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的著作(涂尔干著作中的法律演化探析)
作为三位古典社会学学者之一,涂尔干在其著作中并未单独论述对法定律,但在其“机械地将社会联合为有机的团结社会”的理论中对法定律形态演变的论述,对对和法的社会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正确理解对; 法定律的涂尔干进化论,对于我们认识法定律与社会基础之间的联系具有重要意义。
涂尔干毕生致力于争取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他特别强调对和法,的独特研究,他们使社会学独立于其他学科。[3]青年时期,他放弃了原有的宗教信仰,走上了实证主义的道路。他认为人类行为不应该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来讨论,而应该放入社会范畴进行研究。他明确地将社会学定义为研究“社会事实”的科学,并将社会事实作为“事物”来研究,从而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中,他强调社会事实是客观的、强制性的和普遍的。研究社会具体方面的法,通过观察、统计和比较揭示了决定某一社会事实的主要原因。[5]他把社会学从哲学和心理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把社会学推向实证研究的道路,因此涂尔干理论被称为“社会学”。
涂尔干社会学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即机械统一的社会进化为有机团结的社会。在涂尔干看来,团结是社会的一种表现,这体现在社会的组织结构和价值观上。在社会中,个体意识和社会意识存在于每个个体之中,个体意识代表着社会个体的不同特征,而社会意识是社会个体在社会群体中形成的同一价值体系,有些学者称之为“道德”。[1]在一个机械统一的简单社会中,没有明显的社会分工,社会个体以群体劳动的形式活跃,因此社会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一致的价值观,个体意识被社会意识所吸收,从而抑制了个体意识。因此,被社会意识所排斥的行为将受到价值体系的谴责,然后受到法法的规范。但是,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生产水平提高了,社会分工加强了,个体活动在分工的基础上分化了,个体之间的差异增加了,个体意识逐渐从社会意识中分化出来并占了上风。法法律也将为个人利益留下更多空间。
在涂尔干的著作中没有专门讨论法法,但在他对分工、社会团结和职业道德的分析中,法法的影子几乎无处不在。[3]这是因为在涂尔干理论中,法法律是社会价值体系或“道德”的体现和社会统一的外在表现。涂尔干社会学研究的基础是从机械统一的社会到有机团结的社会演变。也可以认为,涂尔干对这两种社会形态进行了比较研究。因此,他没有用法的研究方法来界定法定律,而是在从机械统一社会向有机团结社会演变的基础上,探讨了对法定律的影响。
在涂尔干的研究中,法法的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即压迫性的法法将随着从机械统一的社会向有机团结的社会的演变而转变为恢复性的法法。机械统一的社会是:个家庭、部落和宗族的简单叠加,它们是社会的相同组成部分。在这种简单的社会结构下,个人之间的依赖性极强,整个社会也极其同质。同质性意味着社会意识压制个人意识并占据主导地位,这使得机械统一的社会不再关注个人利益,而是形成一个统一的德意志压制性法法则来维持这一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