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文章正文

我国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海洋资源权属制度的多维解读)

时间:2020-09-19 04:37:02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34

总体而言,海洋资源内涵丰富,类型复杂,具有公共性、生态性、整体性和环境复杂性。根据美国学者艾伦阿兰兰德尔对对,海洋资源的定义,海洋资源是指海洋环境中存在的可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以及与海洋开发相关的海洋空间。法意义上的海洋资源通常是指进入法法规范体系中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客体。随着人类利用海洋资源活动的日益多样化和空间化,法和对的海洋资源调整变得日益复杂。

海洋资源所有权的法法律表达模式及其困境

(一)海洋资源利用模式——“X X X使用权模式”

总体而言,海洋资源内涵丰富,类型复杂,具有公共性、生态性、整体性和环境复杂性。根据美国学者艾伦阿兰兰德尔对对,海洋资源的定义,海洋资源是指海洋环境中存在的可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以及与海洋开发相关的海洋空间。法意义上的海洋资源通常是指进入法法规范体系中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客体。随着人类利用海洋资源活动的日益多样化和空间化,法和对的海洋资源调整变得日益复杂。

中国确立法海洋资源所有权的范例,基本形成了法海洋资源“ 使用权”的模式。在物权法理论下,当一项具有占有、使用或收益的用益物权在尊重其所有权的基础上成立时,新成立的权利通常称为“XX使用权”。中国在法先后确立了海洋石油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海域权和海岛权,但“使用权”一词在法争议较大,认为其内容几乎等同于用益物权,其内涵和外延不明确,作为用益物权的“使用权”与作为所有权的“使用权”难以区分。 (2)困惑与出路:从“后系统研究范式”的角度来看,对提到的“自然资源产权”受到了法,的质疑,尤其是对海洋资源使用权的理解角度和研究思路存在较大差异。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特殊法",的产权理论”、“浮动用益物权理论”、“特许权产权理论”和“准产权理论”。然而,所有上述理论都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海洋资源利用中的各种法定律问题。以流行的准物权理论为例,中国学者基于“法"思想的反思”和“物权客体特殊性理论的反思”提出了准物权的概念。拟物很难统一,主张用多视角模式、时空结合、宽严相济的灵活标准来观察和界定拟物的思维方式和方。准物权的权利构成具有复合性、公权性和私权性的特征。在准物权理论的支配下,海洋资源的所有权制度应该重新审视。但是,“要将自然资源界定为准物权的客体,只有将权利的抵押和质押排除在准物权体系之外才能成立,还需要进一步类型化。”(四)从这个角度来看,准物权下的海洋资源使用权在理论上并不普遍和完善。因此,海洋资源使用权不仅在法技术的确立上有所欠缺,而且还产生了一系列相关的困惑。解读上述私人法语的海洋资源权利自然会遇到一系列的困惑,如海洋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合理性,如何界定海洋资源使用权的法法属性以及海洋资源物权的转移,如传统的法物权理论能否适用于海洋资源领域。如何界定海洋资源使用权的权利类型?

为了解决海洋资源所有权的难题,作者倾向于将这一问题引入后系统研究范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法海权法律体系。法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理的建设重点是实施法法。

在后制度研究中,研究的核心和重点应该是或归于中国问题中心主义,所以应该提倡“立足中国场景发现中国问题”。中国问题的探索和认定只能在法政府的中国实践中进行和完成。然而,所谓的“问题”并不是对对形象范畴的推导的解释,而是对研究对象的推导及其与研究对象的关联的解释。后制度研究关注的是中国问题,这不仅是法研究对,的重新关注点,也是法研究者对法的信仰、理论情怀和学术文化的更新和建构应该说,在中国海洋法集团中,法对海洋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规制相对健全,法法的有效水平也相对合理。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不仅有理论上的争论,也有法法操作上的问题。这需要在“后系统研究范式”下仔细审查海洋资源所有权的所有方面。

二、海洋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演变:从“公共财产”到私权的盛行

(1)《法海洋资源法》调整为“共同财产”根据相关资料,法,罗马没有直接记录《法海洋资源法体系》的内容。然而,在中世纪,为了满足封建君主对对海洋控制权的渴望,法, 罗马, 法学派的学者提出了法法思想,认为沿海国家可以对毗邻对的海洋资源享有所有权或主权。在这一时期,法的海洋或法的海洋资源所有权并没有完全形成,但这些关于海洋的思想为现代海洋或海洋资源所有权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8)《法对法》中海洋资源调整的力度越来越大,越来越完善,这是人类日益认识到海洋资源重要性的结果。早在人类文明开始的时候,海洋就开始为人类提供划船的好处和食物来源。然而,海洋资源作为一种有用的东西,长期以来一直不属于私人法的范畴,不能成为私人法,财产权的主体,也不能成为根据物权法获得的财产。早在17世纪,荷兰人格劳修斯在他的名著《论海洋自由或荷兰参与东印度贸易的权利》中就坚持认为,海洋是“公共财产”,不是任何人所有,而是某个社会群体的所有成员所共有。因此,人们已经形成了一种固有的共识,即海洋资源等“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法来调节。这种想法实际上是在欧陆国家的法

上一篇:体验式营销的六个步骤(汽车营销中体验式营销模式的应用分析)

下一篇:愿你在天堂(你在天堂过得幸福吗)

猜你喜欢
发布评论
登录后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AI 新用户?

免费使用内容重写服务

开始新的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