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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的三要素(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合理性)

时间:2020-10-05 16:32:01 作者:黑曼巴 分类:范文大全 浏览:35

引言公共领域理论是人们为了在很大程度上反思版权的不足而提出的。公共领域不仅是版权创造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版权发展的最终目标和价值。而且,从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诞生的历史轨迹来看,公共领域实际上与著作权有着相同的命运。它们在著作权法上的一致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也是逻辑的必然。并使我们在运用“公共领域”理论遏制版权过度扩张时能够从著作权法之外获得资源,因此,从著作权法之外寻找公共领域的合理性是绝对必要的。

引言公共领域理论是人们为了在很大程度上反思版权的不足而提出的。公共领域不仅是版权创造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版权发展的最终目标和价值。而且,从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诞生的历史轨迹来看,公共领域实际上与著作权有着相同的命运。它们在著作权法上的一致不仅是历史的必然,也是逻辑的必然。如果从一开始考察问题的所有方法都使我们看到了公共领域中著作权法所蕴含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性,那么从著作权法之外的“回归法”的角度对对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存在的合法性进行再一次验证和分析,可能会给我们一个全新的理解问题的方式。 并使我们在运用“公共领域”理论遏制版权过度扩张时能够从著作权法之外获得资源,因此,从著作权法之外寻找公共领域的合理性是绝对必要的。

1.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自然合法著作权是起源于西方的私法制度。在英, 美法律体系的背景下,人们在论证版权的合理性时,必须在传统法哲学中寻找关于其合法性论证的学术资源。尽管英美法律体系的制定最终剥夺了人们在版权普通法中的“自然权利”观,但从自然法中寻找版权的合理依据仍然是人们的一种思维习惯;此外,当他们以这种方式理解问题时,他们往往能为自己的论点找到一种带有浓厚道德色彩的证据基础。在许多传统的产权哲学模式中,洛克认为劳动“所有权”是自然正当的理论仍然是人们经常求助的理论。

然而,事实如下:首先,尽管洛克是有形财产“劳动所有权”理论的先驱,但洛克本人强烈反对对将版权视为永久自然权利的观点。相反,他认为版权保护应该有一个严格的时间限制,最终应该接受的立场是,它应该完全放在“公共领域”让人们分享。正如耶茨法官曾经借用洛克的话说:“当今时代的知识被看作是由过去时代的才能和辛勤劳动组成的巨大的上层建筑。如果允许永久的文学财产权的存在,那肯定会限制对文学传统的使用和积累。”同样,它会抑制和限制研究和知识的进步。事实上,洛克强调版权应该由公共领域管理,这可以追溯到1693年,当时英《特许法案》(美国)在那一年面临更新。洛克给他的议会朋友—— 爱德华克拉克,写了一封信,敦促他在议会中代表博学的公众利益发言。他说:我希望你能关注对,作品的买家以及书商和皇家特许经销商。他们获得了所有或大多数古代拉丁作家作品的专有权,并声称这些作品属于他们,没有比他们出版的书籍更合理和正确的版本。由于这个原因,学者们最有用的书籍的专有权已经被移交给那些无知和懒惰的皇家特许经营者。然而,他们把这些作品当作永久的财产权利而不加争论和平均对待的做法显然不利于人类知识的进步和广泛的公共知识领域的开放。一年后,当《特许法案》再次被考虑时,约翰甚至为起草了一份正式备忘录。他重申了自己的反对意见,即协会垄断了古典作品,并主张版权也应受到时间的限制,从而为构建一个广阔的人类文化公共领域铺平了道路。

因此,耐人寻味的是,这位著名的哲学家洛克,他曾经提出了劳动所有权的自然合法性理论——,后来人们经常引用它来证明普通法中永久文学财产权的合理性,而他恰恰是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坚定支持者。这不得不说是对对那些引用他的理论并强烈主张版权可以超越“公共领域”的集体价值的学者的极大愚弄和讽刺。此外,即使从洛克所有权自然正当性理论的核心来看,同样引人注目的是,随着对理论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这一理论在解释版权制度的本体合理性时遇到了许多困难,但尽管如此,洛克理论仍然包含着解释版权法中许多其他规则现象合理性的种子。例如,虽然洛克理论不能用来解释著作权“本体”的合理性,但它非常适合解释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存在的合理性。

因为,根据洛克的理论,劳动所有权是自然的和合法的,任何人在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所有权之前都必须满足两个重要的先决条件:第一,主体在通过劳动获得所有权之前必须为他人留下足够的、同等好的东西;第二,当人们享受自己的那份“自我保护”时,他们不能浪费它。因此,洛克理论实际上充分体现了主体平等的私法理念和产权的“人际关联”特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也充分强调了所有权获取的一种“帕累托”

最佳状态:也就是说,在改善一些人的福利和效用的同时,不应该使其他人的情况变得更糟。这样,整个人类社会才能实现福利的最大化。因此,笔者认为,尽管洛克理论在解释著作权本体合理性时遇到了诸多尴尬,但它为著作权法中另一极——公共领域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供了重要的解释依据和论证模式。

因为,在立法机关通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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