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负债会计处理(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留待后定款项)
所谓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留条款,英文对应的对是开放条款,有人称之为临时付款违约条款。这种条款的基本含义是,双方都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即使某一条款甚至几个条款缺失,合同仍然可以成立,缺失的条款可以由双方在将来确定,或者根据适用的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美《统一商法典》具有法现代商业的创新精神考虑到现代商业的发展与传统法有着不同的理念和规则
从内容上看,预留条款包括价格预留、交货时间和地点预留、商品规格预留、付款时间和地点预留、履行方式和数量预留等。
在本文中,价格是为后确定的条款保留的,这是研究的重点。此外,笔者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后设条款固定下来,主要是因为本文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合同通则》)作为讨论的重要内容,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国内货物销售合同由同一个国内法,进行调整,在对没有其他专门的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法理论对后条款的分析在传统的法合同理论中,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合同的确定性。在法, 英国,国际著名的合同专家阿蒂亚,的经典著作《合同法,》的导言中,第五章的标题是确定性,它在法的合同理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合同导言法在开始时指出:“虽然成立合同的所有其他条件都已满足,但由于双方的意图或合同文本的含义不确定,仍有可能无法达成合同。无论如何,这是表达法法律的一种经典方式,这种方式受到必须准确描述合同的特点和内容的观念的严重影响。”[21]阿蒂亚在本专著中以一个著名的案例为例,进一步指出“同意谈判的协议”不是有效的合同,这是一条非常古老的法法律规则。因此,由于价格尚未确定,建筑商为开发商建造建筑的协议被认为是不具约束力的,达成协议的唯一办法是“公平合理的价格可以协商”。[21z Z4]中国著名的法科学家沈达明,教授也指出:“根据传统的法,协议,双方不能达成合同是因为双方含义的内在不确定性或所用词语的不确定性。这种传统的法是受这样一种观念的影响,即合同是一种东西,它的特性和轮廓必须得到准确的证明。”[C3]总而言之,传统的法契约理论强调契约的确定性。如果价格没有确定,就有可能判断该协议不是有效的合同。由此看来,合同必须有一些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没有它,合同就不能成立。它决定了合同的类型,决定了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质量和数量,而留下待决条款是对传统合同理论对法合同确定性规则的重大突破,它彻底更新了一系列原有的法法律。
留待以后的条款。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合同意向,即使没有某些条款(包括价格等),合同仍然可以成立。),这些条款可以根据法法律的规定、双方或指定的第三方之间的协议(包括第三方记录的市场数据)来确定。在这方面,留待以后处理的条款基本上是订立合同的灵活标准。在当事人有明确的合同意图的前提下,将某些条款留空也视为合同成立。“法的合同不是完全确定的。法合同有限的事实不会威胁到系统的法?这种灵活性有助于确保公平的结果。它不但没有削弱法,合同的地位,反而加强了法合同的地位,使法合同更具适应性和成长性。”:“现代契约法强调公平的重要性,强调灵活性胜过确定性。”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我们坚持合约确定性的传统规则,我们就不会采取灵活的态度,将价格和其他条款留在对,这不利于维护公平原则和贸易的发展。
法传统契约有其特殊的生存环境,而对契约要求确定性和完整性,这符合其当时商业发展环境的需要。
然而,当代商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学、技术和通信方法的迅速发展在最近几十年中加剧了这种变化。
从国际货物贸易的实践来看。有许多客观原因限制了合同的价格。对于在对,没有立即履行的合同,如果合同价格从一开始就是固定的,那么一方在对的不公平结果可能会在以后发生,这样的事故可能会发生在买卖双方身上。如果对的合同价格条款采取灵活的态度,使买卖双方能够消除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利影响而订立合同,对无疑将有利于促进贸易。具体而言,在一段时间后履行的合同可能会遇到以下特殊情况:由于气候和环境等复杂因素造成的商品产量和供求变化、各国汇率的变化以及对价格成本的影响;信息不是对,市场上买家和卖家的对信息是不完整和不同的,等等。在上述情况下,将合同价格留待以后确定是对和对之间的一个公平选择。从签订合同到完成销售合同可能有很长一段时间(几个月、六个月、一年甚至几年),在此期间市场动荡难以预测。由于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经常波动,在国际贸易中,对一方往往愿意利用现货价格作为法进行一些敏感的商品交易和长期大宗供应活动以降低风险。例如,在五金矿产的交易中,有时有些交易双方在报价或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规定货物的价格,而是规定货物的价格应根据交货时伦敦五金交易所的平均现价计算。
正是由于后设条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协议,进而推动了国际统一合同,而法在这方面制定了专门的规范。
第二,西方发达国家落后了
设定法的条款
至于稍后决定的条款,无论是英,的法、美和法国家,还是mainland China的法的法,都在这方面设立了法,但具体的条文却不同。
由于数据和时间的限制,作者还没有证实哪一个西方发达国家首先采用了法规模式,并把它留给以后的条款。根据我所看到的信息,如果第一个开头是为后面的条款保留的,并且后面的条款被组织成一个系统,那么应该参考美的统一商业法代码。法代码的第2-204条是法,的核心条款,它们是为后面的条款系统保留的。它们在原则上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规定的:如果双方都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他们仍然可以在没有某些条款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然后,《法法典》第2-305条“价格待定条款”、第2-308条“无交货地点”、第2-309条“无具体时间”和第2-310条“无付款时间或信用证开始时间”分别将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和付款时间留待以后确定。下面首先讨论核心的法条款,然后重点讨论价格待定条款。
美国《法法典》第2-204条规定:
如果双方都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且有合理的救济依据,即使在订立合同时有些条款暂时没有得到支付,货物买卖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并不因其缺乏确定性而无效。[1]这里
根据《法统一商法典》,在商品销售中,要约最重要的内容是确定商品的数量或提出确定数量的法。至于价格、交货时间或付款时间等。根据所谓的合理标准,它可以留待以后确定。例如,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对的价格,如果将来有争议,美国法研究所将解释,付款应以合理的价格进行;如果在对,没有规定交货或付款的时间,也将被解释为交货或付款的义务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至于什么是合理的,这是事实,必须由法研究所根据案件和周围的情况来解释。
设立待定条款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即方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满足当代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并使某些合同尽可能不因为缺少某一条款而不能成立。混乱。美《统一商法典》具有法现代商业的创新精神考虑到现代商业的发展与传统法有着不同的理念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