛寿龙,等。翻译为“治理”。换句话说,现代国家主权是统一的,政治权威是稳定的,但对具体治理事务的处置应由不同的治理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宪法法律来决定。因此,现代治理体系通常被划分为不同的治理单元,这些治理单元根据宪法和法律根据其自身的属性进行工作。
(一)治理治理的含义和特征,英文为治理一些学者如毛寿龙,等。翻译为“治理”。是当今流行的概念,起源于拉丁,意为“操纵和控制”,广泛用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英文,传统的政治学和行政学文献中,“政府”一词经常与“政府”一词互换使用,其含义如下:“首先,在对,有一整套正式的组织,它们拥有同一社会中其他组织和团体的强制权力,这种强制权力得到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承认。在现代社会,这个组织是政府;第二,在管理或处理对,的公共事务时,政府拥有最终的决策权,也承担最终的责任;第三,虽然政府可以采取不同的行为,但这些行为的实质有效性取决于政府强制力的存在,政府活动的过程就是权力运用的过程。通过将上述含义应用于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已成为政府机构在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中进行的垄断和强制性管理活动。”[1]
然而,西方政治学家和行政学家通过20世纪的发展实践已经认识到,仅靠国家和市场手段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面对对国家和市场机制的失败,人们开始寻求新的治理手段和方法。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一词被国际组织、学术团体和非政府组织频繁使用,其含义已经远远超出了支配的含义。正如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詹姆斯罗西瑙,所说,“治理和政府统治不是同义词。虽然两者都涉及有目的的行为、目标导向的活动和规则体系的含义,但政府规则是指由正式权力和警察力量支持的活动,以确保政策治理的及时实施得到共同目标的支持,这不一定来自法律和正式责任,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来克服挑战和使他人服从。换句话说,与规则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丰富的现象。它不仅包括政府机制,还包括非正式和非政府机制。随着治理范围的扩大,各类人和组织都可以通过这些机制满足自己的需求并实现自己的愿望”[2]。也就是说,治理不再是规则的同义词,相反,它标志着一种新的管理过程或模式的出现,这种管理过程或模式不依赖于强制,强调协商、互信、平等、自主和合作,以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为主要参与者。因此,围绕治理的核心词汇,一种新的公共管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应运而生。(二)现代治理的特征
对对治理的定义仍然是学术界难以达成一致的。然而,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极具权威性和代表性:“治理是公共或私人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式的总和。这是一个协调冲突或不同利益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3]此外,格里斯托克提出的五个论点进一步揭示了治理的特征,更完整地总结了目前研究对治理理论的各种观点。
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它挑战了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认为政府不是国家的唯一权力中心。只要公共和私人机构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它们就可能成为不同级别的权力中心。2.治理理论明确指出了在寻求社会和经济问题答案的过程中边界和责任的模糊点。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将其自身的责任转移给民间社会,即各种私营部门和公民自愿团体,因此国家和社会之间以及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界限和责任变得越来越模糊。
3.治理明确肯定了参与集体行动的各种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权力依赖。此外,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为了实现目标,每个组织都必须交换资源,协商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每个参与者的资源,还取决于游戏规则和交换的环境。宋心然,《改革论坛》各专栏标题:关于依法治国与执政能力现代化的思考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独立的网络。这个自治网络有权在特定领域发布命令,并在特定领域与政府合作,分担政府的行政责任。
5.治理意味着把事情做好的能力并不局限于政府的权力,也不局限于发布命令或使用权力。在公共事务管理中,还有其他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利用这些新方法和技术更好地控制和引导对的公共事务[4]。从治理理论的角度来看,现代治理包括以下四个特征:
首先,分权治理。现代治理不是一个所有治理单位对具体事务都服从一种尊重的治理体系。现代治理并不排除该国存在稳定和最高的政治权威,但也不认为所有治理单位都应该在具体治理事项的每个细节上服从政治权威的指挥。换句话说,现代国家主权是统一的,政治权威是稳定的,但对具体治理事务的处置应由不同的治理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宪法法律来决定。马克思曾经说过,分工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那么,在国家治理的维度上,治理的分工和治理的分权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古代国王和皇帝决定所有具体政府事务的方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因为现代社会非常复杂和多样,它所面临的问题不能通过一种治理方法来解决。因此,现代治理体系通常被划分为不同的治理单元,这些治理单元根据宪法和法律根据其自身的属性进行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治理体系是在具体事务层面上的分工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