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上信任保护规则研究)
一些西方国家很早就开始在对研究信托保护原则。德国,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发源地,二战后逐渐发展成为德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信任保护原则的出现需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其发展的现实基础是对人民政府的信任。对信任保护原则的研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对人民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可信的政府。在行政阶段,对人民有权对对政府违反其信任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西方国家很早就开始在对研究信托保护原则。德国,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发源地,二战后逐渐发展成为德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信任保护原则的出现需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其发展的现实基础是对人民政府的信任。对信任保护原则的研究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对人民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可信的政府。
近年来,国外行政法学界对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其理论体系和内容也逐渐成熟。然而,在中国,无论是对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的研究,还是他的实践活动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幸运的是,国内著名的行政法学家正在研究国外信托保护原则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实践。例如,姜明安教授在教科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将这一原则写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主观试题的分析也涉及到与信赖保护原则相关的内容。2003年8月27日人大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号法律第八条,是我国行政法首次明确规定信赖保护原则,意义重大。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05年2月审结的李冬彩诉玉环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我们的判决真正适用了信托保护原则。(1)我们有理由相信,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未来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将会更加成熟。然而,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信托保护原则的理论在我国还很欠缺,而且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行政机关对信托保护问题还没有充分认识。因此,违反信托保护原则的行为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对对政府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例如,一些行政机关拖延或不支付本应支付的款项,一些行政机关任意改变对人民依法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失去原有的法律效力。虽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行政许可的随意撤销将大大减少,但“廉政”的真实形象还没有树立起来。在行政阶段,对人民有权对对政府违反其信任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中国毕竟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来保护对人民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 《信赖保护原则被适用玉环农妇告赢国土局》,《今日早报》)。
信赖保护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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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侵权的力度远远不够。此外,中国没有实体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通常只是事后采取救济措施。与政府自觉守法相比,这将付出更高的社会成本,也将更加关注对市民的行政负担。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知名学者认为,如果行政主体对和对人民的信任利益得不到妥善保护,就会导致公民对政府信任感的完全丧失,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的崩溃。为了在公法领域倡导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并使该原则得到更多人的足够重视,更好地促进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切实保护对人民的合法权益,真正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地位, 对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大力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借鉴国内外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最新研究成果,科学界定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和适用方法,把握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对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比较法学的理论工具,对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产生背景进行了历史考察,并对对;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行政信赖保护相关规定进行了研究。运用实证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了当代中国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现状, 并提出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而对对在中国行政法中具体运用这一原则进行了初步构想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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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信托保护原则的历史背景
信赖保护原则的兴起与一定的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信赖保护原则的发源地是德国。德国信赖保护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法院判决中被引用,但相关的讨论和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为普遍实践。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和纽伦堡的大审判都是自然法、实体正义和实体法治复兴的标志。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德国信托保护原则应运而生。
1956年判决的案件是信托保护的一个关键案例。柏林,联邦德国,共和国民政局长向一名寡妇证明,如果她从民主德国搬到联邦德国,她将在西柏林获得一定的养老金。然后,该妇女搬到西柏林。她一到达就获得了安排好的养老金。然而,后来证实她无权领取养老金年金,因为她不符合法律要求。西柏林市政府停止支付,并通知该妇女退还已获得的养老金。这位妇女拒绝接受,并提起了诉讼。1956年11月4日,柏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这名妇女的裁决。法院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法律稳定性原则之间存在冲突:
支付养老金年金的决定显然是非法的。然而,像这位不幸的寡妇这样的公民应该相信这一决定是有效的。法院认为,这两项原则都是宪法秩序的一部分,没有谁自然优于谁的案例。因此,有必要权衡这两个原则,并将行政合法性中的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对对行政行为有效性的信任的需要进行比较。只有前者获胜,违法行政行为才能被撤销。
此后,1957年10月,联邦行政法院根据信托保护原则作出了第一个判决,并在未来遵循,其他法院也有类似的判决。“联邦行政法院强调,不仅有必要考虑撤销非法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而且有必要考虑维持行政行为和依赖维持行政行为的利益;如果公民的信任值得保护,并且公民的信任大于撤回行政行为可能产生的公共利益,那么撤回行政行为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