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论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行为之效力)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最根本因素。恐怕对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给出不同的答案。在传统民法中,意思表示的错错误地属于意思表示的典型缺陷,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就其效力而言,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对,有一些规定,但并不完善。对,相关学者提出的《民法通则》草案中仅提及我国,而现行立法中没有相关规定。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最根本因素。当一个意思表示完全有效时,如果不考虑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其他因素,那么基于该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当然有效。但是,当意图的表达有缺陷时,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有效的、无效的还是可撤销的?恐怕对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给出不同的答案。在传统民法中,意思表示的错错误地属于意思表示的典型缺陷,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就其效力而言,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对,有一些规定,但并不完善。对,相关学者提出的《民法通则》草案中仅提及我国,而现行立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有鉴于此,针对对故意表达和错错误法律行为的情况,笔者拟采用对,的比较方法作进一步分析,同时引入故意表达的解释理论给予更为灵活的回答,从而对对故意表达和错错误法律行为的效力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错错误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
(一)意义的含义
根据当今德国学术界的一般理论,“意思表示”的概念是由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承诺约束论”演变而来的。就立法而言,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首次规定了意思表示,从而开创了将“意思表示”纳入法典的先例。此外,该法进一步规定:“所谓意图的表示是客观地表示某种事情应该发生或不应该发生的意图。”[1]虽然在后期颁布的各国民法典中再也找不到对遗嘱表示的具体定义,但学者对,给出的定义却令人眼花缭乱,且表述相似。例如,mainland China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明其意图在私法上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2];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表示意图试图对外界产生某种私法效果的行为[3];日本学者山本敬三认,认为,所谓意思表示是表达——意思的行为,即——命令在私法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4];德国,著名民法学者拉伦茨,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表意文字向他人发出的表达,根据这种表达,表意文字向他人表明,根据其含义,某一特征的法律后果(或一系列法律后果)应当发生并生效。由此可见,Willenserklrung是一种行为人向外界表达其内心意思的行为,从而产生一定的私法效果。
(二)错错误定义法律行为的含义
在传统民法中,意思表示包括内部意思表示和外部意思表示。内部意义包括行为意义、表达意义和效果意义,它们共同构成特定法律行为完全有效的必要主观要素。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有缺陷,法律行为将相应地有缺陷,甚至完全无效。同样,外部代表作为构成具体法律行为完全有效性的一个必要的客观因素,如果存在缺陷,也会影响具体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意义表达的错是错误的,这意味着主观或客观因素存在缺陷,导致意识形态者通过其行为客观表达的意义与其本意不一致,从而导致意义与表达的偶然不一致。对意义表达中错错误的界定是一个发现缺陷是发生在纯意义阶段还是纯表达阶段的过程。一旦我们发现这两个阶段的缺陷,错错误的含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