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变更(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程序设计初探)
《新《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第262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同步执行的权力,推进了法律监督,与原《刑事诉讼法》第215条和第222条规定的事后监督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新针对法规的减刑、假释和监外临时执行刑事诉讼并未体现程序性权利的参与,也未能提供更好地保护被拘留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因此,如何加强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程序的设计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一是缺乏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程序
(a)方案的开始并不反映参与情况
目前仍采用职权主义原则,申请的程序性权利并未赋予当事人,这是由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在遵守时启动的。一般由监区组织集体评议,经监区,讨论通过后,报刑事执行科初审。与此同时,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登记册被送交经认可的检察院。在审查了对和监区,刑事执行科提交的材料后,提交监狱审查委员会审查。最后,经典狱长办公室研究和决定后,提交法院。特别是在对,刑罚执行机关很难要求减刑、假释,但却不能要求纠正。在实践中,我们主要依靠日常常见的检察渠道,如开展检察官接待活动、打开检察官信箱、与被监督人谈话等来发现问题。有些罪犯提出异议后害怕报复,不敢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导致对有必要在不提交的情况下发现和核实罪犯的减刑、假释。有实际的困难。
(2)提交程序不完善
首先,它没有给予听取囚犯及其委托律师、受害者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的程序性权利,而是在对的一个封闭的监管场所内运作。在实践中,常驻检察官除了参加监狱审查委员会外,如果对考试可能出现问题,还会采取阅读案卷、与罪犯谈话等方式进行详细检查,一般情况下,他们会以书面形式审查名册,并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材料,难以保证监督效果。第二,在对,以外的医疗监督中,检察监督很少延伸到疾病鉴定的重要环节,而且一些驻地检察院没有配备法医。检察官只能根据监狱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看监狱医院出具的病残鉴定表面上是否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病残范围》。无法深入了解病情,也无法确定患者是否达到了“失代偿功能”、“不能自理”、“明显功能障碍”和“长期治疗”的程度。第三,虽然对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请求减刑、假释和监外临时执行提出检察意见,但并没有赋予对检察机关作出请求决定的刚性监督权。在刑罚执行机关不接受检察意见的情况下,监所检察机关只能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应的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处理。相关检察院的处理只能依靠双方干警之间的沟通,尤其是双方领导之间的沟通更为重要,这在制度设置上显然是不科学的。
(3)法律文件的适用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监督执行的法律文书格式。检察机关认为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可以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发出《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减刑建议意见书》、《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号通知。然而,对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提出不当的纠正意见时,应采用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尚不明确。在提出整改意见阶段,发现有问题需要立即整改进行同步监督,发现有问题不需要立即整改的,行政机关提交后下发法律文件进行整改;有些人在监区报告或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向行政当局发布了纠正性法律文件,有些人在提交法院或向监狱管理局报告后发布了文件;在提出纠正意见的法律文件的格式上,有的发布了《纠正违法通知书》,有的发布了《检察意见书》或《检察建议书》,实践中的做法因地而异。
二、加强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程序控制
"刑罚变更的执行包括不同的程序和步骤."(2)过去,检察机关在收到法院或审批机关的法律文件后重新审查的监督程序违背了立法精神。有效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的关键在于对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的监督,使刑罚变更的执行与监督同步,从而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a)启动程序
检察机关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同步监督。执行机关请求减刑、假释等变更刑罚执行的,应当将变更刑罚执行建议书及相关档案材料的副本移送驻执行机关的检察机关审查,并启动同步监督审查程序。检察院在对执行刑罚变更,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审查提交的主体是否合格;第二是检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即检察报告、刑事鉴定表、奖罚审批表、检察行政奖励和立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证据是否充分、社区矫正机构是否附有对罪犯假释后对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第三是审查书面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第四,检查提交过程是否合法。在启动同步监督程序前,检察机关还可以派人参加执行机关的相关讨论会议,检索罪犯的评分和考核汇总表,采取采访罪犯、找监督警察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罪犯及其委托律师、被害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等日常检察方法。或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检查罪犯的基本成绩和奖励成绩,以便及时掌握罪犯的考核和奖励情况,保证罪犯考核和奖励的公平、公正。
(2)审批程序
检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意见的原始材料和日常检察记录。主要过程如下:首先,案件承办人制作《审查报告》。《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审查意见报告》由承办人在检查时准备,《审查报告》应说明被检查的罪犯是否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否真实合法,拟变更的执行方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必须将罪犯的疾病残疾和住院残疾鉴定提交法医进行文件检查;第二个是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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