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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动犯的例子(中国刑法学语境下的举动犯探微)

时间:2020-09-08 06:38:18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46

与行为犯和结果犯相比,行为犯的独立地位较低,类型学意义也不明显。行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指一种不包括有害后果的犯罪。就构成要件而言,它们既相似又重合,这使得行为犯罪与行为犯罪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在传统理论中,不宜将行为犯罪作为既遂的类型来讨论。因此,学界对一直对行为犯的理论性质存有疑虑。

一.导言-

在现行行为犯罪理论(1)的视野中,大多数学者主张犯罪分类的二元论,即结果犯和行为犯是完全封闭的,行为犯的理论性质从属于行为犯。与行为犯和结果犯相比,行为犯的独立地位较低,类型学意义也不明显。参照传统理论中的行为犯理论,行为犯是指构成要件不包括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指一种不包括有害后果的犯罪。就构成要件而言,它们既相似又重合,这使得行为犯罪与行为犯罪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在传统理论中,不宜将行为犯罪作为既遂的类型来讨论。因此,学界对一直对行为犯的理论性质存有疑虑。——基于对行为犯理论的现有理解,一些学者认为行为犯属于行为犯,即行为犯是行为犯的一种类型[1],这也是目前大多数行为犯理论家的观点,可以称之为行为犯从属理论;一些学者否定了行为犯罪,认为在犯罪类型的分类中没有行为犯罪,而是用行为犯罪来概括行为犯罪,可以称之为行为犯罪否定论[2];传统理论从行为犯理论的提出到发展,认为行为犯是一种独立的既遂类型,可以称之为独立的行为犯理论。如何评价这三种理论,是否有必要保留行为犯的概念,实际上需要回答三个问题:行为犯概念的由来,行为犯与行为犯的界限,行为犯的特征。-

其次,简要研究了行为犯的起源和发展——(1)局部进化——

在传统理论中,行为犯被视为一种既遂。由于我国《论文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犯罪既遂,所以早期刑法著作没有讨论犯罪既遂,而是侧重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目前意义上的行为犯从来就不存在,而是随着学者对对既遂的论述而发展起来的——早期著作(2)并没有论述既遂的形式和划分,自然也就没有行为犯的概念。在第《试论结果犯与举动犯》 (1985)条中,利子平使用了“行为犯罪”一词。但是,当时利子平所指出的行为犯是指对,所描述的犯罪形态,也可以称之为形式犯、行为犯和行为犯,而不是目前理解意义上的行为犯。-

随后的著作以本原犯罪理论为基础,根据完全构成要件理论对既遂进行了认定,并根据具体规定中所描述的犯罪客观要件的不同内容,将既遂形式划分为不同类型。例如,《中国刑法学》 (1988年版),由高铭暄,马克昌,伍柳村,教授等编辑。根据刑法特别规定中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不同客观要件,既遂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对形态:行为犯罪和结果犯罪;危险犯罪和实际犯罪;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危险犯和实际犯都是结果犯,不使用“行为犯”一词。林准高铭暄,主编的《中国刑法学教程》(1989年版)也没有提及行为犯罪,但根据客观要件将既遂分为三种形态:结果犯、行为犯和危险犯。此后,刑法学界开始讨论既遂,并提出了不同类型的既遂。不同学者认为,对的犯罪既遂形态分类标准是完全构成要件理论,但分类类型不同,至今仍是如此。——行为犯罪和行为犯罪划分的雏形应该在赵秉志教授《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 (1987年版)中找到。在分析形式犯与实质犯的区别时,赵秉志教授指出: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既遂未遂,并不仅限于包含犯罪结果的犯罪;犯罪既遂的形式虽然不包含犯罪结果,但它不是与实施同时完成的直接故意犯罪,即以行为完成和持有危险状态为标志的犯罪(在区分实质犯和形式犯的理论中,它们被划分为形式犯的范畴),也有既遂和未遂之分;其他犯罪,如与实施同时完成的行为犯罪(也是所谓的形式犯罪),是由其构成要件的特征决定的,因此不能区分既遂和未遂,也不存在未遂问题[5]。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行为犯罪与行为犯罪的区分是从形式犯罪中诞生的。在赵秉志教授看来,作为以不作为结果的形式实施的犯罪,而只是以实施行为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犯罪有两种类型:未遂和不未遂。对于这种具有未遂状态的犯罪,开始和完成并不是同时完成的,行为的完成和危险状态的占有是完成的标志。然而,对于没有未遂状态的此类犯罪,当它们同时开始和实施时,就完成了。-

叶主编的《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论》 (1989年版)》首次明确提出了作为故意犯罪既遂类型之一的独立于行为犯罪之外的行为犯罪的概念。根据该书,根据对,不同犯罪的规定,他们的犯罪要素是不同的,因此确定这些要素的完整标准也是不同的。这样,既遂可以分为不同的形式。根据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划分,可以分为结果犯的既遂、行为犯的既遂、行为犯的既遂和危险犯的既遂。这四种类型是成就的基本形式。从加重犯构成要件的划分中,我们可以得出加重犯的既遂[6]。此外,对,作为既遂的一种类型,也称直接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作为既遂标准。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具体条款中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都将完成,而无需问犯罪对象在对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后果[6]32。同时,该书还指出了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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