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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有问题会处理人吗(行为审计处理处罚程序公正及其后果:理论框架和例证分析)

时间:2020-10-05 00:23:16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100

行为审计对应处理发现的违规行为。这涉及到诸多因素,如处罚处理程序的模式、力度、处置和公正性等。对现有文献缺乏对刑罚程序正义及其后果的系统研究。本文借鉴法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构建了刑罚程序正义及其后果的理论框架。

一.导言

行为审计对应处理发现的违规行为。一方面,审计论文起着惩罚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起着预防的作用。如何才能充分发挥以上两个功能?这涉及到诸多因素,如处罚处理程序的模式、力度、处置和公正性等。本文着重探讨了刑罚处理程序的公正性以及对对刑罚处理效果的影响。对现有文献缺乏对刑罚程序正义及其后果的系统研究。本文借鉴法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构建了刑罚程序正义及其后果的理论框架。以下内容安排如下:一、简要文献综述,梳理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借鉴法律和社会心理学中的程序正义或程序正义理论,提出了审计处罚程序正义及其后果的理论框架;然后,运用这一理论框架分析了三个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上述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根据本文的主题,相关文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审计处罚程序的公正性及其后果相关的文献;第二,关于程序正义及其在法律和社会心理学中的后果的文献。

关于审计处罚的公正性及其后果,一些文献指出了审计处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审计团队整合了审计职能和审计处罚职能;审计程序和规范需要进一步改进,甚至存在非法现象(王秀成,2004年;马雅林,2004年);在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对的审计报告被视为“告知”(蔡爱兰,2002;李芸屹,2010年).一些文献指出了审计处罚程序不当的负面后果,如审计程序不当,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的提高,具有很大的审计风险(周生安和吕云松,2001);程序的不符合和非法将导致审计执行过程中的缺陷,这将导致行政复议中审计决定的撤销或行政诉讼中的损失(王万江,2011年)。也有一些文献从理论上分析了对审计机构内部分权对审计处理处罚的影响,通过内部分权,审计机构划分了审计设置权、审计验证权、审计审判权和审计执行权,发挥了审计监管的捕获和预防作用(贺庆华,2010;郑石桥,2012年).此外,审计署还颁布了《审计处罚听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2003年)。法律和社会心理学中有许多关于程序正义或程序正义及其后果的相关文献。一些文献研究了程序正义的性质、价值和模式(罗尔斯,1988;肖建国,1999;于2003;郝启秋,2004年;潘星容尹宁;2009年).此外,至少有两条研究路径:一是基于伦理原则、普世价值或宪法原则,从中推导出一些基本要素或特征作为衡量具体程序是否公平的指标,对提出了具体程序的建议;另一种是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出发,运用社会心理学方法,研究对人对各种程序的主观判断以及对市民的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及其心理机制(林晓婉等,2004;李昌盛和王彪, 2012;蒂博特沃克,1975年;泰勒林,1992年;泰勒,2003;霍兰德-布鲁弗

泰勒,2008).对的这些文献对本文的研究有很大的启发价值。本文借鉴法律和社会心理学中的程序正义或程序正义及其后果理论,提出了审计惩罚程序正义及其后果的理论框架。

第三,行为审计处罚程序的公平性及其后果:理论框架从理论层面来看,本文主要关注两个问题。首先,如何使审计处罚程序公平?第二,公平审计处罚程序的后果是什么?

(1)实现审计处罚程序的公正是现代文明的基本要求,审计处罚也不例外。审计处罚程序如何才能公平?对应该从程序不公平的原因来分析这个问题。影响审计处罚程序不公平的原因不超过两个。一是审计机构存在舞弊或错错误,导致审计处罚程序不公平;二是被审计单位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导致审计处罚程序不公平。通过抑制上述两个因素,可以实现审计处罚程序的公正。

1.审计机关的内部制衡和审计处理的处罚程序。公正审计机构的权力可分为审计项目审批权、审计核实权、审计处理处罚权和审计整改权(郑石桥,2012)。在许多情况下,审计机构内的上述四项权力是由同一部门行使的。这种审计权力分配模式使一个部门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的对清晰,审计各环节之间的沟通更好。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审计效率更高。然而,在这种模式下,各种审计权力由一个部门行使,缺乏内部制衡,容易出现舞弊或错错误。这些欺诈或错错误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将已发现的违规行为作为违规处理或不予处理;第二,性质模糊的行为将作为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发现的违规行为不被视为违规或不予处罚有两个原因。首先,审计师故意实施欺诈;第二,由于各种原因,审计师犯了错错误。在审计项目立项权、审计核实权、审计处罚权和审计整改权四位一体的情况下,一个部门的错失误没有得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遏制,一个部门的舞弊没有得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遏制和平衡(庄新民,2012)。如何描述对的模糊行为可能会受到审计绩效评估的影响。如果审计绩效主要是发现或处理违规处罚的金额,审计人员在发现对审计的性质时,可能倾向于将模糊行为定性为违规,然后在此基础上处理处罚。这种有倾向性的审计师选择可能会带来审计风险。在审计项目立项权、审计核实权、审计处罚权和审计整改权四位一体的情况下,一个部门的这种倾向性选择没有得到其他部门的有效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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