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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分析与法律规制)

时间:2020-10-07 08:43:59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8

随着中国,社会法制的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或者虚假陈述,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他人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行为。在我国,诉讼欺诈已不再是一种罕见的现象,其案件随处可见。根据这一理论,诉讼欺诈不构成欺诈或任何其他犯罪。

一、诉讼欺诈概述

随着中国,社会法制的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或者虚假陈述,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取他人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行为。这是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在对,对于如何把握、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处理这种行为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刑法理论界也有很大的争议。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法律研究室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该答复不仅未能平息争议,还引发了对诉讼欺诈的讨论

二、诉讼欺诈的理论差异

在我国,诉讼欺诈已不再是一种罕见的现象,其案件随处可见。然而,对于这种新型犯罪能否以诈骗罪论处,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观点,下文将逐一分析。

无罪

根据这一理论,诉讼欺诈不构成欺诈或任何其他犯罪。这一观点是从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方面进行分析的。首先,诈骗罪的犯罪人在对犯了错错误,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从而“自愿”交出财产;但是,诉讼欺诈的行为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胜诉,受害人害怕法律的威严,不得不交出自己的财产,受害人没有犯错错误。第二,诈骗罪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诉讼诈骗主要侵犯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同时对待两种不同的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偏见。此外,我国立法中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根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无罪”原则,只能被视为无罪。

无罪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诉讼欺诈中被欺骗的人是法官,法官作为法官,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从而解决纠纷。因此,可以说对法官的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是一个具有惩罚性质的权限,而法官却被行为人欺骗处分了受害人的财产,这是一个典型的三角欺诈。我国刑法不要求被欺骗人和被害人是同一人。传统观点将诈骗罪限制在两者之间,不恰当地缩小了诈骗罪的范围,使许多三角诈骗无法归罪。

(二)勒索罪

这种观点认为诉讼欺诈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有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通过威胁或勒索等其他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产,而诉讼诈骗行为人是指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被告交出财产,而不是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财产。此外,诈骗罪主要利用被害人的弱点,如贪小便宜或缺乏警惕,以骗取财物。诉讼欺诈法官具有专业技能,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案件事实,辨别真伪,解决纠纷。行为人欺骗法官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可以说,诉讼欺诈的行为人通过法院的判决强迫受害人交出财产,诉讼欺诈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敲诈方式。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勒索罪要求对基于恐惧交付财产。虽然诉讼欺诈的受害者也不愿意交付财产,但这不是基于恐惧,而是因为法院的判决。这种观点将敲诈勒索罪的“非自愿”等同于诉讼的“非自愿”,是不科学的。

欺诈罪

目前,这一观点在我国拥有最多的支持者,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件是按诈骗罪处理的。在讨论诉讼欺诈能否按诈骗罪处理之前,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1.关于三角诈骗

根据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行为人欺骗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对错,的理解而不当处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欺骗的人(财产处置者)和受害者必须具有身份,这通常被称为两者之间的欺诈。然而,在诈骗罪中,有许多被欺骗的人(财产处置者)和受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这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三角欺诈。

虽然各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三角诈骗,但传统理论将三角诈骗排除在诈骗罪之外,这一传统理论越来越受到质疑。首先,就侵犯合法利益而言,三角欺诈与它们之间的欺诈一样,也侵犯了公司财产。我们不能否认其侵犯公司财产的本质,因为受害者和处置者不是同一个人。当然,我们不能忽视受害人在对的财产损失,因为受害人和受害人不是同一个人。这严重违背了中国刑法的宗旨,是对对人权的侵犯。其次,从构成要件上看,三角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行为。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财产处置者不要求是财产所有人,财产所有人既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如他人财产的保管人,也可以拥有自己不拥有的财产。从这两点来看,三角欺诈等同于两者之间的欺诈。

诉讼欺诈是一种典型的三角欺诈,行为人欺骗法官,法官基于行为人的欺骗处分被害人的财产,这也涉及行为人、法院和被害人三方。而且,事实上,人们利用法院作为实施欺诈的中介,而被欺骗者和受害者不再是同一主体,这是一种典型的三角欺诈,这在行为上不同于一般的欺诈,但如前所述,两者之间的本质是相同的,即只要他们符合欺诈的类型,他们就应该属于欺诈罪。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法院有权处置有争议的财产。基于对虚假事实的欺骗,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处理了对的争议财产。其主要结构链是:行为人——法院(被欺骗人、财产处置人)——第三人(受害人、财产所有人)。虽然形式不同于他们之间的欺诈,但本质是一样的。

2.关于理解错的错误

在诉讼欺诈中,行为人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经过法院的有效判决,他具有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力。那么,这种行为还能被视为欺诈吗?而且,由于程序规则的限制,即使法官认为事实和证据在他心中是虚假的,他也不得不据此作出判断。基于他对错,的理解,我们还能认为法官处理不当,还能说法官“被骗”吗?许多学者认为法官不能成为欺骗对形象(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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