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评析)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申请建设自己的房屋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宪法》将中国的土地属性分为两类:国有和集体所有。对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享有完全所有权,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和保留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1](P22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来,既保证了土地的公共属性,又满足了农村村民拥有土地建房的需要。它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一起,保障了农村村民最基本的生活,是农村村民依法可以获得的最基本的权利,对维护农业和农村的稳定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
经过6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基本形成了自由使用、限制流转、严格身份和永久使用的局面;在立法上,法律规范少,效力低,社会实用性差,征收制度不合理,一户多房现象严重;法律法规相互冲突,对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也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采取回避态度。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四部,不能涵盖居住用地使用权的全部内容。
(一)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
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不再享有所有权。土地改革完成后,1954年宪法确立的私有土地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土地作为一种产权可以自由转让,农村地区在出售土地后不能再获得土地,导致土地流向少数人,土地所有权被少数人控制,土地改革的结果流产,引发了无数的社会矛盾。1962年9月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号法案确立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制度,后来《土地管理法》号法案和法规的一系列法律和文件都一致禁止土地买卖。虽然土地的流通价值得不到有效利用,但对农村社会的稳定似乎在当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我国土地公有制的产物。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维护了中国宪法确定的土地公有制,也保障了公民对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这一制度仍然符合中国当前农村社会的现实。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设立和永久使用的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取得是免费的。符合条件的村民,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了基本材料外,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沿用自由创业的原则,虽然中部地区也有有偿创业的试点,但实践证明,这些试点与中国农村的实际社会条件不相适应。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设立,申请将不得不支付一大笔钱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此外,建造房屋的成本将耗尽村民近一生的收入。房子建成后,将很难按照现有的法律制度实现资产的流通和盘活,这将大大降低村民的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村民将很难获得更好的融资渠道。这非常不利于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免费福利制度的建立,使农民不用付出代价就能获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有更多的剩余资金来发展经济。
在申请,农村家庭的使用权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家庭的原始使用权不会因为户主的死亡而丧失。由于房屋是村民的私有财产,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可以依法行使房屋继承权。根据前提一致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继承。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无限期使用。[2] (p66 ~ 69)除非权利人没有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在对拥有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并重新分配。这种永久使用的特点使村民能够世世代代和平生活,全力发展经济,有利于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的缺失及其冲突
随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引发的社会矛盾逐渐增多。相反,与农村宅基地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增加,本应由法律规定的内容被政策和文件所取代,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引发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下面对法规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范少,效力低,缺乏社会实用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制度。与农村宅基地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分散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省市的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法律中关于法规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也非常有限。21世纪后的进入,中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增长的时代。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许多农村地区已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也逐渐增多。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经常面临着不能依赖的情况,并且不能很好地解决争端。今天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宅基地法律体系,《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年通过的2007年也没有做出更系统的规定。(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