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执业风险(新刑诉法下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律师是神圣的职业,但同时也有其律师执业风险。然而,该法正在取得进展,但突破性内容仍然有限。关键问题是缺乏保障执行的操作性条款,缺乏救济条款,律师执业风险不小。近年来,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新《刑法》第306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伪证的规定犹如“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增加了律师执业的心理压力。
关键词:律师;刑事诉讼实践中的风险防范:风险预防
近年来,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律师指控的犯罪数量也有所增加。新《刑法》第306条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伪证的规定犹如“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增加了律师执业的心理压力。律师执业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理解,甚至律师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被非法拘禁和绑架,因此,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值得律师行业同仁的思考.
一、执业风险的成因
(一)立法缺陷是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风险的重要原因
(1)《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当事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对对律师涉嫌阻碍其辩护人作证的特殊规定;然而,在对,对法官和检察官没有相应的处罚,《刑法》。同样的行为,法官比律师对社会的危害更大,但对法官的处罚比律师轻得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对律师职业的歧视
(2)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是否有义务在刑事诉讼中举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律师极有可能因包庇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执业环境的复杂性是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风险的另一个原因
(1)目前,对,仍有一些人受到律师的歧视,包括检察官和律师的偏见、误解和侵犯,他们认为律师“替坏人说话”。不理解被告人也需要司法公正,不理解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各方经常将对嫌疑人和被告的仇恨延伸到律师身上,以非法手段威胁和恐吓他们,干扰律师办案,甚至危及他们的人身、财产和生命安全。
(2)对,律师等司法人员有偏见,认为律师容易赚钱,故意刁难律师。一些拘留中心管理不善,监管人员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或财产。一旦被发现,它们就会被传递给律师;有时,由于律师的早期介入,律师被怀疑在认罪、串通、掩盖和作伪证的案件中运作;对律师一案的证据引起了反对,调查人员和检察官对对;律师产生了敌意。一些法官认为,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上诉,这是为了让对与他们为敌,从而使他们失去了面子,甚至是对律师的报复。
(3)律师个人素质差也是原因之一
(1)风险来自少数律师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和纪律。近年来,媒体律师因教唆他人作伪证、贿赂办案人员、私自收费、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而被判处刑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被吊销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有一些突出的异常现象。为谋取私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非法要求,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急于成名导致实践风险。一些律师梦想一下子成名,当他们追求轰动效应的愿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亲属的非法要求不谋而合时,他们往往违背职业道德,以创造有利的证据。
(3)诉讼承诺导致执业风险。一些律师忘记了他们的利益,把高额费用的承诺作为他们的委托人上法庭的保证。结果,官司打输了,当事人到处投诉,导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二,风险防范的实践
面对越来越大的执业风险,律师除了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严惩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外,更重要的是要增强律师的维权意识。
(一)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
律师刑事责任的免除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律师刑事责任的免除只能发生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刑事责任的免除仅限于刑事诉讼。律师刑事责任的免除仅限于刑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律师的个人自我防范
对律师的定位表明,律师的双重身份,即法人和商人,也决定了律师执业的价值取向是双重的。物质利益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价值取向,它们不是不恰当或尴尬的。律师应该做的是在物质和精神价值之间保持平衡和和谐。律师也应该谈论政治。律师是一个非常自由的职业,基本上是自己管理自己。对的自由职业者谈论政治似乎有点荒谬。至少,就对,的政治而言,律师们会觉得他们只是一个酱油制造商。然而,正如一首诗所说,最应该记住的是容易忘记的,而律师最应该记住的是政治。
(三)加强律师的修养
要成为一名律师,你首先必须是一个男人。只有“守法”,你才能“守法”。如果这个基本问题得不到明确、理解或解决,律师的发展和成长将被摧毁。因此,律师的行为应该有充分的根据,并坚持理性、利益和克制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拒绝胜诉等非法要求。在法庭上,我们应该尊重同行,“在法庭上的手,在法庭上的朋友”,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所以我们不能坐等任何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建立对,使自己的人受到威胁。
(四)正确处理与公众、检察机关和法律的关系
这三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在谈判时,一方面必须理性、克制、谦虚;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加强联系,尽可能多做沟通,争取他们在对;的律师的理解和支持,对对诬告等非法侵权行为进行了恶意报复,所以他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律协汇报,以争取律协维权委员会的支持。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邀请市公安、检察和法律部门的领导担任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的顾问,该委员会在解决律师维权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