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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时间:2020-09-14 04:37:48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43

环境保护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但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尽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许多环境法和法规法,并制定了相关的环境政策法,确立了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目标,但与对,相比,环境立法还是比较完善的,法规环境执法的力度和全社会实施环境法的决心还不到位。那么,即使中国的环境法法规是完善的,环境执法不能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所谓的法律法规将成为一纸空文。

环境保护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但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尽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许多环境法和法规法,并制定了相关的环境政策法,确立了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目标,但与对,相比,环境立法还是比较完善的,法规环境执法的力度和全社会实施环境法的决心还不到位。那么,即使中国的环境法法规是完善的,环境执法不能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所谓的法律法规将成为一纸空文。如果说环境立法是环境保护的基础,那么环境执法就是实施环境立法的根本途径和环境保护的桥梁。本文通过分析和研究我国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寻求突破环境保护困境的对政策。对实施环境立法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

(a)立法层面。

30年来,虽然中国颁布实施了近30部环境、资源、能源、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法律,以及法规,行政部门规章、法规地方法规和各种环境标准,但“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这种情况的根源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中国的环境立法起步晚,发展滞后。

中国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生产时代具有起步晚、发展势头快的特点。这种跨越式发展模式必然会导致相关环境法律的制定和法规经济发展的滞后。当环境立法没有作出明显的反思时,经济发展给环境和生态带来的损害已经摆在了公众面前,这使得立法机关措手不及。由于工业革命和长期的工业生产,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全面进入信息时代,渐进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也使这些国家的立法机关重视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以便能够及时应对。虽然许多发达国家都经历过环境退化造成的灾难,但由于环境立法的完善,与对,相比,环境问题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都已合法化。

2.中国的环境法太笼统,不容易操作。

总的来说,中国的环境法法规仍处于以政策和原则等抽象概念为指导的层面,而法规的许多环境法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只是泛泛而谈。这直接导致了地方立法的不同标准,甚至矛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不可操作,甚至相互矛盾,存在难以实施的隐患。例如,对关于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规定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另一个例子是,有些法律条文甚至违反了立法目的,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新出具报告的规定、排污费制度的超标收费等。垂直的

3.环境问责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成本都很高,并且缺乏一套完整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现行的责任制度强调污染造成的实际损害,而忽视了事前预防环境污染和事后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法规的环境法如《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责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对大多从行政责任的角度来规范环境损害行为,并上升到刑事责任的层面。虽然《刑法》在中国已经设立了专门的章节

1、环境执法中政府权力与义务分配的失衡。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并负有很强的监管责任。然而,在环境执法中,政府部门往往强调“职责”而不是“责任”。2013年6月19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进一步完善。本解释首次细化了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认定,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环境污染行为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而不是依据先前的3354认定的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这表明环境责任的标准已经从实际的有害结果转变为现实的危险。然而,这只是对环境污染者的责任。不难看出,目前对强调对污染企业的制裁。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对,政府部门几乎没有问责机制,这降低了政府对环境执法的积极性。事实上,政府部门和负责人拥有环境监管的权力,却很少承担环境污染的法律后果,导致权力与义务的失衡。

2.环境执法权配置不合理。

中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环境执法体系。在众多的环境执法主体中,环境保护部门在整个环境执法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环境执法则处于次要地位。在实际环境执法工作中,多头执法的弊端十分突出:由于权责不清、多头政府、重复环境执法、执法“盲点”、相互推委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制约了环境执法效率的提高,阻碍了环境法的实施。从表面上看,多部门、多头执法的方式分散权力,相互监督,实际上造成了“人人有权利,谁也不想管”的局面,严重降低了环境执法的效率。

3.环境执法不到位。

目前,我国地方环境执法存在执法不力、不作为甚至失职等现象。在一些地方,对环境执法人员不重视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缺乏执法人员应有的责任感,因此“被动执法”问题严重。主要表现为放任自流而不造成严重后果;那些需要多部门协调和执法的人可以推来推去;那些没有被报道的人可以被忽略。这些无所事事的工作习惯使得政府在环境执法方面效率低下。

(3)社会层面。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淡薄已经成为环境执法过程中的重要障碍之一。企业经营最根本的目的是获取利润,但获取利润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特别是许多企业任意将环境成本转嫁给政府和公众,让立法、执法和守法群体承担环境污染的损失,这实际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例如,近年来,渤海, 蓬莱油田的溢油事故、哈药总厂的污染事件、曲靖, 云南,的铬渣污染事件和广西龙江河的镉污染事件,都向全社会敲响了警钟。这些环境污染企业中有一些大型企业,但对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投资很少,有些人还治理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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