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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的成因与分析(刑事诉讼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时间:2020-09-28 11:44:31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53

近年来,出现了许多不公正和虚假的错,案件,数量令人震惊。既有立法不完善、法律环境缺乏等客观因素,也有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办案中存在问题等主观原因,这些都会孕育出错案。因此,本文将以“万叔强奸杀人案”为例,通过分析该案争议焦点及其事实认定,以对的方式分析错冤案和假案的成因,并构建和完善防止错冤案和假案的制度。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判处死刑,平无期徒刑。

近年来,出现了许多不公正和虚假的错,案件,数量令人震惊。我们不得不反思问题的症结所在。既有立法不完善、法律环境缺乏等客观因素,也有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办案中存在问题等主观原因,这些都会孕育出错案。因此,本文将以“万叔强奸杀人案”为例,通过分析该案争议焦点及其事实认定,以对的方式分析错冤案和假案的成因,并构建和完善防止错冤案和假案的制度。

一、案件介绍

2003年5月18日晚,平和侄儿受他人委托,开着一辆大卡车到,搭车前往杭州。第二天上午10点钟,在附近的一条沟里发现了的尸体。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判处死刑,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高级法院最终判处主犯死缓,从犯平有期徒刑15年。2012年2月27日,杭州公安局将“5.19”事件受害者王某,的指甲提取的DNA与警方的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一个令人震惊的结果:分型的DNA与2005年被处决的罪犯勾海峰高度一致。2013年3月26日,省高级法院依法对、平在发生的强奸杀人案进行了再审,撤销了原判。张辉和张高平被判无罪,而张高平和张辉的叔叔们则被监禁了近十年。

二、本案所涉及的争议焦点和事实

(a)特别证人证词的证明力和事实的确定。证人证言,是指除当事人外,知道有关案件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证人“监狱侦查的耳目”,即监狱通过从在押罪犯中挑选一些所谓的“线人”而建立和使用的一种秘密侦查力量。在实践中,办案人员经常打着“秘密侦查”的旗号,滥用“监狱侦查的耳目”,造成大量不公正、虚假的错案件。

在本案中,在审判期间,被告张辉告诉法院,他的供词材料是由一名名叫袁连芳的狱警公布的,然后被迫复制;平还称,他的认罪是在调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压力下作出的,香烟燃烧的“牢头”袁连芳,可以证明这一点。然而,在本案中,法院将明显薄弱和持不同意见的证据视为本案定罪和量刑的关键证据。

(二)采纳转送的证据和认定相关事实。传递的证据,即它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来源于原始证据。由于这类证据经历了一些中间环节,为了防止错承认事实,必须使用其他证据来加强其证明力,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中,同狱犯人的证言称,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情绪平静,并告知其曾将一名妇女从家乡带到并在实施强奸。他并非故意杀害被害人,而是由于该妇女的呼救声,他在被卡在脖子上时意外勒死了该妇女。两名被告都坚持认为,这份认罪书是在袁连芳的威胁和压力下作出的。然而,法院最终驳回了被告的辩护,并采纳了袁连芳提供的书面证词

(DNA鉴定意见与案件的关联性及相关事实的认定。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指纹鉴定、DNA鉴定等现代技术在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侦破案件、查明真正的凶手、减少冤假错案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然而,在我国刑事侦查领域,现代科学技术的普及程度仍然很低,科学技术的进步并没有很好地辅助案件的侦破,反而令人怀疑。

在本案中,警方的法医从受害者王某,的指甲末端检测到受害者和一名男子的混合DNA带,该男子的DNA带与本案中两名被告的DNA带不一致。然而,法院认为证据与案件无关,不能排除两名被告犯罪的可能性。这是脱氧核糖核酸专家意见的关键证据,最终使伯侄关系得到纠正。

第三,对案折射出的错冤案和假案的成因及解决途径

(一)轻证据,重口供。虽然口供是侦破案件的突破口,但过于注重口供的作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冤假错案的无尽恶果,错案件受到了严惩。

在这种情况下,错有“重证据轻口供”的误解。为了从叔叔和侄子那里获得供词,调查人员非法使用他们在监狱调查中的眼睛和耳朵,并使用酷刑获取证据。然后,在证据链明显不相关且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法院仍对对伯侄关系做出有罪判决。

(二)强迫自证其罪的现象仍然存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要求司法人员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手段和方法强迫犯罪嫌疑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非法利用监狱调查人员的耳目向叔侄获取口供,这本身就属于变相刑讯逼供,导致了这样的冤案。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贯彻,强迫自证其罪的现象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

(三)辩护权弱化。从一审结果来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意见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却被法院一一驳回,所作的解释也牵强附会。在二审中,法庭律师对的无罪辩护意见处于矛盾状态。对检方提供的证据令人怀疑,他不敢大胆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无罪判决。最后,出于对“犯罪嫌疑较轻”的考虑,他作出了妥协,张辉被减刑为死刑缓期执行,他的同伙张高被减刑为有期徒刑15年。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性辩护得不到尊重,程序性辩护的意见不能达到限制公权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导致辩护质量低下,辩护权弱化。

四.结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中国的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办案水平不断提高。然而,司法领域仍存在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疑有犯罪”和“疑有犯罪”的思维定势仍有很大的市场,大量不公正、虚假的错案件冲击了社会正义的防线。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关注办案理念的转变,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减少不公正和虚假错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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