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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与法律传统的关系(法律移植与时代变迁:全球化时代的法律文化译介研究)

时间:2020-09-02 23:21:57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20

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成立3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海外版30年来在积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和中国, 宣介发展变化方面取得的成绩。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文化的一部分,在对之外具有积极的传播和宣传意义,中国法制建设应适应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局,其成就应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这使得法律文化的翻译和引进越来越重要。

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成立3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海外版30年来在积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和中国, 宣介发展变化方面取得的成绩。海外版需要总结经验,发挥优势,在新起点上锐意创新,用海外读者愿意接受的通俗易懂的语言,把中国的故事讲好,把中国的声音传好。[1]指导了对新闻媒体的传播工作乃至整个外宣事业的发展,为中华优秀文化的国际传播指明了方向。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文化的一部分,在对之外具有积极的传播和宣传意义,中国法制建设应适应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局,其成就应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这使得法律文化的翻译和引进越来越重要。

中华法制历史悠久,古代法典的编纂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随着工业革命和西私法文化的发展,中国现代法律进程不可避免地打上了“翻译法”的烙印,这种“翻译法”历史地建构了晚期法律移植的传统,影响了当代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容和方法。摘要:本文以全球化为背景,提出了法律翻译和介绍从“引进”到“走出去”的新时代要求,分析了法律文化翻译和介绍在内容、要求、目的和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适应对的策略

1.域内移植与域外输出:法律翻译与介绍的演变

始于18世纪的“名译矛盾”和“礼仪之争”引发了中与西,之间的文化大对抗,最终以中国的“禁教”告终。 这使中国失去了了解外交事务的机会,同时也形成了以域内为主要介绍对象的法律文化交流模式。晚清洋务运动和法律的改革与修改开启了一个百年的法律进程,中国采用西,的法律,模仿日本,模仿苏俄。在鸦片战争,之后,清廷所面临的各种国际谈判客观上促进了西法的翻译和介绍。 《各国律例》是近代西方法论著作中最早的中文译著,史籍清晰,为中国人了解和接受西国际法体系打开了一扇窗。 [3]洋务运动开始后,西法律典籍(如《万国公法》,《法国律例》)被大规模翻译和引进。戊戌变法战败和甲午战争后,西的部门法(如《美国民主宪法论》和《英吉利法研究》)也通过日文翻译到中国

从最初的国际公法翻译到部门法的系统介绍,再到西宪法体系的大规模翻译,西域内的引入对中国,对的传统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改变了世界的知识结构甚至观念。[4]法律移植的传统在民国时期被沿袭,抗日战争和新中国的建立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和全球资本主义的渗透,对对和西法的借鉴和借鉴已成为一种趋势。法律移植之所以贯穿于中国历次社会变革之中,是因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的迫切需要和法律经验的缺乏,以及对在法律翻译和介绍的内容、要求、目的、主体和流通渠道等方面的缺失,导致了西法法律文化在中的交流逆差,形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历史需要正视,传统需要尊重,但对传统的继承并不意味着坚持规则和不想改变。以法律翻译为媒介的文化交流桥梁不仅是“引进”外国文化的桥梁,也是“走出去”中国文化的桥梁。经过几个世纪的变迁,中国应该以更加冷静、自信和开放的态度走向世界,融入中多元化的全球化格局

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各民族文化融合交融的同时,也有一些令人担忧的事实:

首先,西话语体系仍然占据着全球话语体系的中心脏,引领着文化和价值的走向和判断。从英语强大的国际交流来看,除了英语母语或第二语言之外,世界上还有大约10亿人在学习英语;80%以上的阅读材料和网络信息是在英语;出版和发行的95%的国际学术论文是在英文;撰写的英语原著的翻译数量远远超过其他语言;英语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外交、法律、贸易等领域,理应发挥其“世界性”效应。[5]语言霸权不仅勾勒出中在国际话语体系中的优势和劣势,而且在国家之间制造了“心缘”结构,客观上导致了发展中的中国和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依赖。

其次,以语言为载体的文化交流正在悄悄地将西价值观渗透到弱势文化群体中。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西本土文化以一种温和而隐晦的交流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当这种传播通过报刊、学术讲座、电影电视、网络社交媒体等方式充斥各种传播渠道时。信息传播将日益表现出不受国家主权约束的自由流动,弱势文化也将经历强势文化的洗涤和重构。正如萨义德所说:“某些文化形式可能获得支配另一种文化形式的力量,正如某些思想比其他思想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一样。”[6]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是如此。随着法律教育的普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国家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模式几乎遍及全世界;大多数全球规则都是以欧和美为中核心建立的,基本价值观和法律体系反映了西的利益[7]

文化在地区间的不平衡传播还表现为对所谓的西式英文迷信和对对本土文化的不认可。就近代中国的翻译法而言,它一直主要被对和西方法论所接受,但本土法学理论的出现却很少见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只有一些普遍意义上的理解。尽管西法在中国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改编和吸收,但中与西融合所导致的中与西之间的差异仍时有发生。——建立在他的文化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模式的建构往往不能反映当地和中的法律需求。西法法律的心理意识水平和制度运行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当地文化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无法彰显,国家文化认同的认同危机出现。一方面,这些差异根源于中西法法律文化的异质性;另一方面,这是由于在拓展人类实践空间的过程中,中和对文化观念的调整以及对对统一规则的追求。

从话语建构和文化交流的角度来看,对和西的知识分子依附正在弱化中华民族的文化表达,而西成为积极的行动者,东方成为消极的回应者。[8]国际环境的制约和自身发展的局限需要我们对对的国际法律文化交流进行新的解读。如果说移植域内是一种历史选择,那么法律的翻译和引进应该随着全球多元化格局的开放而呈现出新的时代变化,即平衡中与西之间的文化交流,寻求新的国际对方言与合作。我们不仅要以批判的眼光“引进来”,更要以发展的眼光“走出去”,重视向外输出,把我们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理论、模式和现代法制建设的成果带到宣介,以提升我们的国际形象,增强我们民族文化的自觉性、自信心和自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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