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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试论我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时间:2020-09-09 04:05:53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52

企业不仅要精心选择总法律顾问,还要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的作用。专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只有依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才能有效工作。

论文:实施企业总顾问制度是应对对经济全球化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选择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和关键。企业不仅要精心选择总法律顾问,还要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的作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这是不可分割的。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首先要构建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体系,完善企业的法律工作网络。专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只有依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才能有效工作。企业应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和学习,拓宽企业法律顾问的国际视野,为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创造条件。

论文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总顾问机制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企业内部由企业委派,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是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执行领导,直接对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成熟的必然产物,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欧美大公司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世界500强大部分公司都实行了这一制度。例如,通用,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美国,电气公司的波音公司、微软公司、英国,的荷兰,石油公司的菲利普公司等。一般都根据企业的业务特点和需要设立总法律顾问。

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对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我国企业在较短时间内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2002年开始在重点国有企业大规模实施。2002年,国家积累了逐步建立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进一步推进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和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财政工委, 人事部, 司法部, 国务院和法制办联合决定在重点国有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并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是明确的,即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子公司的法律事务。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具体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办法》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确保企业决策的合法性。明确规定所有中央企业都要遵循《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有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遵循《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备案制度的规定。企业任命的总法律顾问和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总裁)按同样顺序报国资委,国务院备案。设立总法律顾问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按照国资委的设计,这意味着大型国有企业通过设立监事会、独立董事、总会计师等保险来规避经营风险。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当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在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正在完善,企业重组、结构调整和“走出去”战略正在实施。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来予以支持、规范和保障,以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加稳健地向前推进。对,为了建立和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首先,选择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和关键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人员是总法律顾问。目前,大多数企业可能需要副总经理或其他领导兼任一段时间,但在兼任期间,企业必须精心培养合格的人选。在选择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时,应防止两种情况:一是兼职人员仍按原分工工作,基本上不行使总法律顾问的职责;一是为了平衡关系,企业为员工设置岗位

企业不仅要精心选择企业总法律顾问,还要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对于所有与法律有关的重大事项,总法律顾问应组织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要通过企业总法律顾问,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等不同层面,全面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重组改制、规章制度建设等法律风险监控机制。

三、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这是不可分割的。该系统主要由总法律顾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和专业法律事务人员组成。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首先要构建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框架体系,完善企业的法律工作网络。集团公司总部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他有条件的下属企业应设立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室、法律联络员等。根据企业规模和发展需要,形成自上而下联动、层层把关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四、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是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保证

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大量具体法律事务应由专门法律事务机构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只有依靠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才能有效工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得力助手和工作人员助手。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总法律顾问无法有效履行职责,导致企业总法律顾问职位失效。

五、企业应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

通过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逐步改变国有企业法律人才匮乏的现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队伍。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管理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专业团队保障。企业应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和学习,拓宽企业法律顾问的国际视野,为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创造条件,逐步形成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专业化、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人才队伍。

加快国有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一项创举。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快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壮大的有力保证。要实现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必须采取务实态度,从国有企业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争取实效。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将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有机结合,扎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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