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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人获得救助报酬(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法律问题探析)

时间:2020-10-18 13:50:06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123

海上人命救助是指以生命为目标的救助法律关系。然而,由于西方海洋传统等历史原因,传统的海上救助观点和理论将生命救助排除在海上救助范围之外。生命救助只能被视为一种人道主义义务和法律义务的救助者没有权利要求报酬。到目前为止,虽然救助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独特的激励制度成为海上救助的一大特色,但由于人类生命的特殊救助性质,引发了许多争议。

首先,海上生命救援系统的可追溯性

随着人类航运的发展,海上救援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追溯到公元前800年左右的《罗德海法》,其中有关于救济报酬分配的记载。海上人命救助是指以生命为目标的救助法律关系。1681年《海事条例》号,早在易十四年就制定了,首次以成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救助方要求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并规定国民应尽力救助,否则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然而,由于西方海洋传统等历史原因,传统的海上救助观点和理论将生命救助排除在海上救助范围之外。生命救助只能被视为一种人道主义义务和法律义务的救助者没有权利要求报酬。

到目前为止,虽然救助制度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独特的激励制度成为海上救助的一大特色,但由于人类生命的特殊救助性质,引发了许多争议。因此,目前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在救助人命方面的共同做法是利用公共法规在海上救助人命,并强制规定船长有救助人命的义务。然而,这种强制实践自然是基于不严重危及船舶的人员和财产,因此,排除合理例外的这种强制义务的实际效果不理想是不可避免的。

二、人类生命救助赔偿纠纷存在的合理性

长期以来,在公法中,拯救生命一直被视为一种拯救行为,是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所规定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它还应具有合法性、公益性、无偿性和优先性的特征。虽然一般认为对免费生活救助是肯定的,但对能否获得生活救助的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关于海上人命救助索赔权,一般有肯定和否定两种理论,对肯定和对绝对肯定在肯定上有所不同。

(一)传统否定的衰落和对肯定的普遍适用

否定论认为,拯救生命是人类道德的体现,而索赔权是对财产诉讼中产生的权利,即它是对的物权而不是对,的人权,因此索赔权的存在在法律上不能得到承认。(1)积极理论认为消极理论违反了法律平衡原则。基于公平与报酬原则、海上救助的商业化趋势和民事救助的可能性,主张救助方应享有救助报酬请求权。

项肯定了认为简单的救生不能要求赔偿的观点,这一理论在当今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中都得到了认可。中国《海商法》第185条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不得索取报酬,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基金中获得合理份额。(2)该条款还证明,在对,要求获得生命援助赔偿的权利的不独立性得到了确认。

在美国法律中,没有直接规定对的救命恩人是否可以提供救援报酬。目前,只有在案例实践中,才能证明生活救助者有权同时要求获得被救助财产的适当份额。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只承认了项对的做法的肯定。

(二)对对合理性的肯定

1.对的肯定观及其应用的优越性

对肯定论作为肯定论的另一个分支,认为救生索偿权应该是独立的,这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对,救生的积极救助,而且是基于对,救生所造成损失的公平补偿,船长必须救助的义务不能仅仅因为人道主义原则而被强加。

笔者认为绝对对肯定更符合海上救助的发展趋势和实际救助效果的需要。就海上救援的实际情况而言,能够采取及时救援的主体往往不是相关的专业救援组织,而是离遇难船最近的其他船舶。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的强制手段有其合理性,但随着救助的商业化趋势以及对对船舶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航行经济价值的考虑,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遇难,陆域船舶未被救助的尴尬局面,这使得对的强制救助和确认模式在实践中陷入了“失败”的困境。

与项肯定说不同的是,爵肯定说将人命的救助价值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予以肯定,而不将其报酬请求权附加于财产救助,可以有效地解决救助人命所造成的船长自身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的担心,从而达到及时救助的目的。因此,就实际效果而言,对明确表示,这更有利于拯救对的人命

2.英国,对和对明确表示法律是适用的

目前,作为海商法最发达、最完整的代表国家之一,英国立法体现了从对肯定到对肯定的转变。英国《海商法》第544条明确规定,拯救生命可以得到奖励。船舶所有人支付救助报酬时,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优先于其他救助请求。可见,英国海难救助立法不仅承认了对生命救助的独立请求权,而且确认了其请求的优先性,这是一个有价值的发展和变化。这一实践对对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三、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和救助报酬的法律制度及问题

目前,世界公认的《1894年商船法》,以及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的海上救援体系都是基于狭义的海上救援概念。他们都否认生命救助具有与船舶、货物等财产救助和环境救助同等的地位,却将生命救助排除在海上救助范围之外,使其陷入尴尬境地。

(一)中国海上人命救助法的适用

目前,中国海上人命救助相关问题主要适用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中国海商法有专门的海上救助一章,但只有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与人命救助直接相关。其中,第185条表明,中国目前在对人命救助赔偿问题上所采用的理论是对式的肯定,即原则上对的人命救助是义务性的、无偿的,救助人不得向被救助人要求赔偿,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人获得的救助基金中获得合理份额。与《海上交通安全法》相比,《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救助”一章的相关内容规定基本相同。(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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