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追偿是什么意思(试论司法制度论文中司法追偿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司法追偿制度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功能和价值。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司法救济过于原则,规范性条款太少,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实践,缺乏可操作性。论文对这一司法制度强调,它仍然需要立法加以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实践。司法赔偿责任机关是依法享有追偿权的主体,责任人员是追偿的主体。
一、司法救助制度概述(一)内涵
司法赔偿责任机关是依法享有追偿权的主体,责任人员是追偿的主体。(2)锻炼条件
1.恢复主题必须合格。司法赔偿责任机关必须享有法定追偿权,追偿的主体必须是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2.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这是司法追偿的前提。
3.实施司法侵权的工作人员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法》第31条,中国司法追偿的范围限于以下三种情况:(1)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殴打或者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对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二)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和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案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司法追偿的现状
司法追偿制度自建立以来,其功能和作用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只是停留在法律规定上,成为一种“睡眠条款”。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很少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一些符合追偿标准的案件没有进入追偿程序,赔偿费用没有及时追回,国家最终起到了“承担责任”的作用。我国《国家赔偿法》法》第31条只规定了司法追偿的主体和范围,而对司法追偿的费用比例、程序和限额以及对被追偿人的救济等方面没有规定,不能操作和适用。
三,司法追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追偿期不足
司法追偿期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对受害人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主体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有效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此期限内行使追索权。期限过后,不得以司法机关已经通过错,为由向被追偿主体追偿,这有利于督促赔偿义务机关及时行使追偿权。对,没有对追偿时效的规定,这意味着司法赔偿责任机关可以在对无限期地向被追偿主体提出赔偿要求,这将导致国家机关消极怠工地行使追偿权,如果时间过长,将严重侵害被追偿主体的权益。(二)回收程序不完善,没有统一的回收标准
《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司法追偿的程序。司法追偿程序是追偿主体的基础,是被追偿主体权利得以救济的保障。没有严格的程序可循,那么我们如何进行司法追偿呢?同时,法律只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向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追偿。(三)缺乏对被告应有的程序保障
在司法追偿中,如果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在对法律中没有规定,关键在于赔偿义务机关与被赔偿人之间的关系
(1)赔偿限额在司法追偿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有必要从立法层面明确司法追偿的限额。本文认为,司法追偿的时效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应当选择一个中间点来实现利益平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特殊侵权行为的限制,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自履行赔偿责任之日起,行使一年追索权更为合适。
(二)建立和完善司法追偿程序,明确追偿费用标准。作为一种有效的保障,司法追偿程序应建立立案、调查、裁决、通知、上诉和执行等严格的程序。法律应当确立统一的追偿标准,这可以参照行政追偿的实践。在确定追偿金额时,我们根据被追偿人的错程度,充分考虑了对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对员工积极性的保护;侵权的方式、场合和行为等具体情况;侵权的后果;回收成本由四个自由裁量的因素决定:被回收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3)增加司法追偿救济程序,充分保护被追偿者的权益。为了维护被追偿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司法追偿救济程序。首先,在司法追偿程序中,被追偿人应享有知情权、辩护权、证明权、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其次,有必要明确司法赔偿责任机关与被追偿人之间的关系。被追偿人对赔偿责任司法机关的追偿决定不服的,应当给予申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5.结论司法追偿制度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有其内在的功能和价值。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司法救济过于原则性,规范性条款太少,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实践,缺乏可操作性。它仍然需要立法来改进,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实践。
关键词:论文司法制度,司法恢复,发展困境,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