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调研报告(佛山市检察机关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调研报告)
逮捕、起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是对,基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有效发挥检察职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模式。目前,佛山市检察机关已经基本完成了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的部署。对, 佛山市,检察机关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每个阶段要求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社会调查。
逮捕、起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是对,基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有效发挥检察职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模式。具体而言,逮捕与检察防控一体化的内涵应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宏观层面上检察机关整体检察职能的配置;二是纵向关系中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职能差异。
首先,作为一个检察机关整体,佛山市检察机关稽查部门逮捕、起诉和预防一体化机制的内涵应该是:在对,同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由同一承办单位负责审批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和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由同一检察长和分管稽查工作的检察长负责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审批工作。因此,整合机制可以实现各种检察职能的整合配置,同时保证办案和预防工作的连续性、对性和有效性,并尽量保护未成年人涉案犯罪不受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次,上下级检察机关未经审查的部门在纵向关系中的职能存在差异,因此逮捕和检察防控的内涵也存在差异。佛山市与地区检察院在职能配置上的差异是:市级医院的未审部门不仅承担相关的案件办理业务,还承担区院,对的未审工作指导业务。市级医院未审部门“批捕防控”的内涵包括:未审部门负责审查市公安机关提交的未审案件的审批和批捕;审查和起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对,在错犯错的裁判依法提出或支持抗议;开展青少年犯罪的综合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对区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例指导与总结区院各未经审查部门“缉捕控检”的内涵包括:负责处理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和起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出席一审法院支持公诉;对;侦查机关和同级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诉讼监督在对,在错犯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了抗诉;开展青少年犯罪的综合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然而,逮捕、起诉和预防综合机制的有效实施应基于专门机构的建设。2008年至2010年,佛山市检察院、禅城区院, 南海区院, 顺德区院和三水区院先后设立了未经审查的部门。部分未经审查部门的检察人员还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这对对未经审查工作的发展大有裨益。目前,佛山市检察机关已经基本完成了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的部署。
二、逮捕与起诉防控一体化的实践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侦防一体化办案机制在办案模式上开创了新局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以下是2013年佛山市检察机关稽查部门受理的案件情况: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2013年佛山市检察机关稽查部门继续实行逮捕、起诉和预防相结合的办案机制,稽查部门负责审批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提起公诉。然而,逮捕、起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实施并不能充分、全面地展示这一模式所取得的良好效果,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更具说服力,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即坚持少捕慎检和加强法律监督;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实施特殊保护制度;建立一个完整的帮助和教育网络,将个人预防与特殊预防结合起来。
(一)实行少捕多审的原则
在逮捕、起诉和预防相结合的办案机制下,将同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和起诉移交给同一承办单位,以达到全面了解、跟踪案件、衔接和理顺帮教措施的目的。一方面,在审批逮捕时,要全面衡量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风险,确定是否有逮捕未成年人的必要,谨慎使用逮捕措施,落实“可以逮捕但不能逮捕的人一定不能逮捕”的刑事政策原则。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8月颁布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4],以便更详细地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对, 佛山市,检察机关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每个阶段要求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社会调查。同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承包商沟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等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有和解的意图,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能力挽回被害人的损失。这是审查逮捕必要性的内容之一。同时,对拘留必要性的审查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对对拘留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和动态的审查。如果在对没有拘留的必要或者拘留的必要性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例如,2013年,在审查逮捕后案件中拘留的必要性的过程中,南海,对,一个未经审查的部门发现两名少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不被拘留的条件,即上述对少年犯罪嫌疑人被改为强制措施,以获得保释候审。(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