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措施11种(诱惑侦查适用中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隐匿身份进行调查,但不得引诱他人犯罪,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本文确认了诱惑侦查作为秘密侦查措施之一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诱惑侦查的使用目的、审批程序和适用原则。在对司法的实践中,运用大量诱惑侦查手段侦查毒品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隐匿身份进行调查,但不得引诱他人犯罪,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本文确认了诱惑侦查作为秘密侦查措施之一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诱惑侦查的使用目的、审批程序和适用原则。在对司法的实践中,运用大量诱惑侦查手段侦查毒品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诱惑侦查在司法律实践中早已被广泛运用,但相关立法明显滞后。公安机关《刑事特情工作细则》颁布于1984年,但由于社会治安形势、刑事诉讼法反复修订等因素,其内容严重滞后。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实务部门掌握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和量刑标准,但对对“犯罪故意诱惑”持肯定评价,而新刑事诉讼法则否定了犯罪故意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因此,在实践中,如何严格适用诱惑侦查的相关规定,确保其在法律轨道上运行,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二、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来,中国西部一个基层检察机关处理了300多起毒品案件。通过对对,上述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运用存在以下问题。
(1)未成年人成为诱惑调查的对大象
在过去两年,我院处理的23宗青少年涉毒案件中,有18宗均为零包,贩毒案件,涉案未成年人均无涉毒犯罪记录。虽然立法没有限制对象在诱惑侦查中的运用,但未成年人显然不能作为诱惑侦查中的对象,因为他们的心智还不成熟,辨别是非和抵御诱惑的能力较差。在零包,无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贩毒虽然是轻微犯罪,可以免除处罚,但公安机关通过诱惑侦查诱使未成年人实施轻微刑事案件,这显然不仅导致犯罪圈的扩大,而且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二)对大量轻微毒品犯罪案件实施诱惑侦查
在我院处理的282起贩毒案件中,231起案件涉及的毒品数量属于《刑法》第347条规定的“少量毒品”。公安机关侦破贩毒案件时,都是利用非侦查人员进行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将对技术侦查发起的毒品案件范围界定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进一步细化了对,重大案件的类别,反映了对应严格规范技术侦查应用的趋势。与技术侦查相比,诱惑侦查更容易侵犯公民权利,但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没有明确的界限,也没有仔细区分对图像。即使立法规定了事前审批的程序控制措施,但适用范围过广,容易导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失衡,进而引发对诱惑侦查合理性的质疑。
(三)缺乏约束,“自发”诱惑大量存在
由于办案资源的限制,公安机关经常鼓励人们举报涉毒犯罪。在医院处理的282起贩毒案件中,58%是群众举报的,其中有许多专业举报户。例如,仅在2013年,黄某某就举报了20多起零包贩毒案件。在实践中,为了获取物质奖励,“举报群体”积极主动地设置陷阱,自发地开展诱惑侦查,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的现象大量存在。长期以来,“举报专业户”在QQ集团、微信集团和交友软件上发布毒品需求信息,引诱普通市民进行毒品交易,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此外,由于QQ等国家均实行注册无实名制,因此“举报群体”很难被不同的QQ号码所诱惑而受制于司,的法规制度,这增加了司司法机关适用对的难度
(4)调查机关在对的“相关人员”管理混乱
在实践中,诱惑侦查的主体是“相关人员”,可以是侦查人员,也可以是公众,包括与公安机关长期合作处理毒品案件的“特殊情况”。根据公安部1984年制定的《刑事特情侦查工作细则》规定,特殊情况成立前必须从对选派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后建立特殊情况档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正式成为刑事特殊情况。然而,对实务部门对刑事特殊条件的利用还没有达到这一水平。例如,在全区处理的30多起贩毒案件中,公安机关没有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只是通过情况描述的方式证明“购买者”是公安机关的专门信息,这使得检察机关无法判断案件中是否有失踪的犯罪嫌疑人,如购买者是否是成功购买毒品后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三、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路径
以上分析表明,对在诱惑侦查的适用上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从司法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限制适用对形象和诱惑侦查案件的范围
首先,应限制诱惑侦查在对,的适用,明确原则上不允许对未成年人适用诱惑侦查。但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长期充当“马房”为他人销售和运输毒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一步明确,有毒品犯罪前科或有证据表明在对长期多次参与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诱惑侦查。其次,限制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范围,排除实践中常见的零星贩毒和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犯罪。虽然毒品犯罪是有害的,但必须承认诱惑侦查是穷尽侦查手段后的最终方案。我们应该坚持适度性和适度性的原则,衡量涉嫌的罪名、侵犯合法权益的严重程度、可能的处罚等因素,使所采取的手段与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标相匹配。
(2)细化诱惑侦查的操作程序
首先,应当明确侦查人员是诱惑侦查的主体,其他相关人员只能积极参与和配合侦查人员的行动,公民个人不能随意发起“自发诱惑侦查”。如果在自发诱惑侦查中存在犯罪故意诱惑,司司法机关应当排除依法取得的证据。其次,诱惑侦查的详细审批程序。在开始审批前,办案人员应提交一份申请关于诱惑侦查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案情、对大象的申请、其他参与者的身份信息、执行期限等。并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对负责人对发起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批准后,调查人员可以开始诱惑调查,并保留批准表格以备将来参考。最后,对,诱惑侦查的实施过程,尤其是毒品案件中双方讨价还价、现场交易等关键环节,可以同步记录和记录,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
(3)规范诱惑侦查相关人员的管理
由于对参与案件侦破的特殊犯罪情况,公安机关必须加强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在确定特殊条件之前,必须检查对提出的特殊条件。检查结束后,应建立特殊情况档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正式成为刑事特殊情况。其次,还有监督。对特殊参与侦查必须由公安机关严格管理,其他行为除了破案以外不能以侦查的名义进行。最后,它被归档了。对参与刑事特殊情况侦查时,公安机关应向检察机关和司执法机关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档案。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出示有关特殊刑事情况的档案。
(四)阐明违法实施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
首先,应该明确指出,对是在诱惑侦查犯罪意图,而本案中的所有证据都应该被排除,而对的证据不能被纠正。其次,在对违反审批程序进行的诱惑侦查中,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排除对的口头证据,对获得的物证可以作为瑕疵证据予以更正。第三,如果对未经批准进行诱惑侦查,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人身危险,侦查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受到非法调查诱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获得救济的权利。如果对能够依法赔偿申请,相关调查机关和调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