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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及其实现)

时间:2020-09-21 15:36:11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59

在对,形式正义根据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分配权利和义务,而实质正义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进行间接分配。实体正义不仅促进了民法的社会化,而且催生了经济法和社会法。实质正义可以通过立法环节来实现,即转化规定范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然后通过行政和司法机关来实现。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编辑。法律是一个与正义密切相关的制度体系,并随着正义的进步而扩展。否则,即使它被正式承认为法律,它最终也会因缺乏公正而被放弃。

: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分配权利和义务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分别属于现代法和现代法的权利义务分配价值。在对,形式正义根据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分配权利和义务,而实质正义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进行间接分配。实体正义不仅促进了民法的社会化,而且催生了经济法和社会法。实质正义可以通过立法环节来实现,即转化规定范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然后通过行政和司法机关来实现。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编辑。

介绍

法律是一个与正义密切相关的制度体系,并随着正义的进步而扩展。任何法律只有从正义的角度得到合理的解释,才能有其意义和价值。否则,即使它被正式承认为法律,它最终也会因缺乏公正而被放弃。正如罗尔斯所说:“无论法律和制度多么有效和有组织,只要它们不公正,就必须改革或废除它们。19世纪末以后,以《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代表的经济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法律范畴,对20世纪对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经济法体系的存在虽然是客观事实,但它背离了传统法律特别是私法所追求的正义观,导致传统正义缺乏支撑,受到一些私法学者的批判和抵制。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存在只能解释其现实性,而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经济法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首先必须受到正义的质疑,即它是否符合人类社会的正义需求。社会正义正在实现吗?事实上,这种考试从来没有停止过,而经济法也在这些考试中回应着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试图打消人们对对自身公正性的疑虑。然而,正义本身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历代思想家从不同角度对正义进行了解读和分析,形成了各种正义观,这使得我们面前的正义真正成为“普洛透斯”的面孔。[2]至于正义的类型,它甚至更加多样。除了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之外,还有传统的客观正义、主观正义、理性正义、神学正义和法规正义,以及现代的对正义、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等。[3]中国一些学者甚至在反思前、反思中、反思后都提出了正义。[4]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为了解释经济法存在的合理性,研究经济法的学者抛弃了传统的正义观,立足于现代社会寻找经济法存在的价值,阐释了经济法的正义基础——实体正义。[5]这一解释无疑回答了经济法的正义性和价值追求问题,使经济法在概念层面上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关于经济法正义的讨论已经结束,而只是刚刚开始。由于目前的结论主要是经验性的,所以对经济法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对对应关系还缺乏科学的论证,也缺乏将实体正义转化为现实制度的逻辑解释。本文试图通过对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研究,揭示经济法与实体正义的逻辑关系,论证经济法体系的正义性。同时,进一步阐明了经济法如何将实体正义转化视为范和现实中的具体社会行为。

第一,正义的两个阶段——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当我们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来解释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和范,经济学存在的合理性时,我们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对实体正义和对形式正义的理解,否则,我们将无法获得正确的结论或由于标准的混乱而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因此,正确界定对的形式正义和质量销售正义是证明经济法正义的前提。

目前,在对,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方式,最常见的是从立法和法律适用的角度,即形式正义属于法律适用的正义,而实质正义是立法的正义。例如,当代美国,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昂格尔,说:“当普遍规则的统一适用被视为正义的基石时,或者当有效性的确认被视为独立于相互冲突的价值的选择原则时,这种正义的理想就是形式上的。——当它支配分配决策或交易的实际结果时,这种理想就是实质性的。”[6]罗尔斯还认为:“这种公平一致的对法律和管理制度,无论其实质原则是什么,我们都可以称之为形式正义。”[7]与此相一致,罗尔斯的实体正义指的是制度本身的正义。[8]丹麦法学家斯蒂格乔根森,持有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形式正义的核心是期望在对,同样的案件得到平等的对待,而实质正义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这意味着在所有法律事务和社会关系中,合理性、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都应该得到贯彻和体现。[9]受西方法理学的影响,中国学者一般从这一角度来解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认为“在法律范,内部,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造中的正义,而形式正义则是执法和适用中的正义。”[10]

对对正义的另一种分类和解释是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理论,它从分配正义而不是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解释形式正义和实质(具体)正义。他认为,形式正义是“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属于同一基本范领域的所有人都应得到平等对待。”与形式正义相比,对是具体的(实质性的)正义,包括对的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的优点、工作、需求、地位或合法权利来对的。[11]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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