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从举证责任看环境法与民法的区别和联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有义务为自己的主张收集或提供证据,并有责任利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对自己的主张有效或有益,否则将承担其主张无法成立的风险。在对,民法中,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四是通过错。发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仅在环境法中有明确规定。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有义务为自己的主张收集或提供证据,并有责任利用证据证明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对自己的主张有效或有益,否则将承担其主张无法成立的风险。在对,民法中,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四是通过错
在民法中,关于民事侵权责任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最常见的。这就是人们所说的"错response principle ",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这种情况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部分:一是违法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三是因果关系,四是错
对第一案是,原告对因被告甲的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乙的损害,且被告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明确的丙因果关系,同时应证明其不是由原告的故意、过失、重大过失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情形造成的。《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二是“错责任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对自己无辜的错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需承担甲违法行为、乙损害事实和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三是“无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得到了落实。存在一些差异,因为在无责任原则中,举证责任的构成要件仅包括侵权行为的前三个构成要件,即A违法行为、B损害事实和C因果关系。这里,虽然原告承担了甲的违法行为、乙的损害事实和丙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于错责任推定原则,该原则主要证明甲的违法行为和乙的损害事实是由原告的故意或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被告的证据内容不同。在对和于二,这三种情况有时分开使用,有时混合使用。两者之间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对《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决定辞退、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发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特别规定》第4条有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推定优先于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损害时实施的。当高风险作业对人造成损害、动物饲养对人造成损害、缺陷产品对人造成损害、常见危险行为对人造成损害时,实行“无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环境污染和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中,实行“推定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无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第四是“公平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即使双方都没有错,对也应该为对方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比例责任。
第二,环境法中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必须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论文环境法中侵权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不能及时提出来证明被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良的法律责任。即“我主张,你作证”。
我国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1)环境单行法中的证据规定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仅在环境法中有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第86条也有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也有类似内容。(二)相关证据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被告想要证明的是不存在因果关系,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没有义务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对因果关系的主张实质上体现了两个完全相反的待证事实,即“肯定”和“否定”。其中,“肯定”是归责或索赔的事实,“否定”是免责或拒绝索赔的事实。如果原告主张侵权成立,则应由对“肯定”予以证明,而被告主张侵权不成立,则应由对“否定”予以证明。三.民法与环境法举证责任的异同
(一)两者之间的关系民法上有四种举证责任,而环境污染是“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无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结合。这表明环境法中的举证责任与民法中的举证责任是相关的。
(二)两者的区别1。两者的主要立场不同。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民法中的举证责任对双方都是平等的。环境法中的举证责任,虽然在法律上原告和被告是平等的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大的差距,这间接导致了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可改变的差距,原告的处境更加艰难。因此,这里的“平等”实际上是环境法中的“不平等”。
2.证据的分配比例不同。民法上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是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法中,大多数都是“我主张,你作证”。他们各自的比例是不同的。3.证据的本质是不同的。民法中的大多数举证责任都需要实证,也就是说,你希望对按照你的要求提供证据;环境法中的证明责任不仅包括积极的证明,还包括消极的证明。也就是说,原告希望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积极的证据,而被告希望对提供消极的证据,而没有“错”。
四、民法与环境法的联系与区别(一)两者的相似之处
从前面对环境法和民法在举证责任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通过这一点,结合它们不同的历史发展轨迹,从整体上审视环境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