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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二审程序中上下级检察机关职权关系的反思)

时间:2020-10-10 16:17:45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12

检察机关的上下级之间存在着领导关系。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刑事诉讼中,上级检察机关出席二审法院,有权变更下级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意见,并对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的错误判决或裁定提出纠正意见。但是,现行的法律在很多方面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例如检委会,下级院,对,的决定,以及上级院的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是否可以在二审程序中直接变更,还是应该经过更严格的程序?这关系到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首先

检察机关的上下级之间存在着领导关系。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刑事诉讼中,上级检察机关出席二审法院,有权变更下级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意见,并对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的错误判决或裁定提出纠正意见。但是,现行的法律在很多方面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例如检委会,下级院,对,的决定,以及上级院的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是否可以在二审程序中直接变更,还是应该经过更严格的程序?这关系到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首先,提出了问题。虽然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存在着领导关系,但是这种领导关系应该如何体现在具体的职权运作中,或者说上级院应该如何行使领导职权?现行法律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的混乱和尴尬。举个例子来说明。

【基本情况】2013年1月25日晚,被告张某某驾驶叉车在某村,工作,晚餐时饮酒。那天晚上22点,张某某完成工作后,开着轮式自行机械车离开了某村,回到了自己的住处。当他从西向东走到某个十字路口的东边时,刘某从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合适的。张某某离开现场时,张某某与刘某的身体相撞。刘某在事故中丧生。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8毫克/100毫升。已经确定张某某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张某某拒绝承认他开车撞倒别人的事实。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公诉部门将案件提交给检委会进行讨论。检委会,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决定以交通事故罪起诉张某某,对。2013年10月23日,张某某,对,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张某某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查,上级检察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一审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并在二审法院发表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一审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中,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只是按照一般的处理程序,即由承办人作出审查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检察长批准,但未经检察长决定或报请上级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7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法院检察官出庭的任务之一是支持抗诉或听取上诉意见,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错的错误判决或裁定提出了纠正意见。这意味着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程序中,二审检察机关有权对对,的原审判决提出纠正意见,但如果原审判决采纳了原下级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对的原审判决的纠正意见实际上意味着上级检察机关改变了下级检察机关的原审起诉意见。因此,无论是基于法理上的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还是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在二审程序中,上级检察机关有权变更下级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上级检察机关的承办人、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是否有权直接改变对,下级检察机关最高决策机构—— 检委会,的决定,或者上级检察机关在行使上述职权时是否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第二,争议的焦点是对。对上述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在上诉案件二审程序中,上级检察院应改变下级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后的决定,只要按照一般案件处理程序处理,即承办人应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然后得到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检察长的批准。当然,如果上级检察院的承办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也可以提交我院检委会分院讨论决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二审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上级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后,要改变下级检察院的决定,一般应提交我院检委会分院讨论决定。如果检察长认为没有必要提交检委会,应由检察长作出决定,这不能按照一般审批程序办理。没有上级检察院检委会或检察长的决定,下级检察院检委会的决定不能改变。

上述两种意见的争议焦点在于上级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在二审程序中变更下级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意见,即上级检察机关的任何办案人员或部门都有权直接行使这一权力;或者上级检察机关和下级检察机关是否有领导关系,意味着上级院的办案人员或者下级院,的检委会对,当然有领导关系。3.对刑事二审程序中上下级检察机关权力关系的思考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上级检察机关要改变下级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检委会下级检察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有领导关系,是指检察机关的整体。这并不意味着上级院,的办案人员、部门或主管领导检委会,下级院,对,有领导关系,他们在行使职权时需要有一定的对关系。具体分析如下:第一,从检察机关上下级的权力关系来看,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的议事决策机构,受检察长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下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之间存在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可以根据职权改变下级检察院的决定。这是就下级和上级检察院的整体职权而言,但就具体职权而言,上级院和下级院检委会的部门和副检察长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因此,上级院的业务部门和副检察长不能直接改变下级院的审议和决策机构—— 检委会,的决定

第二,从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来看,以北京市为例,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对二审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上级院变更下级院检委会决定的程序,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原则性规定,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2009年8月11日通过)第三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范围包括:(六)检察长决定后,根据法律和其他规定,审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细则》(京检发[2009]200号)在对,进一步明确了本课题的范围,其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审查的课题范围包括:(七)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审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本院业务部门与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以及依照法律和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由此可见,如果上级院承办部门与下级院检委会对本案有重大分歧,属于上级院检委会的审议范围,是否提交同级检委会研究,由上级院检察长决定,承办部门和主管副检察长无权直接变更检委会,的决定。 在二审程序中,如果上级检察机关要改变检委会,的起诉意见,应由上级院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我院检委会分院研究; 如果总检察长决定不提交申请,则应由总检察长做出决定。第三,从执行法规, 范化的角度看,上级检察院改变下级检察院检委会的决定应由上级院, 检委会讨论决定,这也是严格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受到严格规范,直接影响法律能否正确适用,司法工作能否得以维持,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整体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应遵循严格的程序,特别是当上级院,对,拟出具大幅改判、发回重审或宣告无罪的意见时,更应如此,以避免随意性,确保监督的准确性、严密性和公正性,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此外,上下检察机关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在二审程序中,上级检察院对改判、再审或宣告无罪发表意见时,应充分听取下级检察院的意见。毕竟,下级检察院在一审程序中有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的经验,其在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对加强了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在保证案件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整体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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