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境界的人本观(人本法律观的几点澄清)
从人的立场出发,以人为本,我们应该认识法律、研究法律、遵守法律、感受法律的存在,理解法律存在的功能,即以人为本的法律观。直到20世纪初,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想修正了对的个人主义思想,转而赞同权利的对。社会法学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法律是为了回应人类管理社会生活的各种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这是本文首次揭示的人文主义法学方法论。
从人的立场出发,以人为本,我们应该认识法律、研究法律、遵守法律、感受法律的存在,理解法律存在的功能,即以人为本的法律观。由此发展而来的方法论探讨了法学的建构,人文主义法学就是针对这种情况而形成的。(1)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以人为本的法律观的出现,是由于对,中世纪的以上帝为中心的反动思想和14至16世纪的文艺复兴抛弃了以上帝为中心的思想,代之以以以人为本。意大利的佩脱拉克,薄伽丘和克里索罗拉倡导人道主义,强调人类的世俗生活,倡导自由和知识。后来,它导致了17和18世纪的启蒙运动,这是一场影响深远的运动,它鼓舞了世界,使人们特别相信人类的理性,提倡个人自由,拒绝宗教,追求实际利益,并产生了一种基于个人的法律思潮。直到20世纪初,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想修正了对的个人主义思想,转而赞同权利的对。社会法学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法律是为了回应人类管理社会生活的各种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法律的存在离不开人,也离不开人的共存和幸福的需要。对法律的研究总是从人的角度出发,无论它是结论的起点还是终点。这是本文首次揭示的人文主义法学方法论。为了澄清这一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混乱,笔者拟从人文本义、人文自然法、人文法制建设、人文法治和人文法学方法论五个层面对其进行澄清。
二.人本主义、人本主义和人本主义“人本主义”是一个更高的概念。每当人们认为它模糊不清时,它就变得模糊不清,特别是当它与“人道主义”和“人道主义”这两个词混在一起时,它就逃避了积极的解决办法,并产生了怀疑。事实上,以人为本的思想已经演变为以人为本的精神,人性和人文都包含在其中。它已成为立法、司法乃至行政的基础。在这里,我们仅将这三个术语与对:进行比较
(一)以人为本思想的本义“以人为本”字面意思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思想是指本主义, 英文的本义是以人为本思想,即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自然中心,换句话说,它是指人作为宇宙万物的中心。这种想法显然是自我膨胀的,蔑视上帝,否认造物主。然而,这个概念并不像上面那样傲慢,它的论点是基于不可知论的。人类审视历史事实,正视人类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包括各种科学知识,并理解和认识一个事实:一切都是因为人类的存在,都是人们思考和创造的结果,都是人们通过思考认识到的。总之,是人的生存和人的思维使世界上的一切都有名字、头衔、功能和作用。
到目前为止,人们存在是因为他们可以利用智慧和自然资源来帮助人们生存。这一事实在人类历史上,如果将来有一天发生变化,人类将不再主宰主宰人类的生存空间和自然环境,而是将被另一种生物或一种超新的东西所取代,或者人类将因大屠杀而集体退化或毁灭。那时,它不是以人为本的,所以没有人文主义。因此,以人为本的思想并不总是不可避免的,它只是基于人类的普遍知识。人文主义可以被视为暂时的真理。随着人类知识的进一步发展和积累,它可能不会继续被人类所认识。事实证明这是矛盾的,难以令人信服的。如果它被驳斥和推翻,它将是合乎逻辑的和自然的。然而,在当前人类知识的验证下,以人为本的思想仍然可以得到肯定,仍然有其意义和价值。将这一思想作为法律原则来探索法学,是以人为本的法律观。人文主义的本义是对人及其生活活动的解释。人文主义的发展过程是:人文主义 人 人性 人心 生活 人性 人际关系 人权 人类正义。见杨奕华: 《问宪法为何物——人本宪法刍论》,第177-179页。
英文不可知论的原意是“不可知论”。笔者从本主义的改善论和行动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知之不足论”可以更好地解释人类追求更美好生活的人文精神理念。英国哲学家罗素,在1948年写道《人类的知识》。参见[英]罗素: 《人类的知识》,张金言,商务印书馆译,1997。
杨奕华: 《中国人文精神与两岸法学研究》,含《清华法学》(第四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7-28页。(二)以人为本的人文宜颜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主体,以人为主体从事商业活动形成文化,人性就是人类文化。从纯粹理性的角度来看,首先是人,然后是人的文化,所以人文学科是从人文学科衍生出来的。将“人道主义”和“人道主义”两个词进行比较,人道主义是人们思维的一个固定点。思维人类把人作为思维的起点,然后形成知识。人文主义是千千的一万种形式和活动的总的参考,这些形式和活动表明,人们与他们的本性生活在一起,从而组织自己进入社会共同生活。因此,“以人为本”一词侧重于人类思维的出发和人类知识的起源,而“人性”一词则是关注人类生存的丰富多彩的活动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