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论国际法环境法上差别待遇兴起的原因)
1962年,联大于《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年正式确立了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因此,国际环境法在解决具体的国际环境问题时必须争取国家的普遍同意。在国际环境法中,差别待遇意味着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以便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能够愿意参与同样的国际环境合作安排。此外,差别待遇解决了国家在基于主权的国际环境法中同意对“人类共同利益”目标的障碍。
1.1自然资源主权的确立在获得独立后,绝大多数南方国家发现其国内经济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将其归因于当时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严重不平等,因此它们从争取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开始,开始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运动。自然资源的主权尽管1952年联大第七届会议通过了第《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号决议,但该决议开始将资源问题与主权联系起来。1962年,联大于《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年正式确立了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一些学者认为,1945年后开发的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主要是新独立国家对的反应,即其矿产资源,特别是石油资源,为外国人所拥有。
对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属于主权的固有内容,一些学者还认为,一旦某一资源,如森林资源,属于国家的专属主权,国际法对其使用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对强调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这被认为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对自然资源主权的限制需要有关国家的同意。在国际法中确立对自然资源的主权,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发展中国家对其在对,的国内资源拥有完全的管辖权,从而排除殖民时期海外企业对对的经济控制,另一方面是为了发展国民经济,缩小贫富差距。这一主权权利的确立也成为发展中国家倡导差别待遇的法律基础。1.2自然资源主权和差别待遇目标一致
在国际环境法实现人类共同利益的过程中,主权导致的国际社会的“分而治之”的确给对国际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制造了障碍,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因致力于经济发展而坚持对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成为国际环境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国家有权选择如何使用资源,是否加入国际环境条约,以及加入后在多大程度上在自己的国家采用更具体的规则,这一权利已得到许多国际文件的确认。这一主权权利的确立是在南方国家倡导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过程中确立的,但后来它成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法领域要求国际环境法中差别待遇的一个重要砝码,从而推动了国际环境法中差别待遇的兴起。虽然自然资源主权是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的起点,但这一运动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带来真正的经济利益,这一运动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衰落。自然资源主权是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目的是通过确立自然资源主权,在国际经济领域获得与发达国家平等的地位,促进其经济发展。当环境法的论文问题被提上联合国的议事日程并摆在发展中国家面前时,这一主权权利成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倡导差别待遇的合理基础。李春林教授还认为,“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的最大成就,它本身就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中争取差别待遇的基础。”(1)在国际法中,自然资源主权是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的,环境差别待遇是承认和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保持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
迄今为止,主权仍然是国际关系的基石。我们不能因为国家主权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否定或取消国家主权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发达国家试图通过环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压力,他们想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地位迫使发展中国家加入国际环境条约,或者在未经发展中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使国际环境条约在对生效。这实际上是在鼓吹一种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导的“环境霸权”,“只有在普遍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制定普遍适用的条例”。因此,国际环境法在解决具体的国际环境问题时必须争取国家的普遍同意。“人类共同利益”的特殊性存在于国际环境领域,这使得它不能像“强制法”或“习惯法”那样未经国家同意就对对的国际社会成员生效。国际环境规则可以一起谈判,不能被霸权所主宰。发达国家多次试图通过削弱主权来干涉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每当国际法中出现新问题,而这些问题所制定的规则需要得到发展中国家的同意才能通过时,发达国家就会发出削弱主权的声音,因为发展中国家可能不会同意基于其发展利益的规则。由于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仍然处于主权国家的控制之下,国际环境法也不例外,而国际环境法规仍然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意识到它们应该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以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而不仅仅是同意和遵守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仅根据“人类共同利益”制定国际环境法不符合主权的现实,它排除了国家的同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同意。
国家同意原则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国际法的概念基于国家主权平等,这完全是通过国家同意来实现的。由于直接否定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来实现国际环境立法是不现实的,通过在国际环境法中嵌入差别待遇制度,国际环境条约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赢得发展中国家的同意,从而使全球环境治理成为可能。2.2差别待遇赢得了发展中国家对对国际环境法的普遍参与
在国际环境法中,差别待遇意味着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以便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发展中国家能够愿意参与同样的国际环境合作安排。从表面上看,这可以缓解发展中国家因环境治理而产生的经济成本,满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环境治理的要求。此外,差别待遇解决了国家在基于主权的国际环境法中同意对“人类共同利益”目标的障碍。因为差别待遇作为国际环境法中的一种制度,承认两种现实;首先,对,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发展的要求比环境保护更迫切;第二,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应该进行环境保护,但对,作为一个发达国家,有一个更迫切的要求。基于这两个现实问题,发达国家需要在国际环境谈判中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从而获得发展中国家的对国际环境协定的同意,以满足其环境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