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效力有几个(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问题研究)
提单管辖权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共识,但该条款是否能够自然构成协议管辖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提单管辖权条款通常由承运人单方制定,并以标准条款的形式存在。大多数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有效性的学者认为,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来源于协议的管辖权,这里的“协议”被托运人默示,所接受。然而,目前,货运方接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意味着默示接受提单的管辖条款,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提单管辖权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共识,但该条款是否能够自然构成协议管辖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提单管辖权条款通常由承运人单方制定,并以标准条款的形式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单个托运人不可能有机会与承运人就提单的内容包括管辖权条款进行谈判。大多数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有效性的学者认为,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来源于协议的管辖权,这里的“协议”被托运人默示,所接受。然而,在我看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我国现行法律下,如果默示行为要构成对邀请承诺,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然而,目前,货运方接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意味着默示接受提单的管辖条款,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对,提单的管辖权条款与其说是被默示接受的,不如说是托运人提单的格式条款,但更符合承运人意愿的单方面表达。
其次,在标准条款中,法律一般规定受益方,即对合同的另一方,有义务引起注意。例如,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对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引起注意。这一义务需要合理和充分的程度,例如,用醒目的文字表达。然而,从提单中管辖条款的形式来看,它们在英文,经常被表达,条款的印刷字体很小,像一般条款一样,堆在提单的背面,根本没有提醒作用。
此外,选择法院的实质是对案件纠纷中实体法的选择。就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具体内容而言,一般承运人会选择熟悉和有利的对,法院管辖权,如承运人主要营业地的法院。在提单纠纷的情况下,如果发货人前往一个可能不熟悉法律、语言和文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将会给发货人在对的利益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实质性的不公正
综上所述,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提单管辖权条款都不构成有效的协议管辖权。并充分肯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这可能会给对的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带来麻烦
二、中英美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司法实践
虽然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不构成“协议管辖”,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没有完全否认该条款的效力。
(a)提单在英国对,的管辖权的有效性
在实践中,除了两个例外,英国的法院一般承认提单中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一是对方面对款会造成了明显的不便或损害;其次,根据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会减少承运人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应承担的最低责任。只有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下,法院才会认为提单的管辖条款无效。即使法院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该条款也不是排他性的,也就是说,它不能阻止英国法院对对的相关案件行使管辖权。如果一方违反提单管辖权条款,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根据管辖权条款请求中止管辖权,对英国法院有自由裁量权。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英国法院的管辖权会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否则法院当然不会决定中止诉讼。
(二)cogn
1995年,在Vimar Sergurosy Reaguros,S.A .诉MV Sky Reefer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惯例,承认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随后,在“不来梅诉萨帕塔”一案中,最高法院具体确立了判断提单管辖权条款有效性的原则。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关于选择管辖权的规定应被视为有效。这种肯定并不仅限于对,而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条款必须明确和规范;第二,管辖权的表述必须明确、专属并为各方所知;最后,提单管辖权条款应涵盖所有相关争议,以确保后续案件能够适用。只有当提单管辖权条款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该条款的有效性才会得到美国法院的承认
(3)中国对,提单管辖权效力的认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认定没有直接的规定。此外,我国的《海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对提单争议解决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任何规定。目前,我国确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的标准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是对,原则,即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外国法院尊重提单中规定的中国法院管辖权条款,我国海事法院可以审理对案;二是要求约定的法院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第三是便利原则,即从执行的角度考虑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有利于侦查和审判;最后,是公平原则,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到约定的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是否会剥夺提单持有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总之,提单管辖权条款是否会对对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明显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