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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比较)

时间:2020-09-10 11:54:41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6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法,海事特有的制度,它不同于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也是海事法成为自己的制度的重要原因。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错责任为基础,辅以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索赔人获得的赔偿和享有的权利和责任往往不同。索赔人往往需要认真考虑各种索赔权利之间的差异,以便获得最大利益,从而寻求对对自身利益的最大保护。

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和性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法的法律制度,在该制度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作为责任人,在船舶航行或停泊在中时,可以根据法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己的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法,海事特有的制度,它不同于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也是海事法成为自己的制度的重要原因。在这种制度下,当责任人具备法法规定的条件时,他可以根据法法限制自己的债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作为债务人的责任人。它与一般民事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1.1从性质上看,海事责任限制属于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质,一般民事责任属于法法规定的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的责任,义务人必须履行。然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不同的。一方面,海事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法法律规定的责任范畴;另一方面,责任人可以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自己的责任,从而减少自己的责任。因此,它是海事赔偿责任人的专属“权利”,而不是一般民事责任人所拥有的。1.1.1归责原则不同。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错责任为基础,辅以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就对海事赔偿责任而言,它以严格责任代替错作为归责原则,因此,无论责任人是否有错,他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1.1.2损害填补规则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的填补规则,即实际损害填补规则,即损害金额和赔偿额,而对海事索赔负责人有责任限制保护,其填补规则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1.1.3基于索赔权的不同要求一般民事责任要求索赔人要求责任人在特定基础上进行赔偿。索赔人获得的赔偿和享有的权利和责任往往不同。索赔人往往需要认真考虑各种索赔权利之间的差异,以便获得最大利益,从而寻求对对自身利益的最大保护。就海事赔偿责任而言,在对,无论索赔人基于何种索赔,只要是限制性债权,都可以享有责任限制的保护。2.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概念和性质,也称一揽子责任限制,是指对承运人对其不能免除责任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责任的制度。我国《海商法》第四章规定了对,承运人对货物灭失的责任限制,对《海商法》第五章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制。2.2中国《海牙规则》第56条规定,属于单位责任限额,而不是总额限额:承运人对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计算,每件或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计算单位。 但是,托运人已经在装运前声明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这在提单的中部分中有所说明,或者承运人和收货人也有所说明

如果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设备包装,则应在中,提单中注明此类运输设备在中包装的货物或其他货运单位的数量,该数量应视为前款所述的货物或其他货运单位的数量;如果没有规定,每个装运器具应被视为一件或一个单元。如果运输工具不是由承运人拥有或提供的,运输工具本身应被视为一件或一个单元。2.3承运人责任的限制必须在免责范围内。由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对法《承运人责任法》规定了保护承运人利益的一定条件,从而促进了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再加上承运人自身特殊的谈判地位,承运人拥有不同于陆运的特殊免责条款。无论《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还是《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我国的《海牙规则》也不例外。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联系与区别3.1二者之间的联系虽然海事赔偿责任与承运人责任限制属于两种不同的制度,但在保护承运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利益方面有相似之处。3.1.1在功能上,它具有保护责任人的功能。无论是承运人的责任限制还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都是责任人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够有效保护责任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责任,从而承担有限责任。3.1.2二者都具有继承责任限制的功能。承运人责任限额是承运人承担的单位责任限额。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单位责任赔偿标准与损失货物数量或总人口的乘积,可以说是承运人享有的第一责任限额。承运人符合海事赔偿责任的要求,属于海事赔偿责任主体范围的,可以享有第二责任限额,即承运人按照第一责任限额计算的超过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以不予赔偿。3.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区别中的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在中,的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中有类似的规定,但只是对限额大小的规定有所不同,这在法海运中并不是一个独特的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分别属于法和中两个不同的法海运法律制度。尽管它们具有相同的功能,但法宪法中的法律却有明显的差异。理论上,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称为综合责任限制或一般责任限制,承运人单位责任的限制称为单位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于特定事故或特定航程造成的各种合同债务和侵权债务,其对对的责任可以是人身伤亡责任,也可以是财产损害责任。然而,对对承运人单位责任的限制只是海上运输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即承运人根据对的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运输的每件货物或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承运人责任的限制一直与中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联系。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运输合同中中提单的责任基础,是运输合同或提单的核心内容。这是运输合同或提单赋予承运人的对对,所运货物的责任,也是船东或旅客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的法法律依据。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如下:3.2.1前提不同

承运人责任限制适用的前提是,在承运人不能免除责任的范围内,是指对及其雇员因违约或侵权所承担的单位责任限制。3.2.2有权援引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不同。有权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是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承租人、船舶经营人及其雇员或责任保险人。有权援引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如下:《维斯比规则》是承运人,《汉堡规则》扩大到承运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雅典规则》、《海商法》和《海商法》在中国都扩大到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3.2.3权利主体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可以是受损船舶的所有人、货方、旅客、油污受害者和所有其他受害者。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只有货物方或旅客。3.2.4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和金额不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基于每次运输。每一位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旅客,国际海运为46666张特别提款权,国内海运为40000元。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以每次事故为基础,国际海上运输按时完成46666张特别提款权乘以遇险船舶乘客定额的计算,最高不超过2500万张特别提款权;国内海上运输按4万元乘以事故船舶的客运量计算,最高限额为2100万元。3.2.5免责条款不同于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条款。0103010规定了免责条款,只要承运人在规定的免责项目内,他就可以享受免责条款。然而,在对,没有针对船东、租船人、经营人等的免责条款。但仅限于有限债权和非有限债权。只有限制了债权,责任人才能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享有责任限制权;对于对,的非限制债权,责任人不能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即责任人对的非限制债权应承担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3.2.6权利实现的程序不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负责人应向法学会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提交限制基金。只有经过这一系列的法程序,责任人才能享有责任限制。但是,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额不需要单独提出申请,一旦责任确定,就可以根据合同或法法享有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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