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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最新(试论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方式及其完善)

时间:2020-09-30 15:04:53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132

前者强调对在发现监管事项后,采取何种形式和方法实施监管;后者强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所谓公诉,也称公益诉讼,是指对,有权代表被告起诉的国家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所谓整改意见,又称违法意见整改,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检察诉讼监督职权时,发现“司法六方”的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监督方式。

检察诉讼监督方法综述

什么是检察诉讼监督模式(以下简称“监督模式”)?本文认为,检察监督是指法律检察官(即“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依法适用检察诉讼监督法律及其检察诉讼监督权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因此,监督的方式不同于检察诉讼监督的方式或渠道。前者强调对在发现监管事项后,采取何种形式和方法实施监管;后者强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方法。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监督方法可以分为多种类型:第一,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监督方法和特殊监督方法;第二,根据监督人、检察官和被监督人(包括羁押方、侦查方、检察方、审判方、执行方和监督方)之间的司法六方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类型;根据诉讼活动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三类:检察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方式;根据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五类:立案、侦查、起诉(或公诉)、审判和执行监督;(5)根据被监督人的不同性质,可将其分为六类:检察羁押、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和监督。每一种监督都包括许多种类;每种方法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监督方法同时使用。

二、我国检察诉讼监督模式的不足与完善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检察诉讼监督的效率不高;不愿、不能、害怕、无法监督和不愿接受检察监督的诉讼现象屡见不鲜。主要原因是缺乏一般和特殊的监督方法。为此,本文不仅主张利用修改《两院组织法》、《两官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利时机,完善对以下10种检察诉讼监督的一般方法,而且认为“一方面,要创新和探索新的诉讼监督方法。在方式上,建议更换办案人、办案机关(建议变更管辖)、责任人(指对监管中比较直观的违法行为或经事后监督核实的严重违法行为)、询问意见(类似于说明不立案原因的通知,只有对不同,发给负责人);在形式上,如同步监督、综合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联动监督或联合监督(即在检察一体化原则的指导下,下级和同级检察机关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形成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另一方面,搭建平台,拓展诉讼监督的新渠道。真正实现同步监督、全过程监督和综合监督,切实增强诉讼监督的有效性。

(1)公诉

所谓公诉,也称公益诉讼,是指对,有权代表被告起诉的国家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公诉,也是一般监督方法之一。

完善公诉监督方法的具体措施不仅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诉监督方法,如纠正意见,还要建立和完善公诉的量刑建议、民事和行政监督方法。

(2)抗议

所谓抗诉,也称抗诉,是指当检察机关认为错,对审判方的判决是错误的时,向审判机关提出的监督模式

所谓检察意见,是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诉讼监督权和责任时,以书面形式向对“司法六方”或对错处理具体案件失误等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的监督方式。它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三种检察意见,也是一种常见的一般监督方式。

此外,检察意见不同于检察建议。前者是对对事务的某种看法和约束,而后者是对有关单位和领导人提出的一种没有约束力的主张;前者是向下书写,而后者是向上书写或平行书写。同时,内容载体——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格式和内容也有所不同。

此外,从《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或其司法解释来看,检察意见是法律监督的方法;从《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来看,这不是一个合法的监管方法。但一句话,它可以被视为一般的监督方法之一。

而且,目前除了缺乏法律规范外,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不高:缺乏刚性;适用范围是任意的,经常与检察建议相混淆;适用的程序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建议将检察意见合法化。

(4)检察建议

所谓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将执法和办案结合起来,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和监督,正确实施法制法规,改善社会管理和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它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三种检察建议,或口头和书面两种检察建议,也是实践中最常用的一般监督方法。

目前,检察建议的适用存在以下不足:(1)对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对其适用范围、主体和对都不清楚,且往往夹杂着检察意见;内容模糊,书写格式不统一;审批、登记、交付和备案程序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对,实施跟踪监督和回访是不够的,整改的结果是不同的。在对,首先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关于检察建议及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努力推进其制度的法制化;其次,要界定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的合理界限,防止其被滥用。同时,有必要明确检察建议的来源、对形象的应用和内容等。第三,要提高招标文件的制作质量,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四是要明确审批、登记、交付、备案等生产程序,提高生产质量。同时,建立和完善后续监督、后续落实、内部考核、奖惩、撤销和变更检察建议等机制。关键是将《民事诉讼法》设置为付诸行动。

(5)纠正意见

所谓整改意见,又称违法意见整改,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检察诉讼监督职权时,发现“司法六方”的诉讼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监督方式。它包括检察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三种纠正意见,或口头和书面两种纠正意见。在实践中,常见的纠正意见有四种:纠正违反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纠正错逮捕和纠正误捕。因此,它不同于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区别的关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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