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商法的基本原则(论文化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是系统规则的总和,而基本原则是法律价值和目的的集中体现,是制定和实施规则的指导原则。因此,确定基本原则和遵守制定和执行任何法律在对都是非常重要的。作为文化活动的规范——在对,特别是文化市场行为和文化行政行为,文化法律实践——,特别是立法和执法,也必须遵守某些原则。
到目前为止,我国文化领域的立法很少,存在很多盲点,与大力推进文化发展的实践不相适应。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积极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开始重视文化立法,并发表了大量相关研究成果。然而,在文化立法之初,人们对文化立法的基本原则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种分歧由于政治和技术因素而更加纠缠不清;(4)关于对在文化法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或领域的法律实践)的研究文献更少。其中,肖金明,大学教授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将文化法的原则概括为“保护文化权利,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市场化与政府管制相协调,综合效益。”笔者认为这一概括仍未深入到文化法的实质核心。因为,如何领导和规范政府,如何将政府领导和社会参与结合起来,如何协调市场化和政府监管,如何理解综合效益等。仍然需要遵循更多的内部法律原则。作为贯穿文化法律规则制定和实施的一项基本标准,文化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当以法律的法律目的为基础,同时尊重文化现象的规律,符合公共管理的原则,遵守行业和市场规范,反映特定时期的文化政策及其背后的价值目标。所有法律都旨在直接或间接保护权利,甚至那些旨在市场监管、行为控制、行业推广等的法律也是如此。法律利益的最终目标必须是权利的保护作为回报。文化法的基本目的是保护文化权利,文化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需要以此为基础。根据一般法理,文化权利可以分为消极的文化自由权和积极的文化实现权,文化自由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此外,文化法的逻辑起点应该是文化权利,尤其是文化自由。因此,文化法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尊重和保护文化自由;在自由之后是文化实现的权利,因此它的第二个原则是有效和公平享受文化利益的原则。事实上,有效和公平地享有文化权利和利益需要国家的参与,国家的参与越来越重要,甚至是必要的,因此有必要确立促进文化产业的原则和文化多样性的原则。毕竟,文化领域不同于工业经济。在对各种文化现象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选择时,文化法必须尊重和保障文化的精神利益和道德价值,即必须坚持精神价值优先的原则。即使对是一个以利润为导向的文化产业,法律也需要用精神优先的原则来规范它。文化自由原则、实践与公平享受原则、产业促进原则、文化多样性原则和精神价值优先原则(同时,在文化全球化的进程中,文化主权理论是文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法是保护文化权利和规范文化现象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和。文化法广泛涉及宪法、行政法和法规私法,表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特征,也被一些学者归为社会法范畴。与此同时,作为文化法的规范性对形象门槛,“文化”是一个外延广泛甚至难以界定的综合现象。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统一的文化法典,但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根据对,的具体文化部门制定了单独的立法,如文化遗产法、文化促进法、博物馆和图书馆法、电影法和版权法。诚然,制定一个统一的文化准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本文中所谓的“文化法”也是指各种相关规范的总和,文化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所有这些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中。肖金明: 《文化法的定位、原则与体系》,2012年第1期,第28页。
引用于第26页之前。莫纪宏: 《法学论坛》,2012年第一期。
1.文化自由:文化法的第一原则——文化自由,是公民从事一切文化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它的实现也影响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文化法最基本的法律利益目标是确保公民不受阻碍地参与所有文化活动。这是文化自由的原则,也是文化法律实践的首要原则。保护文化自由的深层法律基础是尊重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文化人”及其自身的文化活动规律;其规范基础是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
许多学者对对文化权利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很少有人要求论文的自由。事实上,就学者而言,文化自由已经被隐含为文化权利的最基本部分,文化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这种自由。例如,中国学者说“公民享有的文化权利的内容极其广泛”,“通常包括表达、创作、表达的自由,追求美感和精神愉悦的自由,从事科学研究的自由,充分发挥个人精神人格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语言文字的自由,文化娱乐,的自由等等。”笔者认为,理论家所列举的这些权利的内容应该称为文化自由,而不是使用广义的文化权利概念。在对,国家往往必须承担不同的法律或道德责任,并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如消极救济或积极促进。文化权利是一组复杂的权利。区分文化自由和文化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特别是在消极和积极的意义上。相反,将文化领域的所有权利,甚至包括知识产权,融为一体,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