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实践中日益丰富的侦查手段可能涉及到对隐私权的干预。首先,强制处罚应当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限制,这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已经达成共识。在现代法治国家,隐私权被公认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并被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公约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另一方面,仅从公共生活中获取信息的侦查行为并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此需要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隐私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焦点之一。刑事侦查实践中日益丰富的侦查手段可能涉及到对隐私权的干预。为了将各种新的侦查措施纳入法治视野,不仅需要以对的方式为具体的侦查技术措施设计相应的程序条件,而且需要从理论上澄清哪些侦查措施应当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哪些属于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界定隐私权的保护领域是一个关系到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区分的重要命题,并进一步影响到侦查中的起诉效率和人权保护。首先,强制处罚应当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限制,这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已经达成共识。按照这一思路,对的侦查措施可以分为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前者表现为传统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搜查和扣押,这些措施干涉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并受到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和程序性因素的限制;后者包括拍照、同行,自愿现场检查、询问犯罪现场人员等。这通常是法律授权的或完全在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立强制处罚与任意侦查的区分标准关系到侦查权的行使范围,因此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传统的歧视标准主要考察侦查措施中是否使用强制力,包括有形强制力和有形强制力以及制裁义务施加的间接强制力。[1]但是,随着大量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刑事侦查活动可以不借助强制性手段而轻易获得相关的个人信息,并形成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新的侦查措施,如电子监控、截获通信信息和提取个人数据。然而,由于这些新的侦查措施没有使用强制力,传统的强制力标准已不能为对,提供有效的解释,一种更具说服力的新理论——基本权利干预理论应运而生。根据基本权利干预理论,只有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才构成强制处罚,这需要受到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约束。不干涉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调查措施属于任意调查,调查机关自行决定或根据法律的一般授权采取行动,以确保调查的效率。在现代法治国家,隐私权被公认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并被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公约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2]因此,一些不干涉公民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侦查措施需要由《刑事诉讼法》加以规范和调整(如通信监控、获取个人信息等)。)。另一方面,仅从公共生活中获取信息的侦查行为并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此需要赋予侦查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总之,隐私权领域的边界在哪里划定,直接关系到具体的新侦查措施是否应当纳入强制处罚制度,进而影响到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两个刑事诉讼目的之间的平衡。第二,定义的困难(1)隐私权概念的模糊性界定了一项权利的具体保护范围,通常从人力的概念出发。概念有两个功能:一个是描述功能,另一个是范畴功能。[3]由于概念是一种描述工具,概念列举描述或规范了对象的特征,所以具体的对象的出现可以从描述中得到
有了这个概念,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就可以被认定为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由于隐私权的价值涉及不同的维度,这些维度之间相互竞争、相互矛盾,并且具有不同的内涵,[4]学术界对对隐私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以下是对隐私权概念的几种代表性描述:[5](1)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隐私权是个人按照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的权利,不受个人侵犯、财产侵犯或侵占,除非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社会的明确需要。[6]这项权利包括个人计划自己事务的特权。[7](2)对限制别人接近自己。加勒特和加维森[8]等学者主张这一定义,认为“我们的隐私利益……与对其他人对我们关注的问题的接近程度有关:其他人对我们的了解程度、其他人与我们之间的实际接近程度以及其他人注意到我们的程度。”[9]隐私包括三个独立且不可减少的要素:秘密、匿名和孤独。[10](3)秘密。有很多学者支持用隐私来定义隐私,比如西德尼?吉纳德说,“隐私是一个人希望对的其他人隐藏一些关于他们过去、现在的经历和行为以及他们未来计划的信息的结果。”[11] (4)在对,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意味着“隐私是指个人、团体或机构决定何时、如何以及在何种范围内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12](5)个性。隐私权是指在对保护个人的个人尊严不受侮辱的权利,或在对学者杰德?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杰德菲尔德,认为,法律并不保护所有形式的自我定义,但对个人的核心身份不应受到干涉,因此将隐私权定义为“一个人的生活不完全受日益标准化的国家支配的基本自由。”[13] (6)隐私。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认为,人们重视对隐私是因为人们希望维持在不同关系中建立的不同亲密程度,然后提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