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后被害人反悔(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反悔的情形及应对)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是指加害人以供认、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处理方式。而罪犯在对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后,和解协议在对,一个国家专门机构得到审查和批准。随着实践的深入,许多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达成后已经悔悟,这给我们的和解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刑事和解中的悔罪,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有一些规定。第52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他们可以达成另一项解决办法。不能另行解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第52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或者诱导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和解协议履行后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者报复的,和解协议无效。决定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撤销原决定,由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起诉。”对《刑诉规则》刑事和解虽然有一些规定,但并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第一,受害者悔恨的情况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由于被告人往往为了追求刑事责任的最小化而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很少有人在中间忏悔;但是,被害人一方可能会在中间提出自责,而自责主要有三种情况:(1)被告一方在以前的刑事和解中犯了诈骗罪
[案例1]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违反法规,交通管理,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在对, 何某某支付了赔偿金,在公安调查阶段获得了受害者的谅解,并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在检察院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对刑事和解时,被害人的《对和解协议》提出反悔,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对赔偿协议》中欺骗被害人”,检察院审查事实真相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案中,在与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的过程中,被告提出保险公司应向受害者家属支付30多万元,并追加人道主义赔偿10多万元。受害者接受并签署了相应的和解协议。但事实上,被告提出的30多万元的赔偿是根据受害人的农村户口计算的,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区别在当地司法实践中已被废除,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达到50多万元。受害者家属发现这一事实后,认为被告在赔偿谈判中作弊,并试图在保险公司知道被告赔偿金额的情况下支付本案的全部费用
(2)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案例2]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因驾驶超载机动车死亡,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规定赔偿和人道主义赔偿将在五年内执行,受害者表达了对对犯罪嫌疑人的理解。在检察院公诉阶段,公诉人主持了本案的刑事和解工作,但受害者表示遗憾,因为他在达成原赔偿协议的过程中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压力,现在他担心五年内分阶段执行的赔偿到那时将无法实现。检察机关审查事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中,被告在一次单方事故中造成了其叔叔的死亡,刑事和解非常容易达成,但本案在公安机关达成和解后,在起诉和公诉阶段表示了悔意。经审查,检察机关发现本案双方为近亲属,但被害人死亡后仅留下孤儿寡母,且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大部分亲属都站在被告人的方立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导致被害人签署和解协议,但被害人内心感到不公平,最终导致和解并产生遗憾。(三)被害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
[案例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违反法规,交通管理,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在对, 王某某支付了赔偿金,获得了受害者的理解,并在公安调查阶段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在检察院公诉阶段,被害人无正当理由在对刑事和解中表示遗憾。之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交通事故罪判处王某某10个月监禁,缓期一年执行。本案双方在公安调查阶段已经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和人道主义赔偿金。然而,在检察院公诉阶段,被害人仍无正当理由反悔。在实践中,这种背信弃义的现象越来越多,给刑事和解带来了许多困难。
第二,对被害人悔过的情形应该是对(1)对应当是对被害人因被告人的欺诈行为而悔过
对以本文案为例。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协议无效有两个原因。首先,被告在刑事和解中试图隐瞒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刑事和解中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合同应遵守的自愿原则,因此我们认为刑事和解协议无效。刑事和解协议虽然是公权力框架内的协议,但本质上也是一种契约,因此也应遵守私法契约的基本原则。《民法》和《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生效要素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遵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原则、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等。也应该是刑事和解协议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刑事诉讼法》号法律第2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悟,通过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道歉,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如果受害者自愿和解,双方可以和解。”该条款还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协议的有效条件必须包括受害人自愿的原则。但是,在一中,一案中,被告在刑事和解中犯有欺诈罪,被害人对被告在欺诈情形下的犯罪行为表示理解,这是不真实的,违反了合同中应遵守的自愿原则,是无效的刑事和解协议。第二,被告没有真心悔改,受害者在对作出了积极的赔偿。刑事和解制度是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中国的借鉴。在对,被告人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是,被告人在犯罪后真心悔悟,通过积极的经济补偿,可以减少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理解,从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同时,被告因其悔罪、道歉和赔偿而被认为减少了其人身危险性,在对具备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在一中,的案例中,虽然被告愿意向对,的受害人支付赔偿,但他试图通过向保险公司隐瞒真实的付款来减轻其经济赔偿负担,从而欺骗受害人的理解。被告的欺诈行为表明,他在刑事和解中没有真正忏悔和自责,也没有真正主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他只是假装忏悔,以弥补刑事责任的最小化,这最终导致了受害者的忏悔。被刑事案件破坏的社会关系没有得到真正的修复,被告自身的人身危险也没有被证明有所减少。因此,和解协议不能实现刑事和解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